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家纺加盟协议书2011(2).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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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正版正版) 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箱: 受许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店铺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 E-mail 邮箱: 鉴于: 甲方希望指定一家加盟商负责为甲方在下文定义的指定销售区域内 销售博爱家纺品牌的家用纺织品或其他甲方指定产品; 乙方希望成为受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约束在下文定义的指定销售区 域内销售博爱家纺品牌家用纺织品或其他甲方指定产品的加盟商。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总则第一条 协议总

2、则 1.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即甲方授 权乙方在下文定义的指定销售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商,乙方接受 甲方的管理,直接从甲方购进产品,负责所购产品在该区域内 以专卖店(店中店)的形式进行销售。 1.2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乙双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或代表另一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行 使权利。 第二条 协议期限第二条 协议期限(注:本协议每年签订(注:本协议每年签订 1 次)次) 2.1 本协议期限为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 _ 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 1 除或终止的除外。 2.2 若乙方愿于本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甲方特

3、许加盟商的,须于本 协议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乙方承诺第 二、第三年,在规定回款的基础上每年增加 30%以上。如乙方 未及时提出前述书面申请的,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后取消其 特许加盟商资格,收回所有授权。 2.3 甲乙双方商定,原则省会城市单店第一年回款 万、地级市单 店第一年回款 万、县级市单店第一年回款 万。 第三条 指定销售区域第三条 指定销售区域 3.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活动。 3.2 指定销售区域:_省_市(县)城区_ _区内。 3.3 乙方须按约定在指定销售区域内经营、开拓市场,不得跨区域 经营。 第四条 乙方资格第四条 乙方资格

4、4.1 乙方保证其为自然人或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权利签订本协议;有能力并且拥 有足够的资金在指定销售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遵守法律、法 规,依法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有非法经营行为。 4.2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年检有效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 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所有投资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乙方 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虚假证明文件。 4.3 乙方上述证件或文件的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须于变更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备案。 第五条 经营场所第五条 经营场所 5.1 乙方须自行提供符合甲方规范的专

5、卖店(使用面积不低于 平 方米)或店中店(使用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得到甲方区域 经理同意后,根据甲方形象设计,统一装修作为经营场地,以 专卖的形式经营。 5.2 乙方开设的所有专卖店、店中店(含商场专柜,下同)应向甲 方报告经甲方书面批准后设立。所有专卖店(店中店)须按甲 方要求装修(包括老店改造),经费一般由乙方负担,甲方按 本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装修优惠政策;乙方应保持装修设备完好, 不能随意拆换,如有破损,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 5.3 甲方根据经营及品牌形象需要调整专卖店(店中店)装修的要 求时,乙方须积极按甲方要求对专卖店(店中店)重新装修。 5.4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场所不符合

6、协议要求的情况,或 因经营场所、营业执照、资金等问题导致中断经营或未经甲方 许可擅自停止营业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5 乙方专卖店(店中店)数量减少的或因不可抗力暂停营业的, 自数量减少情况发生之日起或自导致暂停营业的不可抗力因素 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未开设新店恢复营业的,视为乙方未完 成当年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附件一)中所约定的开店计 划。 5.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专卖店、店中店的 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得将其转租、承包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专 卖店场地或经营权与第三方联营或联销;乙方擅自实施前述行 为的,均为无效,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 特许授权及营销支

7、持第六条 特许授权及营销支持 6.1 乙方成为甲方加盟商后,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享有以 下权利: 6.1.1 按本协议约定使用“ 家纺专卖店”的名称。 6.1.2以甲方特许加盟商的名义经营甲方产品。 6.1.3 在专卖店(店中店)的装修、装潢上使用甲方商标及相关标识。 6.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授予乙方的权利转让或授予 他人。 6.3 甲方须就新产品信息立即与乙方沟通,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种类和价格。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展示和销售人员所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如 乙方派人员至甲方所在地接受培训,乙方应负担往返交通费用; 乙方人员接受培训后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乙方还

8、应承担相应 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 6.5 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理的培训成本费。 6.6 甲方须就最新信息和销售政策的所有更新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协 助乙方遵守这些政策。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 标准,且保证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交货。 6.7 甲方对于乙方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义务协助处理。 6.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新开设的专卖店(店中店)进行店堂选址及形 象设计,并对装饰陈列进行指导。 3 6.9 甲方须接受有质量问题产品的退货,并根据甲方的退货政策和程 序采取有关的补救措施。 6.10 甲方有义务不定期的派人员对乙方的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 查及督促乙方销售及管理等。

