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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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制订2022年月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及时配置辅助器具,使工伤职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就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

2、定,认真贯彻并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第二条甲乙双方要积极向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宣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双方有权力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工伤职工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工伤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三条乙方应当成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进行管理。乙方要在本单位主要位置明示为内

3、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单位,设立政策宣传栏,将工伤保险主要政策、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流程进行公布。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辅助器具机构类别、主要设备设施、银行结算账户、工伤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甲方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各项新的政策、规定,指导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培训等工作,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乙方需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与甲方实行联网管理,定期、完整

4、地上传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关信息,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第五条甲方通过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监控系统等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工伤职工配置项目流程等情况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甲方可基于监督检查结果,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根据乙方违约情节和性质的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应方式处理。同时,对已支付的违规

5、费用予以追回。第二章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七条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用限额标准,制定相应的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包括所用材料、质量标准、配置所需时间、使用年限等内容)。当辅助器具配置技术、所用材料发生大的变化,或者甲方提供新的费用限额时,乙方要及时调整配置标准。第八条乙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要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配置项目和相应的配置标准配置,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为工伤职工扩大配置范围或更改配置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配置超范围或超标准的辅助器具的,乙方应向工伤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伤职工签订书面协议,超出部分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第九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

6、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第十条乙方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完成后,应在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并让工伤职工签署意见,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依据。配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配置明细和发票,甲方支付配置机构费用。第十一条乙方应对工伤职工安装使用辅助器具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有监督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付违规产生的各种费用,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因质量问题工伤职工拒绝签字,经查证属实的;(二)乱收费或擅自提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三)不能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第十二条乙方应为每个配置

7、器具的工伤职工建立档案,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并长期保存。甲方需核查时,乙方有责任配合,乙方未能随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与甲方核实的结果不符,对无凭据或与核实结果不符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第三章信息系统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工伤保险信息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配备工伤保险联网相关的设施设备,经甲方验收系统合格后实现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乙方与甲方连接的信息系统在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时要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保证乙方的

8、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乙方需要因升级、硬件损坏等原因重新安装本地系统时,须到甲方备案,并经甲方重新验收后方可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接。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工伤保险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乙方的基本情况、设备设施等新增、变更信息应及时维护至甲方信息系统。第十五条甲方的工伤保险结算系统、智能监控系统延伸到乙方的工作系统和材料等购销存系统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六条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人为篡改作假。工伤职工发生的服务资料信息和费用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最迟应在服务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上传

9、未按时上传的乙方应当说明原因,否则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双方应协调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保障网络通畅、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数据传输高效、工伤职工结算方便快捷,保证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因信息系统故障暂时不能结算的,乙方应做好解释工作,待故障排除后再行结算。如故障导致长时间无法结算的,乙方可实行手工结算,甲方应当予以支持。第四章费用结

10、算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等规定进行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第二十条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要求工伤职工垫付费用或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一条甲方可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作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甲方每年对乙方至少进行1次实地检查。要结合大数据分析、费用审核等发现的集中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二十三条被甲方拒付

11、的费用,乙方应当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不得与甲方作挂账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与乙方发生纠纷并涉及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在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任范围内及后续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五章服务监管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妥善保管进销存的客观依据、税票以备核查,对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目混乱或不能随时提供核查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双方应当充分利用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监控系统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规行为,甲方可直接通过监控系统进行处理;甲方发现违约疑点时,应及时反馈至乙方,乙方

12、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影响结算。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共同管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确保费用的增长速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相协调。第二十八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提供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本统筹地区内其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按照省工伤保险联动监管工作要求,其他经办机构委托甲方对乙方实行监督检查或稽核调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按照联动监管的要求,全区其他经办机构对乙方作出暂停结算、暂停协议、解除协

13、议等处理时,甲方可同步执行。第三十条甲方建立工伤职工满意度评价制度,对乙方提供服务的态度、技术水平和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价。工伤职工满意度也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年度保证金返还和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三十二条甲方可对乙方的服务违约行为、年终考核结果等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政策标准的;(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辅助器具费用结算的;(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四)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

14、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但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一)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二)未保障工伤职工知情同意权或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三)未及时处理工伤职工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四)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纸质或电子资料的;(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性质、类别、等级、收费级别、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营业地址等发生变更的,未按规定自变更之日起及时告知甲方的;(六)未能及时传输辅助器具配置、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七)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约定,情

15、节轻微的。第三十五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甲方可对乙方做出拒付、追回违规费用、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费用、暂停服务2至3个月、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并扣除相应保证金等处理,工伤职工损失由乙方负责。(一)违约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三)未核验工伤职工身份,造成他人冒名顶替的;(四)因质量问题工伤职工拒绝签字,经查证属实的;(五)乱收费或擅自提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六)不能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七)信息系统未达到甲方要求,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规范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或未按要求上传数据的;(八)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约定,造成

16、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同时扣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保证金,3年内不接受该机构的重新申请。(一)为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暂停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费用结算,或将协议资格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经营的;(二)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服务或暂停服务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四)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五)恶意销毁数据或数据造假的;(六)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协议服务机构的;(七)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缴清应退回工伤保险基金的;(八)其他造成严

17、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乙方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保留服务协议,经批准同意,可暂停服务协议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双方自动解除服务协议;待乙方恢复正常服务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协议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并对协议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直接续签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自动终止或不再续签协议,协议终止后,再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一)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未按时备案的;(二)乙方相关证照过期失效的;(三)因转让、收购、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导致机构主体发

18、生变化的;(四)经审核不符合签订协议条件的;(五)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六)其他依法应终止或不予续签协议的情形。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甲方应当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同等。乙方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协议期满后,未签订新协议前,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生效。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名)乙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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