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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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7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 的决定 已经 2010年 12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0年 12 月 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2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已经 2011 年 1 月 27 日国家 税务总局第 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 予公布,自 2011年 2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

2、局局长肖 捷 2011年 2 月 14 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 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3、局和地方税务局 (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 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 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 的发票,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 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 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

4、票方作为 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 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 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 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 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 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 ) 名称 ( 章) 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

5、较 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 名称的发票。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 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 理、保密制度。

6、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 给发票准印证。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 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 发票的资格。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 专用品。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 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 并向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 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 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 一发票监制章的式

7、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 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 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 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 人负责制度。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 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监制发

8、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 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 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 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 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 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 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 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 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9、内的单位和个人使 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 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 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 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 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10、。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 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 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 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 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 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 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 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 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 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 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 名称、 所

11、属行业、 购票方式、 核准购票种类、 开票限额、 发票名称、 领购日期、 准购数量、 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 盖章 ) 、 核发税务机关( 章) 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 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 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 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 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 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 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

12、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 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 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 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 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 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 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 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13、内跨市、县从事经营 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 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 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 交纳不超过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 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 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 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 包

14、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 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 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 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 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 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

15、缴义务人支付个人 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 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 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 金额。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 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 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 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 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

16、必须 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 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 字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 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 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 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 打印,内容完全一

17、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 种民族文字。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 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 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18、按照发票管理规 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 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 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 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 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

19、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 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 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 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 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 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保存期满,报 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妥善保

20、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 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 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 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

21、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 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 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 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 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 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 市) 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 该县 ( 市) 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 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

22、义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 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 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 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 填写,按期报回。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 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 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 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 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 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 则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

23、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 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 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

24、域携带、邮寄、运输空 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 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

25、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 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 可以并处吊销发票 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

26、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 寄、运输的。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 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 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 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 元以下 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 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 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 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 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27、公告内容包 括: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 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 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28、则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 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1986 年发布的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 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0 年读书节

29、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 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

30、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 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 、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 、 “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 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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