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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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7 用地分类表 类 型 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商 服 用 地 1、 商 业 用 地 : 商 店 、 商 场、各类批发、零售市 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 地; 2、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 餐 饮 旅 馆 业 用 地 : 饭 店 、 餐 厅 、 茶 馆 、 酒 吧、宾馆、招待所、度 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 4、 其 他 商 服 用 地 : 写 字 楼 、 商业 性 办 公 楼 用 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 闲 设 施 、 夜 总 会 、 歌 舞 厅 、 俱 乐 部 、 高 尔 夫 球 场、加油站、洗车场、洗 染店、废旧物资回

2、收站、维修网点、照相、 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 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T23、S31 住 宅 用 地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 工 业 或 办 公 等 混 合 用 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 台、 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 地; 2、教育用地:各种

3、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 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 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 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 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 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 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 地; R 、 C1 、 C3 、 C4 、

4、C5 、 C6 、 C7 、 C8 、 T1铁路站 场用 地)、 S32、 D 、 U 2 / 27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 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 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道观和教案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 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 附属用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2、 采 矿 用 地 : 采 矿 、 采 石、采砂场、瓦窑等地面 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

5、、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 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 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M 、 W 、 T1铁路线 路用 地)、 T2 、 T3 、 T4 、 T5 、 G 、 E2 、 E3 、 E4 、 E5、E7 城市

6、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 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 1.1.3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 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 R、C、M 、W 、U、S、T、D、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 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b5E2RGbCAP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 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p1EanqFDPw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7、1.1 的规定。 3 / 27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小类 R 居住 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 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 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 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好的用地 R11 低密 度住 宅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 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好、容积率为 1的用地 R12 商品 住宅 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3 经济 适用 住房 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 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 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 房用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 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 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4 / 27

8、地公房用地 R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用地 R3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 设施 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 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 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C1 行政 办公 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 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 办公 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 大、政协、

9、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 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 属办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 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 5 / 27 公用 地 办公用地 C2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 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 用地 C21 商业 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 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 装、纺织品、医药、日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 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 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 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 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 保险 业用 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 用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 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 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 办公 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

10、写 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 业用 地 饮食、照相、理 发、浴室、洗染、日用 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 业用 旅馆、招待所、度 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 6 / 27 地 C26 市场 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 场、小商品市场、工业 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 地 C3 文化 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 术团体、广播电视、图 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 地 C31 新闻 出版 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 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 艺术 团体 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 等用地 C33 广播 电视 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 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 等用地 C34 图书 展览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 馆、科技馆、

11、展览馆和 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 院用 地 电影院、剧场、音 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 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 业的同类用地 7 / 27 C36 文娱 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 场、舞厅、俱乐部、文 化宫、青少年宫、老年 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 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 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 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 地,如体育场馆、游泳 场馆、各类球场、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 体校用地 C42 体育 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 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 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

12、 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 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 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 保健院、儿童医院、精 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 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 防治所、检验中心、急 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 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 8 / 27 养用 地 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C6 教育 科研 设计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 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 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 住用地 R ) C61 高等 学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 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 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 院校用地

13、C62 中等 专业 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 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 与业 余学 校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 学、夜大学、教育学 院、党校、干校、业余 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 学校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 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 设计 科学研究、勘测设 计、观察测试、科技信 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 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 9 / 27 用地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 室等用地 C7 文物 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 遗址、古墓葬、古建 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 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 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

14、类别 C8 其它 公共 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 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 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M 工业 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 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 路、码头和道路等用 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 及其它用地 E ) M1 一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 业、缝纫工业、工艺品 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 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 工业、冶金工业

15、、大中 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 10 / 27 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 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 仓库 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 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库用地 W2 危险 品仓 库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 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W3 堆场 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 仓库用地 T 对外 交通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 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 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 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 用地 T2 公路 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 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 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 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 地

16、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 地E ) T21 高速 快速路用地、高速 公路用地 11 / 27 公路 用地 T22 一、 二、 三级 公路 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 公路用地 T23 长途 客运 站用 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 运输 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 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 用地 T4 港口 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 部分,包括码头作业 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 站等用地 T41 海港 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 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 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 机场用地,包括飞行 区、航站区等用地,不 12 / 27 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 区级的

