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广东省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为推动省内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优质药学资源下沉基层,提升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的处方合格率和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关于印发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药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规2024
2、11号)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广东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办函2022245号)广东省远程处方审核中心建设方案广东省远程处方审核分中心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建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的建设及处方审核点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广东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的广东省远程处方审核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验收、授牌、监督管理、
3、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省中心办公室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一条各地区应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中心。各市、县(区)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地理特点、医疗资源配置等具体情况,由本级卫生健康局、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总医院或药学专科联盟的牵头单位在本辖区或本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专科联盟)内组建中心。原则上,每个县(含县级市、区)统筹建设1个中心。中心建成后,可向省中心申请评审,评审合格后,予以授牌,同时在广东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具体组织架构见图1。图1组织架构图本级卫生健康局第二条中心负责本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药学专科联盟内医疗机构处方
4、审核与点评工作的规划、实施、合理用药管理、(远程)药学会诊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中心可面向本辖区内有需求的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等提供以上服务。第三条中心牵头单位药学部(药剂科)设置,具有独立性,并需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心负责人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药学部任命。第四条中心下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各医疗机构医务、药学、临床、质控、信息等部门负责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管理、各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药师、信息药师、点评药师、信息工程师等组成,负责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合理用药监控、信息维
5、护、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系统上线、知识库建立与修订、规则库建立与修订、技术指导等工作。第五条实行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内唯一法定代表人的,通过“系统+药师”双重处方审核,对各成员单位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前置审核。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维持不变的,各成员单位委托中心开展集中前置处方审核工作。第六条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实行处方集中点评制度,通过系统和专任点评药师对各成员单位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抽查点评,形成点评报告,及时将点评结果反馈给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医师。二、人员资质与数量配备第七条中心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本科学历及以上、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3年以上处
6、方审核、处方点评或临床药学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处方审核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及以上;3年及以上门急诊、静配中心、病区处方调剂或2年及以上处方点评、处方审核、临床药学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文献检索能力;曾接受过国家卫健委紧缺人才-药师岗位培训项目处方审核药师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市级以上专委会组织的处方审核药师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九条处方点评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高等学校临床
7、药学、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及以上;具有1年及以上门急诊、静配中心、病区处方调剂、处方点评、处方审核、临床药学工作经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具备一定的文献检索能力。第十条处方审核药师的配备:中心人员配备应与所需服务的病房床位数、高峰时间段所需审核的处方量等工作任务相适应,以确保完成处方前置审核工作为原则。可按照每300500张(住院医嘱单位为组)/日人工审核处方配备1名专职处方审核药师,负责日常处方审核和培训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处方点评药师的配备:处方点评工作建议由处方审核药师牵头组织。中心建立专任点评药师库,每次处方点评工作视工作量从库中抽取适当数量的药师完成。三
8、办公场所与设施设备第十二条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5m2以上。设计及布局合理,确保工作流程顺畅。第十三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数据显示大屏、工作电话等。第十四条中心应具备独立的处方前置审核平台系统、处方点评系统,并有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运营记录。四、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第十五条中心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工作制度、处方审核工作制度、处方点评工作制度、知识库维护与升级工作制度、规则库维护与升级工作制度、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工作制度、中心负责人岗位职
9、责、处方审核药师工作职责、处方点评药师工作职责、处方审核操作规程、处方点评操作规程、知识库维护与升级操作规程、规则库维护与升级操作规程、处方审核质控操作规程、处方点评质控操作规程等。五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中心平台系统的建设,应以患者为中心,以药品说明书、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配方颗粒等)相关法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循证医学证据和超说明书用药备案等依据,建立对患者用药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分析的安全审核和点评闭环。第十七条中心处方点评系统应具备对各成员单位线上处方抽样与点评功能,并能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开方医师,中心可通过平台查阅点评结果、申述内容及给出申述评估意见,并具备相应的统计分析功能。
10、第十八条中心处方审核系统应具备通过合理用药监控与统计报表模块实现对各成员单位用药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功能,持续提高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水平。第十九条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建立药学专用的临床辅助决策系统,包括支持卫健委、医共体、医联体、药学专科联盟、基层医疗机构对重大临床政策调整的预警系统,提供管理科学化服务。同时,为医务人员提供快捷的药品知识库、临床治疗指南等信息查询检索服务。第二十条各中心应将处方审核报表(每半年一次)、处方点评报表(每半年一次)、年度分析总结报告等资料及时提交省中心,由省中心组织专家定期评估处方审核质量,协助中心做好质控工作。第二十一条鼓励中心实现上下级处方流转,协助县域医
11、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中心药房”,开方续药,畅通县域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建立远程会诊模块,实现远程药学会诊及技术指导服务功能,远程会诊模块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会诊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标准,满足临床会诊要求。第二十三条鼓励各中心构建结构化电子药历模块系统,嵌入药师工作站与医生工作站内应用。通过电子药历系统实现药师与患者、药师与医生的实时对话,实现对在院、出院患者用药的全方位监控及制定个性化给药方案。六处方审核点评知识库的建立与升级维护第二十四条处方审核点评知识
