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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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特征码 ocqVqlVcNdZpQgrmyeYR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一步加大管 理和监督力度,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基层党员、 干部违纪违规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特 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 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 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务的

2、正科级以下(不含正科) 的党员干部或者群众,包括因工作需要受聘于办事处、各基层 站所的工作人员和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等。 第二章公务行为过错 第五条 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中,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 第 2 页 决定、规章制度影响政令畅通的,延误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的;上班时间脱岗、 漏岗等擅离职守,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办公场所衣着不 整举止不雅的; (三)对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工作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 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或遇问题不主动处 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

3、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 明、不移送、不告知服务对象的;不按“首问负责制”要求执 行的; (四)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服 务语言不规范、不礼貌等不文明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的;在工作 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而不接待服务对象或解答问题简 单应付的;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应当告知而不 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等不作为的;因言行不文明而与群众 发生冲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行为; (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或对当事人一次性告知 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 无效公开的。 第六条 在履行

4、日常工作职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3 页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要、接受礼金和贵重物品 的;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配偶、子女 或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因主观过失,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 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七)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并造成一定 后果的。 第七条 在履行行政征收职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5、: (一)不具备征收资格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或搭车收费的; (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四)对应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 退而不予减、免、退的; (五)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的; 第 4 页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开支征收 款的; (七)无偿服务变相收费,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 供部分服务的; (八)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辖区单位、组织索 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管理费的; (十)不按规定办法缴销收费票据的; (十一)其他违规征收规定的行为。

6、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运用 第八条 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 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扣发年终目标奖的 50%, 并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或辞退处理,聘用人员解聘,选举产生的建议自治组织启动罢 免程序予以罢免,扣发全年目标奖;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并扣发全年目标奖和第 13 个月的工资; (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 第 5 页 者责任外,还要追究

7、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规范行为的; (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产生了不良后果的不规范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有其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承担责任或纠正不规范行为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行为过错显著轻

8、微, 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的,也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当事人无法作出正确 判断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当事人无法正确履行职 责的。 第 6 页 第十二条 对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因行为不规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 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 给予赔偿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 予以没收、追缴。 第十四条 基层党员、干部的不规范行为的执行:由本地纪 检监察机关商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第四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党的地市纪律检查机关、地市行政监察机关负 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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