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中市质监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党组在市委、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局的领导核心。第三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局的决定。第
2、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系列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市委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
3、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第六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其他应当由局党
4、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质监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加强质监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市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第九条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
5、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党委履行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局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局纪检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十一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
6、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上级党委领导,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市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一)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和省、市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
7、交办事项情况;(三)局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四)市局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行政事项以及重大工作事故有关情况;(五)局党组书记出差、休假、学习事项;(六)其他应当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十五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
8、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十六条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报告。第四章议事决策第十七条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9、议事内容清单如下:(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七)加强市局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
10、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十九条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
11、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二十条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办公室,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
12、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第二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
13、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第二十五条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第二十六条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第二十七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
14、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并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第五章理论学习第三十条局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
15、极探索、求真务实”的工作环境。第三十一条局党组应建立并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第三十二条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二)党的理论,党的历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三)党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文件;(四)质监业务知识及与质监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第三十三条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16、第三十四条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要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第三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第六章民主生活会第三十六条局党组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第三十七条局党组民主
17、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十八条因故缺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三十九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第四十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贯
18、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五)需要向局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局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六)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根据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二)委托机关党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局党组成员;(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
19、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四)局党组书记与局党组成员之间、局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第四十二条对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三条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5天将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报告。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机关党委、人事科、办公室应整理并分别向市直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
20、公厅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第七章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第四十四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第四十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核心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第四十六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四十七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质监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
21、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调查研究要统筹安排,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第四十八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四十九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质监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第五十条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第
22、五十一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局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范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精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系列安排部署及要求,遵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结合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一、会议及会务(一)市局各类工作会议市局实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全体职工大会、全市质监工作会及安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制度,分
23、别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1、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详见晋中市质监局党组工作规则。党组会议由市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2、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单位(科室)工作,研究各单位(科室)工作计划和市局主要工作事项及一般性行政事务;年初研究部署工作,半年或年终总结汇报工作;研究质量技术监督相关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班子全体领导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各直属单位和开发区分局、榆次区分局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局务会
24、议确因工作急需,局长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3、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单位专题性工作汇报,并做出安排部署。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科室)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会议涉及两名以上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市局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涉及一名分管局领导参加时,由相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4、局领导碰头会主要任务是:市局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交流上次碰头会以来工作情况及所分管领域本周工作计划或近期工作重点事项;督促各单位(科室)重点工作
25、进度。局领导碰头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1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列席。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5、全体职工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批示和工作部署意见;总结全局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动员;发扬民主作风,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进行时事报告和形势讲座;宣布任免、奖励和处罚等重大决定;必须向全体人员传达和宣布的其他事项。全体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外出时,由临
26、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决定召开。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6、全市质监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一年来全市质监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年工作;通报、讨论有关事项。会议于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主要由各县(区、市)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各相关科室配合。7、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研究提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聘请安全工作顾问,分析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听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汇报,安排