17、道路、广场和停 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 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 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 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 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 路用 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 用地 S12 次干 路用 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 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 道路用地 S14 其它 道路 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 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 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 地 S2 广场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 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 场用地 S21 交通 广场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 场用地 13 / 27 用地 S22 游憩 集会 广场 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 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 停车 场库 用地 公共

18、使用的停车场 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 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 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 车停 车场 库用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地 S32 非机 动车 停车 场库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U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 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包括其建筑物、构 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 用地 14 / 27 U1 供应 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 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 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 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 地 U12 供电 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 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 业用地 M )。高压走廊 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

19、 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 用途归类 U13 供燃 气用 地 储气站、调压站、 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 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 业用地 M ) U U14 供热 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 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 设施 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 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 交通 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 车、有轨电车、无轨电 车、轻轨和地下铁道 地面部分)的停车场、 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 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15 / 27 U22 货运 交通 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等用地 U29 其它 交通 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 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 中心

20、、交通队、教练 场、加油站、汽车维修 站等用地 U3 邮电 设施 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 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 卫生 设施 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 水、 污水 处理 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 排渍站、处理厂、地面 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 E ) U42 粪便 垃圾 处理 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 集、转运、堆放、处理 等设施用地 16 / 27 U5 施工 与维 修设 施用 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 装、市政工程、绿化和 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 设施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 施用地 U9 其

21、它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 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 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 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 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 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 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 域 G11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 性公园、儿童公园、动 物园、植物园、古典园 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 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 沿道路、河湖、海 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 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 17 / 27 绿地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 防护 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 护绿地 G21 园林 生产 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 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

22、 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 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 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 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 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 挥机关、营区、训练 场、实验场、军用机 场、港口、码头、军用 洞库、仓库、军用通 信、侦察、导航、观测 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 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地 D3 保安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 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 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 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 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 18 / 27 E 水域 和其 它用 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 之外的用地 E1水域 江、河、湖、海、 水库、苇地、滩涂和渠 道等

23、水域,不包括公共 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 土地 E21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 地,包括温室、塑料大 棚等用地 E22 灌溉 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 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 常灌溉,用以种植水 稻、莲藕、席草等水生 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 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园地 果园、桑园、茶 园、橡胶园等园地 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 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 木的土地 E5 牧草 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 地 E6 村建 设用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 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 19 / 27 地地 E61 村居 住用 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 用地,包括住宅、公共 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

24、2 村经 济发 展用 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E63 村公 路用 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 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其 它用 地 村其它用地 E7 弃置 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 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 地,如裸岩、石砾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 地、沙荒地、沼泽地、 废窑坑等 E8 露天 矿用 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 采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20 / 27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 建范围 表1.2 、表1.3 )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性质 规

25、 划 建 设 主 要类别 R R12 R R C C C3 C C C C C MM MWWW T S U GD 1 住宅 2 宿舍 3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中 小 学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下配套托幼 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 务 设施 6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金 融 商 贸服务设施 7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行 政 办 公 8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商 务 办 公 9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文 化 娱 乐设施 21 / 27 1 0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 综 合

26、市 场 社区购物 中心 市区购物 中心 小型批发 市场 城郊购物 中心 1 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医 疗 卫 生设施 1 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体 育 设 施 1 3 科研教案 1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含居住区 级 ) 市 政 公 用设施 1 5 社会停车场 1 6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普 通 工 22 / 27 厂 1 7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的工厂 1 8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的工厂 1 9 普 通 储 运 普通仓库 仓 储 式 商 业 建 筑 营业面 积6000 以上

27、 的仓储 式会员 店、家 居建材 商店等 中 型 批 发 市 场 大型批 发市场 2 0 危险品储运 2 1 露天堆场 R11: 低 密 度 住 宅 用 地 ; R12:商品住宅用地;R13: 经济适用房用地; R14:廉租 房用地 C1:办公用地; C2: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 C3: 文 化 设 施 用 M1 :一类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M3 : 三类工业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G ;绿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 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3 / 27 地 ; C4: 体 育 用 地; C5:医疗卫生 用地