9、6.1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必需的 营销支持。 第七条 经营计划及营销管理第七条 经营计划及营销管理 7.1 乙方须达到双方在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附件一)中所约定 的乙方经营计划(包括购货指标与开店计划),此经营计划 及优惠政策是本协议的必备部分,每年签订一次,作为本协 议延续生效的依据。 7.2 双方可在本年度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到期前提前一个月进行 协商,订立下年度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甲乙双方未签订 下年度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的,甲方有权在经营计划及 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届满后解除本协议。 7.3 乙方未按经营计划及优惠政策约定完成年度购货指标或累 积三个月未完成月度

10、购货指标的,或者未按约定完成开设专卖 店(店中店)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重新指定(收 缩)乙方销售区域。 7.4 乙方在专卖店(店中店)不得销售非博爱品牌产品或非甲方指定 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销售,视为乙方严重违 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按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用于经营甲方产品流动资金须充足,不应任何理由发生短缺 甲方产品品种和型号的情况。 7.5 乙方应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如执行甲方的统一零售 价等),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提价、压价或变相提价、压价销 售,特殊情况须报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更 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该调整与变更后由甲

11、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后立即或在甲方指定之日生效。 7.6 乙方在商场等处开设店中店时,如乙方需用甲方的名义与商场方 签订合同,应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以及发生的保证金、商场广告、商场销售保底(扣点)、 聘用人员工资、合同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7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促销和其他宣传活动,如乙方自行开展 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乙方在指定 销售区域内需发布产品广告的(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宣传册、 海报等),广告内容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许 可后方能发布。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发布广告,损害甲方利益 的(如使甲方商誉

12、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8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每月 日前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前预 测计划下一季度的购货品种与购货量,以便甲方及时组织货源。 7.9 甲方开发出新品后及时提供给乙方二套或以上,乙方须无条件接 受,试销期不少于三个月。新品的推广优于常规产品,乙方应及 时向甲方支付购买新品的货款。 7.10 乙方同意甲方派人员在任何工作时间进入乙方经营的专卖店、店 中店或其他与业务有关的地点,以核查该地点的产品展示、销售 区域的整体展示、库存、服务质量、财务报表、账册和所有其他 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品牌维护第八条 品牌维护 8.1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与

13、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行为损 害甲方品牌、商业信誉。 8.2 乙方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接受甲方经营管理中的相关规范及其 考核细则(附件二),认真执行和完成甲方制订的营销计划、培 训计划和有关的售后服务承诺。 8.3 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对销售、产品展示等业务活动进行改进的, 或有不认真执行甲方制订的营销计划、培训计划、销售政策、价 格政策、有关的售后服务承诺的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损害甲方 品牌形象,应承担违约责任。 8.4 乙方不应以任何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参与仿冒甲方 产品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合法利益 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5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知识

14、产权,并不得超出本协议的范围使用 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装潢;对于第三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假冒甲方产品的行为,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进行维 权行动。 8.6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产品的相关宣传,包括性能、服 务政策及应用服务。乙方因广告宣传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名称、 标识等的,须符合甲方的CI 要求,并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8.7 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现金、礼券、实物、不正当的款待和其 他超出正常商业惯例的行为以获取任何特权和优惠。 5 第九条 履约定金第九条 履约定金 9.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定金: 人民币_ 元,甲方收到定金后把经营协议原件

15、用快递方式 寄给乙方。 第十条 产品的供应和销售第十条 产品的供应和销售 10.1 订单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出具不可撤销的书面要货单(简称“订单”) 订购甲方的产品,此订单须在每天下午 3:00 前传至甲方客服部, 如在 3:00 以后,则视为第二天收到订单,为了确保正常销售乙 方订购甲方货物应提前7 天。 10.2 价格 甲方按全国统一出厂价供货给乙方。详见 产品系列价目表,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价格。 10.3 支付 乙方应自发出订单之日起三日内,至迟于约定的发货日前一天, 以现金汇款的形式支付货款给甲方帐户,款到甲方账户后发货, 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如因乙方推迟付款而导致甲方延迟发

16、货所 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4 交付 交付地点:_站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运输订购货物的全权代理人,甲方有权代乙 方办理托运手续并尽最大努力将货物交付至交付地点,长途费由 甲方承担,短途运费由乙方承担。 10.5 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所订购的货物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后即被视为乙方所有。 10.6 签收、验货及换货 1、乙方签收货物之前,立即检查外箱状况,发现破损应及时通知甲 方相关人员,妥善处理后方可签收,乙方未通知甲方相关人员签 收,甲方视为收到无误; 2、乙方收到货物后,应于三天内检查品名、规格、颜色、数量、金 额、表面状况等订单确认书是否符合,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 甲方,逾期视为收