12、库是建立和维护处方审核点评规则数据库的重要依据,知识库主要参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药品说明书、医药学知识、中医药学知识、相关诊疗规范及指南、循证医学数据库等。中心处方审核点评知识库的主要参考资料见表1。知识库嵌入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各成员单位医师、药师工作站,方便实时查询学习。第二十五条知识库需及时升级维护和修订。医疗机构在新药引进或药品厂家、规格、说明书版本等发生变更时,需于1周内将新增或变更的药品说明书提交中心,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匹配维护,并记录存档。医疗机构若发现说明书版本未及时更新或知识库内说明书缺失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中心,由中心维护更新,并记录存档。当知识库参考
13、资料的版本发生更新迭代时,中心应及时将知识库更新到最新版本,同时将相关规则进行同步更新和修订,并记录存档。表1知识库主要参考资料序号类别参考资料名称备注1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最新版本2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原则等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标准等最新版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本4中国国家处方集最新版本5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最新版本6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最新版本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局颁布的临床路径、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最新版本8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最新版本9药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0药剂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1药物化学(人民卫生出版
14、社)最新版本12药物分析(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3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4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5诊断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6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7儿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8皮肤性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19中医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20中医诊断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21中药临床药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22中药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23中药药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24热病最新版本25新编药物治疗学最新版本26临床药物治疗学最新版本27452种注射剂安全应用与配伍最新版本28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
15、药指南最新版本29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广东省药学会30临床处方审核案例详解丛书广东省药学会31外科药学广东省药学会32指南、共识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最新版本33处方审核标准索引广东省药学会34广东省超说明书用药目录广东省药学会(选用)35循证医学数临床决策系统UPToDate36据库BestPractice(最佳临床实践数据库)37NICE38Micromedex七处方审核点评规则库的建立与升级维护第二十六条处方审核点评规则库为基于知识库产生的计算机可读的规则或知识的集合。规则库对处方是否存在或疑似不合理问题起到筛查和提示作用。规则要素包括名称、定义、逻辑、参数、应用场景、判断等级以及具体提示等
16、第二十七条处方审核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处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处方是否由执业注册并授予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在执业地点开具;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目是否规范;药品种类与处方类型是否符合规范;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合;规定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用药疗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选用的药品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的情况;是否有临床意义的不良相互作用情况;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有用药禁忌;溶媒的种类、配液的浓度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中成药、中药饮片
17、处方用药与中医临床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中药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用量、注脚等是否完整、准确;毒麻贵细等特殊管理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特殊人群是否有禁忌使用的中药饮片;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的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处方点评规则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一)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的;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
18、的;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治疗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的;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二)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况
19、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适应证不适宜的;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联合用药不适宜的;重复给药的;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无适应证用药:即无用药指征而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的现象,其实质是“滥用药物”;患者疾病无用药需求。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高价药品”是使用药品的价格相对基本医疗用药而言价格昂贵的药品,特别是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效益/风险比值差的药品;“人
20、情方”和严重用药不当的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超说明书用药是指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同一处方开具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如非密体抗炎药,同类抗菌药物等;不同就诊科室为同一患者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情况。第二十九条中心可根据实际对所审核的处方进行分级评定,并设置相关的规则。处方审核推荐分级见表2。第三十
21、条处方审核点评规则库需根据临床用药实际以及知识库更新迭代情况进行定期更新维护。新的处方审核点评规则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规则修订入库,并记录存档。存疑的规则,可由中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同意后修订入库,并记录存档。中心应根据处方审核与点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规则库进行校验、检查、修订,确保采取措施降低处方审核过程中“假阴性处方”、“假阳性处方”结果的发生率,提高处方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十一条处方审核分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应尽量通过各种优化手段,控制人工审核比例。优化处方审核规则,及时调整处方审核分级,让处方审核过程更为顺畅,以减少对医师正常开方的干扰。表2处方审核推荐分级
22、问题分级具体项目黑灯问题特殊人群禁忌(妊娠期、哺乳期、儿童、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等患者)患者用药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检验值、检查情况禁忌疾病史禁忌证、性别禁忌证配伍禁忌剂型/给药途径不适宜超过日最大剂量超过常规剂量2倍以上处方不符合合法性、合规性要求红灯问题无适应症用药遴选药品不适宜超过常规给药频次超过单次常规给药剂量超过常规日剂量疗程/用药间隔不当联合用药不适宜重复给药(同成分或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有临床意义的不良相互作用溶媒选择不当、溶媒用量不当、浓度不当不合理分割剂量(缓控释制剂)黄灯问题适应症不适宜的中药或中成药含有重复成分、中成药与西药之间含有重复成分联合用药导
