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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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 法规部分) 特征码 afehKrcQXJEzstyMtKAw 0XX 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部分 一、新安全生产法 1、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是 20XX 年 12 月 l 日。 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2、、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第 2 页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3、,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 3 页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4、全生产整改措施。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 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5、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第 4 页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

6、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等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7、全警示标志。 1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第 5 页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

8、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 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

9、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在案。 2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 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 第 6 页 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

1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

11、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第 7 页 品。 3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3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 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义务。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2、责 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第 8 页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

13、意,方可恢复生 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 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 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 3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

14、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 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 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 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 第 9 页 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 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

15、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4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 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 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

16、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 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 4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第 10 页 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17、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 款。 4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18、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第 11 页 事责任。 49、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 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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