17、到无误; 3、乙方指定生产的产品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脏污概不退换; 4、属甲方质量问题的,在货到后三个月内可退货,退货费用由甲 方承担,退货时须按甲方的有关程序办理; 5、退、换货期限:产品退、换货期限为 180 天,超出 180 天不予退、 换货。 6、期限计算:从甲方发货之日起到乙方所换产品运到甲方仓库止 计算(发货当日不计算在内),换回的产品必须不得影响第二次 销售。如退回产品经甲方检验影响二次销售,甲方可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打折计算; 7、换货额度:首批配货换货额度为 100%;常规产品在上一个月进 货总额的20%以内换货,且当月有效,不得累计; 8、退、换货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仓

18、库,所需的运费、保险费 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1.1 本协议可以因下列事项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协议的; 4、如自然人死亡的,本协议终止;如一方申请宣告破产、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被清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另 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送达本协议确定的对方地址时, 协议终止; 5、乙方的经营条件(场地、资金等)已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如被判

19、 刑或劳动教养等),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特别约定:本协议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的,尚未向乙方支付购货返 利、装修支持等优惠款项,以及其他支持、优惠补贴等款 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11.2 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同时当于 15 日 内(自协解除或终止日起)履行将剩余货物退还甲方的义务, 即在 180 天内货品无质量问题,符合甲方验收要求可以退货。 11.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再续约的,乙方应当将所持有的特许加盟 商铭牌、标志、货柜、广告宣传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交还甲方, 甲方也有权收回;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乙 方专卖店、店中店的门头及灯箱等由甲方名称、标志的

20、设施、装 潢。 7 11.4 乙方于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未按上述条款规定履行退货及交还、拆 除等义务的,甲方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可以在正式发出解除协 议通知前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预告,另一方可以于收到 解除协议预告之日起三日内向预告方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 依据,如届时不提出抗辩或仅提出抗辩而没有相关依据的 视为不存在抗辩事由。 第十二条 经营限制第十二条 经营限制 12.1 除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开始经营外,乙 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另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服 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产品的须 得到

21、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3.1 乙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合法获得的甲方的商业和市场资料(包 括价格政策)应予以永久保密,乙方不应在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前述资料的, 应在签收后将签收单返回甲方。 13.2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使用 或披露属于甲方的商标、标识、符号、商业资料、技术文件(包 括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税务年检证复 印件等)或实施其他任何其使人容易与甲方混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22、金 1-5 万元 (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同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 以下方式(可多项同时采用)进行处理: 1、发出警告或在全国加盟商范围内通报批评; 2、停止发货; 3、重新指定(收缩)乙方销售区域、收回部分指定销售区域(如改 为单店授权),并有权在收回的销售区域内发展其他加盟商; 4、限期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 以解除本协议; 5、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 6、解除本协议。 14.2 甲乙双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 失赔偿对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

23、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由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协议用语说明第十六条 协议用语说明 16.1 本协议中带“”号的条款为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签约双方应 当予以充分注意并已阅读明白其含义,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对特别 约定的认可。 16.2 本协议所称的“常规产品”是指常规销售的产品和新品,不包括 定制产品、装饰、展示性产品、广告类产品;本协议所称的“店 中店”包括在商场中设立的专柜。 16.3 本协议所称的“单店授权”是指乙方仅在单个店或若干店的范围 内享有本协议甲方授权而不是在整个指定销售区域范围内,甲方 保留在该店所在的市(县)内另行发展加盟商或自行开设专卖店 (店中店)的权利。

24、16.4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 甲方对乙方员工的管理是为了保持专卖店、店中店形象的统一性, 在任何情况下,并不构成与员工的隶属关系,与乙方员工有关 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 凡按本协议中应由乙方给付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支 付的货款(包括回款)中扣除。 17.3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中地址或传真或 E-mail 邮箱向对方发出的书 面文件,在该文件送达该地址或对方收到传真或该文件到达该 E-mail 邮箱后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或

25、 E-mial 邮箱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通知 前向对方按本协议中地址或传真或 E-mail 邮箱发出的书面文件 视为送达。 17.4 乙方的授权代表视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有权代表乙方处理本协 议项下所有事宜。授权代表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乙方未及时通告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7.5 本协议附件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本身具有同样的约束 力。 17.6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 17.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 9 议有同等效力。 17.8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

26、份,在甲乙双方签 字盖章并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如 乙方未加盖公章,则乙方为自然人)。 17.9 如甲乙双方曾经签订过加盟商特许经营协议或经销协议的,则在 本协议生效后该协议终止。 特别约定: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做出的任何口头承诺或发出的未 经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协议、合同、备忘录、授权 书、承诺、支持政策等)对甲乙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一 律无效,甲方事后追认的除外。 17.10 甲、乙双方如在合作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通 可在甲方所在地方法院处理。 特许方(甲方)特许方(甲方)受许方(乙方)受许方(乙方) 特许方名称(章):受许方名称(章): 特许方地址:受许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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