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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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6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 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 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2、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6 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

3、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活动, 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 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4、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 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6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5、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 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 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

6、安全意 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 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6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 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

7、般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 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 报废等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 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8、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6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 告制度; 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 安全管理规定组织

9、作业;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离岗六个月以上复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6 岗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

10、下列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 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 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

11、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6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 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 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12、志,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 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 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 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 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 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 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 查,防止非生产时

13、间发生事故。 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6 息系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 究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 录制的

14、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 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 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 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第二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 器材、电力、城市地下

15、轨道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6 营、储存单位应当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和 智能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 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 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 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

16、防范措施。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 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 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 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 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6 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

17、生改变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 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试运行、生 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 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 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 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并与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条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 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 现直

18、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气输送 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 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所在 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排除。 第三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26 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 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

19、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 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 燃。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 部审签手续; 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

20、护 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 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26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 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 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对从事接触

2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 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 立台账,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 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 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

22、使用; 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3 / 26 范敷设电气线路; 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 全疏散的行为;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23、爆危险物品 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的安 全许可,并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 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内。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4 / 26 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或者控制安全风险 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及危险 化学品生产、

24、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三十八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分管 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危险物 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不 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危险物品安全 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十九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建立完善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

25、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实施动火、动 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检维修、盲板 抽堵等作业。 特殊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 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5 / 26 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配紧 急停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 擅自摘除。 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 装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 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26、。 第四十二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建 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方 案;在试生产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进行检验、 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 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三条利用油气储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 识和必要的围挡,对进入罐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 管理。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 度、压力、液位、接地电阻以及管道

27、法兰之间的跨接电阻、 防雷设施等应当符合设计控制指标,并确保安全切断装置和 报警系统正常使用。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 设备、 器材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6 / 26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 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 术服务纳入现代服

28、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 务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 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 应急救援、 行政执法、 社会诚信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 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第四十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29、产监督管理部门,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7 / 26 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 生产信息; 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0、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 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8 / 26 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条旗县级以上

31、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 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 第五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 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法律

32、、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 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 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一年内被处以二次以上重大 行政处罚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9 / 26 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管 理期间,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

33、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 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存在的危险源、风险 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第五十七条旗县

34、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0 / 26 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气象、水利、农牧业、国土资源、地震等 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 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

35、出 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 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 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 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防 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向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36、-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1 / 26 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六十条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同时报告。 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 事故抢救。 事故发生地有关

37、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者有关生产 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2 / 26 员伤亡

38、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 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 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 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 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等国家法律、 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

39、反本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3 / 2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

40、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 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1、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4 / 26 第六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

42、停业整顿,并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 未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 系的; 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的;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 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43、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5 / 26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发生事故, 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 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开发区, 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保税区、 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化工园区, 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等专门 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6 / 26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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