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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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1 特征码 YYPMgvaXSEXgrNweufGD 这篇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 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 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 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买卖/租赁) 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

2、与情况) 第 2 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市_区 (县)_路_弄_号 _室共_套,建筑面积为_平 方米,权属为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 _, 其他情况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 2、_ 其他委托事项: 1、_ 2、_ 3、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第 3 页 2、 3、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 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

3、(总价款月租金计) _,具体数额为_币_元支付给居间 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币_元 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 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 一种) 1、按该房地产_(总价款月租金计) _,具体数额为_币_元支 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币_ 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 还佣金: 第 4 页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 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 具体数额为_币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

4、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具体数额为 _币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 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 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 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 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

5、的; 第 5 页 3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 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 金总额的_,计_币_元作为违 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

6、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6 页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 居间方(名称) 委托人 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 号 其他证件号码 其他证 件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住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 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 话 本人 法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 表人 第 7 页 (签章) (签章) (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代理人 (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_ 年

7、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签于: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 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 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 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 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 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 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 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 组织中从事经纪

8、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 第 8 页 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 供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 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 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 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 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提供居 间服务的有关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 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提供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 实告知委托的房地产情况,委

9、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提供 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 五、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 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 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提 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 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 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居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 9 页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 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 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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