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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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第一部分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51.矿长52.党委书记73.采煤副矿长84.掘进副矿长105.机电副矿长116.总工程师137.安监处长158.党委副书记169.纪委书记1710.工会主席1811.采煤副总工程师1912.掘进副总工程师2113.机电副总工程师2214.通防副总工程师2415.安监处主任工程师2516.经营副总工程师2717.生活后勤副总工程师2818.安监处副处长2919.安监处支部书记3020.安监处采掘科科长3221.安监处质量科科长3322.安监处机运通科科长3423.安监处信息办主任3524.生产技术科科长3625.生产技术科副科长3826.生产技术科地质副

2、科长3927.生产技术科测量副科长4028.机电科科长4029.机电科副科长4230.调度室主任4331.调度室副主任4432.通风区区长4533.通风区支部书记4734.通风区副区长4835.通风区主管技术员4936.综采队队长5037.综采队支部书记5138.综采队采煤副队长5239.综采队技术副队长5440.综采队机电副队长5541.综采队采煤技术员5742.综采队机电技术员5843.综采队班长5944.采煤综合准备队队长6145.采煤综合准备队支部书记6246.采煤综合准备队副队长6347.采煤综合准备队技术员6548.采煤综合准备队班长6649.巷修区区长6750.巷修区支部书记69

3、51.巷修区副区长7052.巷修区技术员7153.巷修区班长7254.残采队队长7355.残队支部书记7556.残采队副队长7657.残采队技术员7758.残采队班长7859.回收公司经理7960.回收公司支部书记8061.回公司副经理8162.回收公司班长8263.掘进工区区长8364.掘进工区支部书记8465.掘进工区技术副区长8566.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8767.掘进工区掘进技术员8868.掘进工区机电技术员8969.掘进工区班长9070.运搬区区长9271.运搬区支部书记9472.运搬区副区长9473.运搬区主管技术员9674.运搬区班长9775.皮带工区区长9876.皮带工区支部书记

4、9977.皮带工区副区长10078.皮带工区主管技术员10179.皮带工区班长10380.机电运转工区区长10481.机电运转工区支部书记10682.机电运转工区副区长10683.机电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10784.机电运转工区班长10885.信息中心主任11086.信息中心副主任11187.信息中心主管技术员11288.选煤厂厂长11389.选煤厂支部书记11590.选煤厂副厂长11591.选煤厂技术员11692.选煤厂班长11793.综合办主任11894.综合办副主任11995.工会副主席11996.政工科科长12097.政工科副科长12198.人力资源科科长12199.人力资源科副科长12

5、2100.企划科科长123101.企划科副科长124102.财务科科长125103.财务科副科长126104.物资供应中心主任126105.物资供应中心支部书记128106.物资供应中心副主任128107.生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129108.生活后勤服务中心支部书记131109.煤管中心主任132110.煤管中心支部书记132第二部分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41.采煤工1342.放煤工1353.端头工1364.超前支护工1375.采煤机司机1386.采煤机检修工1407.转载机司机1418.转载机检修工1429.支架(移溜工)14310.液压支架检修工14511.液压泵司机14612.液压泵

6、站检修工14713.打眼工14814.放炮员14915.人力装载工15116.装岩机司机15217.装岩机维修工15318.掘进机司机15519.掘进机维修工15620.架棚支护工15821.锚喷支护工15922.把钩信号工16123.人力推车工16224.人力运料工16325.机电安装工16426.刮板输送机司机16627.刮板输送机维修工16728.胶带输送机司机16829.胶带输送机维修工16930.机电维修工17131.巷修工17232.回收工17333.电气焊工17434.轨道运输机电维修工17535.钉道工17736.矿车维修工17837.电机(瓶)车司机17938.电机车调度员1

7、8039.人车跟车工18240.立井信号工18341.立井把钩工18442.斜井(巷)信号工18543.斜井把钩工18744.小绞车司机18845.翻车机司机18946.压风机司机19047.扇风机司机19248.水泵司机19349.配电工19450.大绞车司机19551.矿灯维修工19652.充灯工19753.瓦检仪维修工19854.瓦检仪发放工19955.大井工20056.四大机械维修电工20157.四大机械维修机工20258.索道司机20459.主井信号工20560.瓦检员20661.测风工20762.测尘工20863.通风设施工20964.注浆工21165.注氮工21266.通风仪器仪

8、表工21367.制浆工21468.束管监测工21569.安全监测工21670.通讯维修工21871.核子秤维护工21972.安监员22073.质量员22174.煤质检查员222第三部分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231.综合办公室2232.工会2243.团委2254.政工科2265.安监处2266.生产技术科2287.机电科2308.调度室2329.通风区23310.信息中心23511.人力资源科23712.企划科23813.财务科23914.物资供应中心24015. 生活后勤服务管理中心24116.煤管中心242第一部分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 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

9、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全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

10、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8条 积极

11、在煤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坚持带班深入井下现场,督促、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积极开

12、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

13、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

14、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矿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

15、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

16、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7、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落实的,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和和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次办公会议确定的

18、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坚持带班深入现场,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未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3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19、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未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0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

20、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3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委书记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全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

21、、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4条 参加全矿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全矿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第7条 及时掌握全矿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全矿员工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22、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对全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煤矿未

2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4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配备的,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安排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

24、伤害或损失的,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矿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1条 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采煤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是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25、,对原煤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编制、实施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5条 组织编制、实施采煤专业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采煤安全生产专业

26、会(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0条 负责采煤生产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

27、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措施。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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