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
2、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O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笫七条各单位的办公用房、直管公产房屋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外、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按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监
3、督。具体由计财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依照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审核各单位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汇总报告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条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市农村中心、市执法总队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依照市
4、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审核所属基层单位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我市和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二)依照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
5、记、统计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申报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农业农村委和本单位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或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各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
6、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笫十五条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登记入账手续。各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各单位
7、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制度。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十
8、八条各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动态更新。第四章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一6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
9、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
10、构或者个人使用。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公物仓等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市农业农村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属事业单位”)有符合共享共用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的,应当将其纳入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单位合法
11、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复制权等部分著作权利。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至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o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
12、租转借。第三十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的,应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至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
13、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涉及房屋出租出借的,需提供房屋安全情况相关材料;(四)公开竞价招租材料,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拟承租方、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
14、份证复印件等;(六)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确保过程公正透明。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O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遇特殊情况出租期限超过五年的,需向市财政局报请批复O同时,各单位要建立租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可以设置优先续租和提前终止条件。各单位房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外,委属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15、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委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委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至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委属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各单位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批。委属事业单位应当明
16、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三十六条委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第三十七条委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17、第三十八条委属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及来源,对外投资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四)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五)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市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
18、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七)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委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委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委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一条委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
19、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委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委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应申报、上缴的部分外,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20、一管理。各单位以划拨方式(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金,其所含的土地收益,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第四十三条委属事业单位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对恶意拖欠租金的资产使用人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收回资产。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市农业农村委计财处、内审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21、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委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委属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各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O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委解释。此前颁布的相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