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标准监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及监事监督检查报告行为,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及监
2、事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监事会报告应通过监事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第四条 监事会报告是指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认真核对的根底上编制对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监事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第五条 监事会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那么。监事会主席应对监事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监事会及监事对报告涉密事项需做好保密工作。第六条 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统一受理。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七条 定期报告是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的
3、根底上,做出反映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总体分析,对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总结的书面文件。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在当年7月2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突出重点,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特点和问题。要求内容完整,评价客观,有结论性意见,定性力求准确,依据充分,观点统一。第十条 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投标及诉讼等情况;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四企业重大风险提示;
4、五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六监督建议,包括资产质量、风险范围、内控制度、战略开展和班子建设等方面;七监事保存意见说明。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工作根本情况:1、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2、监事会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监事会每次会议概要,决议执行情况等;3、企业的根本情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业务范围、生产能力、职能机构人员及设立子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二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分析:1、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综合反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国资委、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定、决议或决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揭示企业执行“三重一大
5、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2、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的情况:概括分析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现金流状况、亏损情况、财务风险,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3、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简要概括企业当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开展、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分析企业可持续开展能力和潜在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提出明确的建议;三以前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企业监事会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
6、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上年年度报告反映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对涉及国有资产平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经济诉讼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问题和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五监事保存意见说明:反映监事对报告事项的意见,如监事对报告事项有原那么性不同意见,应做出简要说明;如无不同意见,可用“各监事对报告事项没有不同意见方式表述;六下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方案。第三章 专项报告第十二条 专项报告是指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重大事项、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以及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时
7、向市国资委提交的书面报告。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应按时效性要求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先做简要报告或口头汇报,并于5日内补充书面详细报告。第十三条 需要专项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告事项的根本领实;二估计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其他情况说明。第十五条 重大损失指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给企业和社会造成重大
8、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交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未履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决策失误、投融资管理不善等使对外投资和工程工程遭受的损失。三因担保等行为须承当连带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因担保行为须承当连带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占净资产的5%以上。四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业务造成的重大损失。五应收款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六企业资金及实物资产被贪污、挪用、诈骗、损毁、报废、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七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的损失。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十六条 违
9、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工程的行为;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其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 报告处理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处理。市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定期报告后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审核并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提出对有关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处理,并催促落实。第十八条 专项报告处理。市国资委收到报告后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具体办理。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专项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需保密的内容。第五章 附 那么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告,或成心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在知悉相关事项后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