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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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长城保护,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充分发挥长城在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的保护传承利用活动。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本条例所称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与长城相关的其他文物古迹、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农业遗产等,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长城相关文化遗产名录由

2、市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本条例所称长城相关景观环境,包括长城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长城保护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系统保护、价值优先、应保尽保、统一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统筹协调】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长城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级财政投入,完善保护机制和政策保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纳入本区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级资金投入,落实保护管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景观环境保护等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的长城保护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协助开展长城日常巡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引导公众参与保护等本辖区内长城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对长城及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城沿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调查、价值挖掘、保护利用工作,推动长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播传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历史建

4、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长城相关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农业遗产的保护发展。园林绿化部门负责长城相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的生态保护修复。教育、外事、体育、水务、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第七条【沿线协同】本市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作交流,协同开展长城价值研究、合作修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宣传展示、培训交流等工作,促进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第八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责任和义务,有制止、举报破坏长城行为的权利。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

5、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本市依照国家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规定做好长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加强管理监测,落实保护措施。第十条【资源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长城及相关文化遗产的专项调查,开展核定认定公布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记录档案,市文物部门应将长城记录档案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市文物部门依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长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长城保护规划包括本市长城保护对象、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理规定、保护措施和任务目标等内容。区文物部门依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市长城保护规

6、划,组织编制本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上述规划应当衔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市人民政府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市文物部门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符合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充分考虑民生需求、区域发展需要,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第十三条【保护范围管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

7、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部门同意。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爆破、探矿采矿、采石采砂;(二)倾倒垃圾渣土、存放污染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三)种植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树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长城。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通过长城,并进行相关文物影响评估。任何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在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家规定的文物部门同意后,依

8、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设置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加强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十五条【长城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第十六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长城保护机构;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有条件的长城点段单独设立保护机构。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巡查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等专业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区文物部门报告。长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长城安全问题的

9、及时向区文物部门报告,会同保护机构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十七条【保护员制度】本市实行长城保护员制度。市文物部门负责制定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保障长城保护员的经费;区文物部门负责统筹本区长城保护员相关工作。第十八条【预防性+科技保护】本市推进科技赋能长城保护,加强多学科协同研究,鼓励科技应用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长城研究性修缮、预防性保护、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巡查监管水平。市文物部门负责建立长城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采集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开展病害与灾情预警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区对长城保存状况以及周边生态环境、自然灾害、开发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采用监测设备的,不得对长城造成

10、损害。第十九条【防灾减灾】市、区人民政府将长城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防灾减灾规划及应急管理体系。市、区文物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共享气象、地震、地质、水文等灾害监测数据,科学研判灾情趋势和风险,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尽量降低灾害对长城的影响。第二十条【常态保护措施】长城保护工程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市文物部门依据长城保存状况,分类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已经成为遗址形态的长城,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进行原址重建。保存较为完整的长城点段,依据保存状况开展结构加固和局部修复等保护工程。实施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应

11、事先向国家规定的文物部门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文件。第二十一条【应急保护措施】对于遭遇突发险情的长城点段,区文物部门应及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同时报告市文物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长城点段,市、文物部门应及时组织修缮。第二十二条【保护工程临时用地及其他保护措施】因长城保护需要临时使用长城文物本体两侧5米范围内的土地以及相关非公共道路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由长城保护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对危害长城文物安全、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第二十三条【长

12、城本体禁止行为】禁止在长城本体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开沟、挖渠;(三)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四)攀岩、刻划、涂污、野营、野炊;(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六)驾驶或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四条【景观环境保护】本市建立长城生态保护制度,开展长城景观环境保护,修复长城赋存环境,构筑长城生态屏障,促进长城景观风貌协调。第二十五条【参与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第

13、三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长城考古研究】本市支持长城保护和学术研究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各区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为考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考古单位应当按时提交考古报告,加强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第二十七条【展览展示】市、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建立长城主题阐释展示体系,支持长城沿线博物馆、陈列馆、乡史馆、村史馆、驿站、广场等开展长城主题展示,鼓励开展学术交流、文艺创作、非遗展演、研学教育、文创开发等长城文化活动,加强考古报告、保护档案、历史文献及口述史料搜集整理。第二十八条【社会宣传、价值挖掘与媒体监督】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北京市长城保护日”。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部门可