27、部署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日常监察重点内容。安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安委会主任(市局局长)主持,也可根据情况由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市局班子成员)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确因工作急需,安委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变更召开时间。会务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组织,特监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二)办会要求1、市局组织召开的其它各类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培训等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申请,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纳入计划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室、计财科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已列入计划并经批准的各类会议、培
28、训,召开前由主办单位(科室)填报计划内会议审批单,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召开。2、举办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培训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实用,不得编印各类纪念册、画册,确需编印的,必须经过市局批准。会议原则上在市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3、市局各类会议应规范会议议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二、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一)市局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
29、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指导日常政务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部门工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其它方面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三)市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质监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
30、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质监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领导接受新闻采访或发表重要文章和音像资料,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办理。各科室、相关下属单位负责人接受采访,一般需经市局办公室协调,接受重要采访需报市局领导批准。三、公文办理(一)市局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上级机关公文,除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要做好登记;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保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二)精简文件、简报。上级机关已全文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
31、不以文件形式印发。简报下发基层一律以电子版形式由办公室统一通过局网站编发。除办公室外,我局其他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三)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文,以质监局名义制发公文,要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晋中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要求办理,规范公文格式,严格办文程序,确保公文质量。(四)机关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应当按要求填报“晋中市质监局发文稿纸”,经逐级审核把关签发后,由办公室编号、印发。(五)以晋中市质监局党组或者市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者局长签发。以晋中市质监局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晋中市质监局
32、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把关签字后,呈送局长签发。外单位会签的公文,经主办科室牵头商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后,呈送局相关领导签字,由办公室审核后履行程序。(六)局机关当年办理的各类公文(涉密文件除外)应在下年度一月底前由各科室负责收集、鉴别、整理并移交档案室归档,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涉密文件应当即阅即交,即办即交,并履行交接签字程序。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七)市政府安排由市质监局代拟的或市质监局报请由市政府行文的文件起草,由相关科室、相关下属单位具体承办,分管
33、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门起草的文件向市质监局征求意见时,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答复意见,重大事项经局长审示后答复。四、政务接待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一)省局主要领导及各处(室)、院(所)主要负责人的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二)省局其他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督查、检查、考核等,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科室承办,分管局领导出面陪同。(三)兄弟省、市质监部门领导来市局的考察调研活动,由局办公室协助安排,食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处
34、理。由对应的局领导(视情由局长)出面陪同。(四)其它政务接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协调配合(一)建立AB角工作协调机制市局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互补协调制度。原旭升副局长和梁栓怀副调研员结对协调,郝建东副局长和武晓东总工程师结对协调,平京军纪检组长原则上不与分管业务副职互补,但作为局领导机动协调。互为AB角的局领导,其中一位因事外出或请假,由另一位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置相关事宜,确保不出现空档和不必要的工作延误。对于上级来市局进行督查、检查、考核以及考察、调研等活动,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汇报或陪同的,由其协调互为AB角的另一位局领导出席;两者均不能出席的,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参加。局机关各
35、科室科长(主任)外出或休假期间,由指定副科长(副主任)或一名本科室人员负责本科的工作。科室人员之间的工作,由科长(主任)协调,两名科员结对互补。(二)建立工作关联协调机制市局领导对于相对交叉的工作,可以打破分工界限,由占主导任务的局领导牵头协调负责,确保不因职能交叉出现工作延误、扯皮。(三)建立特殊情况协调机制遇到各类应急事务,各位局领导只按需要不按分工,特事特办,确保市局职能和执政能力的统一、高效、便捷。特殊情况下,在局长外出时,由其他局领导顺延负责处置各类应急事务,确保不出现工作空档和工作延误。六、政务纪律(一)市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质监
36、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除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会议、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局内外各种会议、庆典题词和签发贺信、贺电。(二)严格公务活动报告制度。各位局领导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后,要将会议情况、上级精神、政策措施及工作建议(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局长参阅。各单位(科室)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外出参会后的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等,要在活动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领导或责任单位(科室)负责。(三)各单位(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
37、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由责任单位(科室)负责。(四)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市局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榆次区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严格执行晋中市质监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局其他同志因公、因私外出,应按规定提交请假单或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五)市局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局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有
38、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六)严格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市局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做到报告及时、处置迅速、责任清晰、有违必究。七、工作落实(一)建立“13710”工作落实制度市局各责任单位(科室)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7”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
39、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二)建立重要工作督办制度针对上级来文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市局党组、市局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领导碰头会等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安排部署的执行和落实,建立工作督办制度。由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工作事项的登记、整理、收集、汇总、通报、反馈。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的种类(一)单位印章:1、本局使用的印章。2、内设机构的印章。3、派出单位的印章。4、
40、事业单位的印章。5、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二、印章的亥IJ制(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
41、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三、印章的保管(一)本局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二)财务用章由局计财科指定专人管理。(三)各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四、本局主要印章的使用范围(一)“中共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印章的使用。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材料。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4、其他需盖党组
42、章的用印。(二)“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的使用。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2、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3、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4、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5、各类审核、审批、证明、请示、报告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6、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五、印章的使用(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再行审批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1、使用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2
43、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长或由其他局领导根据授权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4、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2、要有局领导的批准。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它用。(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
44、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审核。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六、印章的管理(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
45、使用情况进行检查。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七、印章的销毁(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46、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制度第一节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局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全市质监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建设项目或动用大额资金的其它重大事项;(五)其他需由市局决策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
47、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质量技术监督规律。(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七条市局法规科、办公室应当为市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市局办公室负
48、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第八条机关各科室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