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 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 部、监察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和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村经济合作社和产权制度改 革后成立的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 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 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 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2、实行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 财务公开资料。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成员群众为代表 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组织的财务公开 活动进行监督;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监事会负责对本组织 的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 济组织职能的,其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 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 担任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组织的实际财务 情况,公开所涉及的内
3、容。具体包括:(一)财务计划1 .财务收支预算;2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 .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 .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 计划;5 .收益分配计划;6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 定的其他财务计划。(二)各项收入1 .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 入;2 .发包及上交收入;3 .投资收入;4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5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6 .救济扶贫款项;7 .社会捐赠款项;8 .资产处置收入;9 .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1 .集体经营支出;2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3 .报刊费支出;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
4、安费等管理 费支出;5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 .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 .社会捐赠支出;10 .其他支出。(四)各项资产1 .现金及银行存款;2 .产品物资;3 .固定资产;4 .生物资产;5 .对外投资;6 .其他资产。(五)债权债务1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 .金融机构贷款;3 .应付单位和个人款项;4 .其他债权债务。(六)净资产1 .实收资本(股本);2 .资本公积;3 .盈余公积;4 .未分配利润。(七)收益分配1 .利润总额;2 .提取盈余公积数额;3 .外来投资分利数额;4 .成员分配数额;5 .其他分配数额。(八)各类资源。包括
5、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 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使用情况1土地补偿费期初账面结余金额;2. 本期土地补偿费使用项目及金额;3期末结余土地补偿费金额。(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情况1. 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应兑现金额;2. 当期合同实际兑现金额;3. 当年合同累计兑现金额。(三)集体工程招投标情况1. 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2. 评标结果;3工程预算;4.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 工程决算。(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
6、事项。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时,应注明主要负责 人集中答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可以结合成员代表 例会进行,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 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区(县)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 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 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村 报、“明白卡”、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财务公开前
7、应当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或加盖印章。财 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负 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公 开之日起五日内安排专门时间,集中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 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列席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 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 报复。第十二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 善保存。财务
8、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 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 目;(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反映查实后的问题进行整 改;(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和建议。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行使下列监督权:(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 管理制度;(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 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 体经济组织
9、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 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存在的问 题。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当自 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 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 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第十六条 市、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 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 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 度;(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镇)第十七
10、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 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市、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 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区(县)纪检监 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相应处分。第十八条区(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办法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幸福,不能用手去捉摸,只能用心去琢磨,只能静静去体味。细细地品味了,你就享受到了它温馨的暖,或浓或淡的甜!幸福,其实很简单。幸福就是和爱人一起
11、漫步,幸福就是吃到妈妈的拿手饭菜,幸福就是孩子在你的脚跟前转悠,幸福就是你能帮父母洗衣洗碗。幸福,其实很简单。拥有一份称心的工作,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位知心的朋友,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份好的心态,就是一种幸福;拥有一个相濡 以沫的爱人,那更是一种幸福。幸福就是如此的平平凡凡,幸福就是这样的简简单单。幸福,其实就是自己心灵的感觉,沉淀在自己的心底,看不见摸不着,没有那么直观,可那种体验与享受却很真实、很直接。或许你没有丰富的物质,或许你不能掌控自己的名利,但只 要你拥有一份良好的心情,幸福就会围着你转。幸福,其实很简单。幸福就是口渴时的那杯水,幸福就是饥饿时的那顿
12、饭,幸福就是劳累时的歇歇脚,幸福就是闲暇时的那茶盏,幸福就是困倦时的那场眠,幸福就是相爱的人彼此的牵 挂,幸福就是离别的人默默的思念!幸福,其实很简单。幸福就是平静的呼吸,仔细的聆听,忘情的观看;幸福就是有人爱,有事做,有所期待,有人给温暖;幸福就是不迷茫,不慌乱,生而无悔,活而无憾。幸福,其实 就在路上,走一步,有一步的风景;进一步,有一步的欣喜;退一步,有一步的心境;停下步,忆往事,感到舒心的甜。幸福,其实很简单。当你失落,当你伤心,当你落泪时,有人会走到你身边给你一个拥抱,让你不再心酸,让你顿生温暖。幸福似一杯香茗,轻饮慢品里,溢出的却是淡淡的清香,沁人心脾,惬意而舒心;幸福似一杯红酒,无论酒的种类是什么,用心细品里,总能品出那缕浓浓的甘醇柔绵;幸福没有明天, 幸福也没有昨天,它不怀念过去,也不向往未来,它只在乎眼前。幸福,其实很简单。别人的幸福在你的眼里,你羡慕甚至嫉妒;可你的幸福也在别人眼里,你如果不觉得,岂不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