14、在长城保护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院校、科研机构单位、企事业单位文化机构、社会团体等通过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途径,开展长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时代精神研究,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工作。本市加强长城保护主题宣传教育,讲好长城故事,增强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创新文化传播方式,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报道;拓宽公众监督渠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合作传播】本市发挥长城作为中华文明标识的重要作用,支持开展保护修缮、展览展示、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第三十条【开放利用原则和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坚持惠民利民原则,推

15、动将具备条件的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整合文旅资源,拓展利用路径,培育拓展新业态,服务长城沿线经济社会发展。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市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二)能够满足公众参观游览安全和长城文物安全的要求,并可以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三)有明确的保护机构,且该点段已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标志、记录档案。第三十一条【开放管理】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组织开展长城保存现状、开放参观可行性、可利用类型、参观游览路线以及配套服务设施需求等专项评估,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明确涉及长城各类行为管理要求以及禁

16、止事项清单。区人民政府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向市文物部门备案,并由市文物部门向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第三十二条【运营要求】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其运营可以由保护机构自主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运营:(一)委托第三方的,保护机构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参观游览区运营中的权利义务,明确长城日常巡查保养职责,明确长城点段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受委托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部门和保护机构依法开展相关保护工作;(二)长城参观游览区的保护机构、受委托运营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监测游客参观游览行为,引导游

17、客安全、文明、环保参观游览;(三)长城参观游览区的保护机构应当在开放段落设置规范的解说、标识系统;鼓励提供多语种导览服务,开展数字化宣传讲解;(四)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本市对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一)市文物部门接到参观游览区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检查,更新名录;(二)市文物部门每五年组织对名录内参观游览区是否保持开放条件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移出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三)区文物部门对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文物部门;发现问题的,依法责令

18、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放。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评估。整改及评估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四条【非参观游览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的管理,在非参观游览区长城周边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区文物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可以采用电子围栏、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提示攀爬风险、劝阻攀爬行为。旅游景区内有未辟为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攀爬景区内长城;符合参观游览区条件的,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其辟为参观游览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19、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长城损毁或者长城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六条【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由文物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保护标志复原费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由区人民政府文物部门

20、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不文明行为】游客在长城参观游览区内因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保护机构或者受委托运营单位可以限制其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参观游览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某月某日施行。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背景(一)落实上位法与中央精神的要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和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1、也对长城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中央关于文化遗产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转化为首都具体实践的必然举措。(二)解决本市长城保护传承利用中突出问题的需要北京长城体量巨大、价值突出,在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中有着重要地位。随着时代发展,我市2003年颁布实施的政府规章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在系统性保护、精细化管理、活化利用深度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系统性整体性保护有待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需进一步法定化;二是保护管理精细化不足,如对未开放段“攀爬野长城”等行

22、为的管理手段有限,预防性保护、研究性修缮、防灾减灾、景观环境保护等新理念新方法需制度化;三是价值挖掘阐释和活化利用深度不够,长城文化传播体系化、品牌化不足,开放利用管理规范有待细化;四是社会参与和权责边界需更清晰,明确政府、保护机构、公民等各方权利义务。二、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体现在:(一)构建系统性整体性保护格局,落实“大保护”理念一是突破文物本体保护局限,将长城相关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革命史迹、非遗等)及赋存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纳入法定保护范畴,全面彰显长城文化景观价值;二是构建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责任机制,明确

23、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职责,细化文物、文旅、规划等12个部门分工,并专条规定长城沿线协同保护,推动跨区域联合执法与资源共享;三是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确立公民举报义务与参与权利,形成全民共护格局。该设计为全国线性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供制度范本。(二)强化保护与管理刚性约束,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聚焦保护全链条管理,突出四大刚性措施:一是夯实基础管理,强制建立长城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与建控地带;二是提出预防性保护机制的创新举措,明确建立信息化监测平台,实施分类修缮工程并禁止遗址长城重建;三是健全防灾应急体系,将长城纳入政府防灾减灾规划;四是严控破坏行为,明令禁止攀岩、刻划等九类本体破坏行为,专设生态保护制度修复景观环境。针对“野长城”攀爬难题,首创电子围栏、无人机巡查等科技管控手段,彰显北京智慧治理的探(三)深化文化传承与规范利用,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注重文化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利用:一是强化价值挖掘,支持长城考古研究与成果转化,构建主题阐释展示体系,设立“长城保护日”并加强国际传播;二是规范开放利用,严格规定参观游览区开放条件与评估程序,建立名录动态管理机制;三是创新运营模式,明确保护机构自主或委托运营规则,要求收益优先用于保护;四是服务国家战略,通过文旅融合与新业态培育推动乡村振兴,为长城经济带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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