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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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1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

2、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3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戏室、娱乐业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3、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戏室、娱乐业(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5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

4、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6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

5、殖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8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设置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6、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9粮油仓储固定经营场地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10旅行社经营禁止在非营业用房经营旅行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11卷烟零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校门两侧60米范围内,居民楼阳(

7、窗)台、地下室、储藏室不得作为卷烟零售经营场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十七条、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第九条13机动车维修经营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14化工企业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发2012121号)第三条15生态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市生态红线区域范围

8、内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所属行政区域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57号)16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张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一次性容量为50人以下的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网吧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办“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市区范围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内、无供水和排污管网区域、拆迁范围和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用房。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宿

9、政办发2013117号)第六条注: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4 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取得产权证是 否房屋用途住宅(城镇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产权所有人联系方式使用权取得方式租赁 无偿使用自有产权 其他使用期限年 月 日 止经营面积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是否已经实施拆迁征收(公告已上墙)是 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

10、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如所申报的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

11、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5、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6、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年 月 日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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