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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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特征码 JlirhvsbdKtpkSGIzIjW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 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 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室处长复审、相关处室会签、主管 主任审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等。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 办处室负责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 证。 社会涉

2、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处 室负责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 第 2 页 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 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论证意见,由委办公 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核实记 录 。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 通过行政许可事项

3、陈述申辩通知书方式,或者经主管领导 批准后在本委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利害 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承办处室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 填写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笔录 。 第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委应当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 3 页 第七条 本委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写明申请人、 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本委公章。 第八条 本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或者颁发、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4、: (一)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九条 本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写 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第十条 本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第 4 页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以下情况,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 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 (三)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委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审批表 ,报本委负责人。 行政许可期限确定延长的,承办处室负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 许可事项延期办理通知书 ,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本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但是, 第 5 页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上报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 重复提交申

6、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本委的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 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 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承办处 室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 家评审)所需时间通知书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委法定审查与 决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是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被许可人取得的 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 第 6

7、页 (二)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写明申请变更 的事项和理由。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 定。 许可变更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作出书面变更决 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委变更决定作出后,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许可事项具体情 况收回或废止最初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行政许可证件 上注明废止。 第十六条 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 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委提出 书面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续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本委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 第 7 页 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委应当根据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 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委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供 公众查阅: (一)在本委公告栏公开; (二)在本委网站公开; (三)在本委触摸屏公开。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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