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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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18 年春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特征码 rSBLHoXAwmXGxiEowBSI 2018 年春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为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 2018 年春节、清明节期间我 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8 年 1 月许可发证 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2 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

2、) 。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第 2 页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50 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 重要消防单位周围 100 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 校周围 50 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50 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 50 米以内。 第

3、3 页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 2018 年 2 月 15 日至 2 月 21 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 六) ; (二)元宵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 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人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 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 4 页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

4、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 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许可; (二)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 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 5 页 (一)销售安全。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 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 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 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

5、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 类产品。 九、法律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

6、放烟花爆竹的; 第 6 页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 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六)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 局、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 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组织开展禁止、限 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 7 页 十二、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 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 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三、全县人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 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 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县长热线电话:xx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xx 安监部门举报电话:xx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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