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常驻地指长沙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第三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
2、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公务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含30日)内,超过期限的,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在审批当中,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3、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2)。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4、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3)。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住宿。第十三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果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差,
5、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
6、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期间,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第六章会议培训借调等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I(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下同),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举办单位
7、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经组织批准,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
8、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另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教职工自理。第二十五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
9、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差旅费报销不包括出差期间购置的礼品、纪念品和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考察费用发票。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发生的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按一天计发市内交通费,原则
10、上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确有需要就餐的,参照工作用餐管理办法执行。教职工出差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教职工应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证明和原因说明,并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第三十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报销差旅费: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
11、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仅取得单程交通费票据的,申请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提供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的情况说明。第三十二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三十三条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租车合同(协议)、发票、公务租车审批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使用自有车辆公务出差的,根据实际公里数以2元/公里的标准报销油费,
12、凭票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和住宿费,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无过路过桥费的应写明情况说明,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无过路过桥费且无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出差期间内到达目的地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仅报销往返油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四条教职工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十五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探亲城市间交通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第三十六条学
13、生差旅费(一)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发放补助或凭据报销。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参照附表2中“其他人员”。(二)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指导老师同意视同一般教职工出差,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三)学生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各种比赛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校内一般教职工标准的50%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在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内予以据实报销。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八章监督问责
14、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
15、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探亲、转业和科研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另有规定的,参照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号)同时废止。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
16、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
17、重大活动等情况。4 .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5 .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6 .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7 .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
18、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8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9 .重要舆情,包括网络、各类媒体涉及学校有关工作、涉及校级领导班子、师生员工的重要情况。10 .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提出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及处罚等情况。1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其它的事项.三、程序原则1 .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各部门(单位)副职向正职报告,正职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
19、党政主要领导报告。2 .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尽可能全面,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掌握全面情况的,可先以电话、短信或口头等形式报告概况,然后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详细续报。3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的活动动态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整治,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以便协调校领导班子工作。四、工作要求1 .请示报告必须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有关领导准确全面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并交学校党政办备案。严格执行
20、通讯畅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2 .请示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坚持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请示报告后,要按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迟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该报告不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