23、致潜在药动学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用药需注意事项配伍可能不妥处方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绿灯合理处方注:不同的中心、不同的处方审核系统分级可不同,根据中心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八处方审核及点评工作流程第三十二条处方审核工作流程:医师在HIS系统开具处方后,处方进入处方审核系统审核,系统根据用药情况给予相应级别的判断,并由药师介入不合理处方的审核和干预流程,由系统或处方审核药师审核通过后的处方方可进入处方打印、缴费、取药流程,具体工作流程可参考图2。第三十三条处方点评流程,可参考图3o中心应至少每季度对所辖基层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集中点评一次。中心领导小组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
24、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处方点评包括常规处方点评与专项处方点评。专项处方点评包括但不仅限于: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中药注射剂、质子泵抑制剂类药物、糖皮质激素激素、国家基本药物、门诊输液用药、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并将处方点评结果运用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手段中。第三十四条中心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所辖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向所辖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
25、学委员会(组)应当根据中心提交的处方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图2处方审核工作流程图医举曾修医生修改处方药师判断理由是否充分图3处方点评工作流程图九、文件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心管理文件的要求:制定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新建立的文件应经中心领导小组批准。
26、第三十六条中心应有处方审核管理、处方点评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应有相关规范文件。应有关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的文件,如中心岗位操作及工作流程的标准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应有相关系统缺陷记录,如“假阳性处方”、“假阴性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处理记录等,并应有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应有规则修订的相关记录,并应有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应有相关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和记录。应有相关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继续考核的制度及记录。十、质量控制第三十八条处方审核时限:中心可根据工作量与人员的安排进行处方审核时限设定,建议设定在每张处方(住院医嘱单位为组)不超过50秒为宜,以减少对开
27、方医师诊疗工作的干扰。第三十九条中心应当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行为的可追溯性、规范性、合理性,提高处方审核与点评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并定期对规则库进行改进和完善。第四十条处方审核系统应当确保处方审核全过程可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痕迹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可在系统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第四十一条处方点评系统应当确保处方抽取、任务分发、系统点评、人工点评、点评复核、结果反馈、医生申述意见、最终处理意见的全过程可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处理痕迹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根据处方点评的情况,动态优化处方审核点评规则。根据处方点评的情况,动态优化
28、处方审核点评规则。第四十二条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处方审核药师应当定期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优化处方审核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处方医师、医疗机构的药师应当定期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中心,完善规则设定,促进处方审核系统的持续改进。第四十三条针对处方审核、处方点评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改进措施与记录。运用PDCA等质量管理工具,至少每年进行一个专题的循环改进,并做总结分析汇报。第四十四条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控指标,包括对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格率、医师接受率等,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关键指标进行统计与评价,每半年评估一次。
29、第四十五条设立处方点评质量监控指标,包括对处方点评率,处方合理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急诊患者糖皮质激素静脉输液使用率、注射用质子泵抑制剂静脉使用率、中药注射剂使用率、基本药物处方占比等关键指标进行统计与评价,每半年评估一次。第四十六条设立对处方审核药师与处方点评药师工作质量的评价与质控指标。通过系统平台对处方审核与点评结果与过程进行质控,确保不同药师针对同一不合理处方问题的审核与点评结果一致性。H信息保密第四十七条为保障中心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需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第四十八条委托系统提供商负责系统日常运营维护的,应签订信息网络
30、安全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第四十九条中心负责人对中心信息安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系统登录账号相关权限。第五十条工作人员上岗前需签署保密协议,应对中心内信息系统、设备和网络结构等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使用数据应严格遵守相关信息保密法规要求进行去敏化处理。第五十一条中心人员负责鉴别、控制进出人员。非中心人员进入中心和操作设备必须由中心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人员出入登记。第五十二条任何人员进入中心后,未经准许不得翻看、抄录、复制、下载有关通信设备、网络组织与配置、软件数据、技术文档(包括电子文档)等资料;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将上述资料带出中心;未经许可中心不得拍照、摄像。
31、第五十三条不得使用中心计算机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使用、接入未经批准及未经病毒检查的任何设备。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计算机防病毒、防失密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或者网络黑客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各种重要数据、文件做好备份工作。第五十五条IP地址及密码等涉密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轻易获取。第五十六条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第五十七条打印出的文件如果带有患者、药品信息的,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以免信息泄露。十二、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五十八条中心应备有完整的工作岗位培训资
32、料。培训资料应及时更新。第五十九条处方审核药师、处方点评药师应接受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已上岗人员应每年进行再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第六十条中心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临床医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处方审核相关理论和技能;处方点评相关理论和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及点评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等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学术会议
33、培训班等。第六十一条中心处方审核药师和点评药师需定期到所服务的各医疗机构,对各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进行培训,对疑难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持续提高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整体合理用药水平。十三、附则本标准所使用的术语:处方:是指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用药凭证,包括门诊、急诊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处方审核知识库:是处方审核所需知识和依据的集合,是用于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的主要客观依据。处方审核规则库:是基于知识库判断处方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的逻辑、参数指标、参考阈值以及判断等级等的集合。假阳性处方:实际上是合格处方,但被处方审核系统判定为不合格或需要警示的处方,或处方审核系统提示语不准确的处方。假阴性处方:实际上是不合格处方,但被处方审核系统判定为合格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