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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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安监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1、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制2、区安监局行政执法首问负责制3、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廉政建设制度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5、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6、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办法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8、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9、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10、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11、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考核上岗制度12、安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13、区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14、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15、区局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2、16、区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17、区安监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18、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区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21、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执法案件回访制度22、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2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试行)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制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打造服务型政府机关,区安监局提出服务承诺如下:一、坚持依法履职。严格履行行政机关法定职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3、水平。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严禁不作为,严惩乱作为,严防慢作为。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坚持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及办案规则、办事程序,一律通过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依法公开或依法申请公开。三、坚持效率原则。严格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和承办行政许可申请,立案和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权力行使规范、高效。权力行使严格按照法定

4、程序和权限,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五、坚持程序原则。严格规范涉及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审核、备案等运行流程,严格规范涉及行政执法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六、坚持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举止端庄,服务态度热情。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拖拉、推诿扯皮现象;创新服务理念,坚持符合条件立即办,上报审批协助办,跟踪服务主动办。七、坚持清正廉洁。积极推进廉政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惩防体系。严禁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发生。八、坚持强化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考核,定期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畅通投诉渠道

5、,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0477-8575602本承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安监局行政执法首问负责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区安监局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首问负责人指首先接待来局(包括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业务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有关来电、来信和通过局网站受理投诉的人员。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责任(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立即受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及

6、时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及时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告知,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或者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三)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四)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

7、收件回执制度。首问负责人应对接待现场办理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服务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理、咨询或投诉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首问负责人和承办人等相关信息。登记事项应当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第六条工作人员应了解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明确本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第七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收到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其他必要的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廉政建设制度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勤政廉政的规

8、定,自觉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办事不刁难、不推诿、不拖拉、严格自律,确保政令畅通。按照本局向全区人民做出的承诺内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二、严格工作纪律,杜绝“吃、拿、卡、要”。在全区范围,工作日中午坚持吃工作餐,不准饮酒。公务活动拒收礼品、礼金,实在难以推却的,回单位后一律上缴,年终由办公室统一处理。上缴礼品、礼金每半年公布一次,如隐瞒不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自觉做到“六不准”: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

9、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形式的馈赠;不准提出与执法无关的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有偿服务,收受金钱,谋取个人私利;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和违反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不准将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变相让行政相关人支出。 四、对本局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各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对不顾大局顶着不办,甚至变相抵制,各行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法执纪,坚持克服有法有纪不依,执法执纪不严的现象。不定期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听取基层和群众对本局工作的反映,对失诺和违纪行为严重查处,做到“三不放过”,即违纪情节未弄清不放过,防范、补救措施未落实不

10、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局对所属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监察大队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局领导下,按照分工由局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科室、本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11、(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发布单位(部门)改正;(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三)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四)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改正。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

12、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五)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七)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等方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及时提

13、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推动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特制定鄂尔多斯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

14、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管理透明度,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推进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二)基本目标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二、范围和要求(一)范围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2、明确行政执法主体;3、明晰行政执法职能;4、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5、规范行政执法程序;6、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

15、、法律、法规,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执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管理、指导实施。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它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负责发布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16、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7、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8、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10

1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一)基本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标准 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为基本依据,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确定和工作流程(一)执法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见附件1)(二)工作流程(见附件2)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事故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内容、方法和考核结果的应用(一)要求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

18、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内容和方法1、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2、方法(1)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评议、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2)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三)考核结果的应用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优秀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评议考核的不合格

19、者给予通报批评。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一)内容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粗暴执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3、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5、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方式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对确认的错案责任人, 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

20、案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1、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少,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建议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建议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对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活动。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或者一年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建议对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依法收回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4、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建议对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

21、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三)程序1、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错案责任确认意见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2、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错案责任追究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复核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并应当自接到建议书之日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的责任予以确认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确定及处理决定,应当自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责任人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3、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22、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或者市政府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4、依照本规定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一律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错案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一)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局各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各执法科室及监察大队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23、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2、坚持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3、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教育与处罚并举。二、监督检查(四)各执法科室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

24、密。(六)各执法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1、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2、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3、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发出整改指令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七)有下列情况,经安全生产监察员提出,科室负责人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

25、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八)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险情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九)各执法科室对发出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认真整改。对整改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各执法科室应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并在7日内送达

26、受处理单位。(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立案(十一)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十二)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十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各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四、审查(十四)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并严格依照合法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

27、法有效的证据依法处理。(十五)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全面、公正地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十六)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十七)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

28、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十八)安全生产监察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十九)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二十)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二十一)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

29、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二十二)各执法科室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各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者封存;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二十三)安全生产监察员按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违法行为轻微,

3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2、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已构成违法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各执法科室处罚的,由各执法科室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处罚;4、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十四)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各执法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五、处罚(二十五)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各执法科室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

3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有关证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十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必须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在各执法科室备案。(二十七)不能当场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标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

32、陈述、申辩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属于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二十八)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各执法科室应当认真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成立的,各执法科室应当采纳。(二十九)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执法科室应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做好听证笔录,

33、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三十)执法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各执法科室应当采纳。(三十一)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科室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三十二)各执法科室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34、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2、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文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各执法科室代为送达;5、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三十三)当事人对各执法科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十四)各执法科室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当事人(单位和个人)在行

35、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执法科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各执法科室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三十六)安全生产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各执法科室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三十七)各执法科室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6、(三十八)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十九)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六、结案备案(四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延长的,应报经上一级各执法科室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四十一)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各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批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独立归档。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

37、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四十二)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处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各执法科室备案。七、执法纪律(四十三)各执法科室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并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四十四)各执法科室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四十五)各执法科室应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四十六)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按规定应上报的案件,应在规定

38、的期限内上报。(四十七)安全生产监察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1、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2、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四十八)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附则(四十九)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局法制办统一编号和印制。(五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批准手续,罚款和罚没财物,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五十一)本办法中有关条款提到的“罚款数额较大”是指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

39、五十二)本办法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7日”、“10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五十三)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五十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领

40、导,成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 刘小平 局长 副组长: 王斌荣 纪检组长 王建雄 副局长 孙红梅 副局长 敖新兵 副局长成 员: 温月明 武迎庆 马小燕 连拥军 闫利华 李萍 杨默 乔瑞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评议考核范围 我局行政执法各职能科室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三、评议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五)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41、;(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八)各职能科室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情况;(九)履行执法案件审核职能的情况。四、评议考核方式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评方式,最后成绩由日常考评成绩及领导小组打分成绩累计形成,实行百分制量化。日常考评主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地调查、抽查有关执法资料及执法档案、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以及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考核结果由安监一室进行通报,分为优秀、较好、满意、合格、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6个等次,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科室,将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组织实施 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42、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和每个执法人员的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区安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3、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本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

44、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

45、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罚的; (五)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七)不使用罚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八)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行政许可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不依法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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