28、; C6: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C7:文物古迹 用地; C8:其它公 共设施用地 附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 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工程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 号 规划建设 类别 建筑分类建筑物举例 1住宅 居住建筑 住宅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2宿舍 居住建筑 宿舍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 学生公寓等。 3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中小学 公共建筑 教育建筑 中小 学 教 案楼 , 中 小学 配 套 实验 室、体育馆 体育场看台)、食堂、 礼堂等。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托幼 公

29、共建筑 托幼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街道 办 事 处, 公 安 派出 所 , 居委 会。 公共建筑 文化、娱乐、 医院建筑 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 中心,会所,卫生站 所)。 公共建筑 办公、商业建 筑 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 汽站。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邮政所,电信所,储蓄所。 24 / 27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左右的便利 店、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300500 的折扣店 含粮油、副食品、水果 店店 , 综 合商 店 , 饮食 店 , 杂货 店,药店等),营业面积在6000 以下的超市 含肉菜

30、市场,肉菜分销 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 行分理点等。 公共建筑 交通建筑 自行车库,汽车库。 市政设施建筑 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 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 6 居 住 区 级 以上含居 住 区 级 ) 金 融 商 贸 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 金融建筑 银行、证券、保险等。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本表第 5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 以及 各 类 餐饮 、 娱 乐、美 容、 洗 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实际 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 营业面积 600020000百货店 含 商业性展览建筑)。 公共建筑 旅馆建筑 各类旅馆建筑, 包括公寓式酒店) 等。 7行政办公 公共建

31、筑 办公建筑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 建筑。 8商务办公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 筑也被称为写字楼)。 9 居 住 区 级 以上含居 住 区 级 ) 文 化 娱 乐 体育设施 公共建筑 文化建筑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 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 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 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 公共建筑 娱乐建筑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 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 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 25 / 27 1 0 居 住 区 级 以上含居 住 区 级 ) 综合市场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为

32、5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 心; 建筑面积 10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 心; 营业面积在3万以下小型批发市 场; 建筑面积 10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 心。 1 1 居 住 区 级 以上含居 住 区 级 ) 医 疗 卫 生 设施 公共建筑 医院建筑 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 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 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 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1 2 居 住 区 级 以上 含居 住 区 级 ) 体育设施 公共建筑 体育建筑 体育 场 馆 及运 动 员 宿舍 等 配 套设 施。 1 3 科研教案 公共建筑 教育建筑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 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33、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教案楼 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 公共建筑 科研建筑 以提供教案、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 的建筑。 1 4 居 住 区 级 以上含居 住 区 级 ) 市 政 公 用 设施 供应设施建筑 水厂 建 筑 、泵 房 、 调压站 ;变 电 站、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 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城市交通设施 建筑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 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 分)的停车库、保养场、车辆段和 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 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 用房、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 对外货运交通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 26 / 27 建筑使用的货运站及

34、配套设施建筑。 公共建筑 对外客运交通 建筑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 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 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设 施建筑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 环境卫生设施 建筑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 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 设施建筑。 殡葬设施建筑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 配套建筑。 其它 消防 、 防 洪、 防 震 、人防 设施 建 筑。 1 5 社 会 停 车 场 城市交通设施 建筑 社会停车库 场)。 1 6 对 环 境 基 本无干 扰 、 污 染 的 普 通 工 厂 工业建筑 普通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 扰和

35、污 染 的工 业 厂 房,如 电子 工 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 个建筑面积 100200的工厂直销 中心)等。 1 7 对 环 境 有 轻度干 扰 、 污 染 的工厂 工业建筑 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 扰和 污 染 的工 业 厂 房,如 食品 加 工、生物制药等工业厂房; 1 8 对 环 境 有 严重干 扰 、 污 染 的工厂 工业建筑 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 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 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 工业厂房。 1 9 普通储运 仓储建筑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 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

36、等。 仓储式商业建 筑 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 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27 / 27 营业面积在 3万 8万中型批发 市场。 营业面积在8万以上大型批发市 场。 2 0 危 险 品 储 运 仓储建筑危险品仓库。 2 1 露天堆场货物堆放场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 用地。 1.3.2 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 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DXDiTa9E3d 申明: 所有资料为本人收集整理,仅限个人学习使用,勿做商业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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