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 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 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 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 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 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 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 适用于本规定。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 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
3、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 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 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配套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 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基地控制指标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
4、2的规定。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 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至U规定值的,不得在 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建、加层。
5、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 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 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二建设基地面积X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二-2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一10003000表二一3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2标建设基地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核心区I地区n地区核心区I地区n地区住宅用地低层383532多层303028中咼层282523高层
6、202018公共 设施 用地办公建筑多层454240高层383532商业建筑多层555045高层504540商住综合楼多层504540高层454035注:1、中涉及到濠河风景区及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2、I地区:钟秀路、外环西路、工农路、虹桥南路内侧、核心区外围地区所界定的范围。唐闸镇区、天生镇区、陈桥、幸福、秦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I地区的标准执行。3、n地区:i地区外围地区,包括新城区、崇川开发区、狼山风景区、市开发区、港闸开发区、站前区,以及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n地区标准执行。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
7、行。4 、表中未列入的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 指标。5 、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表二-4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4大于等于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
8、城 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米。第三章建筑管理建筑间距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 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 表二1执行。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 i H式中:1=建筑间距i =日照间距系数H =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市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 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 批准,可参照表三-2规定执行。表三一1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间距系数适用地段核心区I地区n地区注:1、
9、建设基地v 1公顷,且无集中公共绿地的 (面积v 400平方米),居住建筑间距按表三-1增加的系数。建设基地1公顷的须设置公共绿地。2 、当新建居住建筑位于已建住宅的南侧时,相邻建筑间距系数按表三一1增加控制(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表三一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 15 30 45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 情况参照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w 60),
1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 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 60)布置 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系数控制,先期实施的新建住宅 须同时满足退界要求;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 筑控制。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 小不得小于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米,山墙有一侧居室窗户的,不得小于米,山 墙一侧出挑阳台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米。当山墙之间设置道路的:居住区道路,山墙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4米; 小区级道路(宽69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组团级道路(宽5米)
11、 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米;当道路宽小于 5米时,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米。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 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核心 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 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地面层设置层高小于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 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 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8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 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
12、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 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 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倍, 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其最小间距为 18 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 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 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 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条规定 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 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
13、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 13米。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 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 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 情缩小。因城市街道景观需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 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 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 6米,
14、多层为10米,高层 (含中高层)为13米。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 表三3的规定:表三一3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高层非居住建筑裙房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非居住建筑1399裙房966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米。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 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表三一1标
15、准增加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 表三-1标准增加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物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 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 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沿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条的有关规定。表三一4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离界建筑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4一4多层
16、6一6高层139次要朝向低层3一按消防间距多层按消防间距高层一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物高度。2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3 、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离界距离须同时符合条山墙最小间距的一半的退界要求。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4 、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5 、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6 、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
17、可毗邻建造。7 、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本细则附录三。8、当新建多层建筑位于已建居住建筑的东南向或西南向时,按山墙间距加 1米的要求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退界要求。 当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居住建筑山墙重合时,按表三1规定的条款执行。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 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时,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
18、坪至地下建筑 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 3米。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参照表三-5控制表三一5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戈U红线最小距离 (米)后退建筑咼距离道路宽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40米以上10152530米以上40米8122020米以上30米6101520米及以下51015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时,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 的整体协调、建筑物和城市道路的交通需要、建筑物体量等因素。建筑物
19、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阳台的垂直投影线)边线 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 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 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 定的后退距离控制,并不得小于 8米。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三-5规定数
20、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符合表三 6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表三一6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最小距离 (米)道路宽度行车视距(米)控制距离(米)40米以上7011090+1/2路幅30米以上40米405045+1/2路幅20米以上30米304035+1/2路幅20米以下203025+1/2路幅注:控制距离以道路中心线计算。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条确定。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三-7规定的距离控制。表三-7铁路沿线建筑
21、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沿城市河道(濠河及通航河道除外)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沿河 一侧边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确定,应综合考虑河道景观整体协调、河岸与建筑物 的安全等因素。现有驳岸或与驳岸同步实施,建筑主要朝向离河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8米, 次要朝向不得小于6米;同时建有道路的(道路宽度5 米),建筑主要朝向离河 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次要朝向不得小于11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主、 次要朝向离河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5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
22、旅游区、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 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濠河(含历史文化保护区)、狼山风景区 规划确定的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的规定,同时符合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的有关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 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 W S),且应符合条的规定。除前款外,还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建 筑所临道路的另一侧为广场、河道、电力线保
23、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广场、河 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连同道路红线宽度一并计算,但风景旅游区的河道 除外。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 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 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建设基地的绿地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 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 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上
24、述项目,除居住用地项目外,其它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 百分点。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 区与组团)不小于平方米/人,旧区不小于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 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二分之一的 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在满足本前款条、条的前提下,对于新建的住宅区,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 比例,组团不低于5% 小区不低于8% 居住区不低于10%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在2440米
25、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 不宜小于75。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各类建筑配置停车位指标居住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8表二一8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类别小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一类居住区1辆/户1辆/户1辆/户二类居住区辆/户2辆/户1辆/户在满足表三
26、一8要求的前提下,对新建的居住小区,应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设 施、小区的交通组织和环境设计,建设地下或半地下集中车库,地面停车车位不 得大于总停车车位的10%对不设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或以住宅底层停车为主的 小区,地面停车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 8%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 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公共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见表三-9。表三一9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性质小汽车标准车位自行车、摩托车混合标准车位地面停车占 总停车位的 百分比()其中公共停车泊位百分比(%)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行政办公3040300203050金融、服务业25353002535
27、60商业、市场、证券4050500750405070文化娱乐5060500405070医院2530300304060注:核心区、I地区取下限值,n地区取上限值。各类停车车位面积,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小汽车每标准车位地面按26平方米,地下按 35平方米计,自行车、摩托车混合标准车位地面按平方米,地下 按平方米计(以上车位面积均含行车道面积)。给水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单位自备水源。非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 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分质供水。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郊小城镇应考虑有纳入城网的可能。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 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
28、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南通市水源保护区范围须(含区域供水)符合表四一1的规定要求。表四一1水源保护区范围名称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狼山水厂取水口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距岸200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 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取水口上、下游 2000米范围 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 水。洪港水厂取水口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距岸200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 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取水口下游5000米范围,上 游2000米禁止排放影响水源 水质的污水。如皋长江水厂取水口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距岸2
29、00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 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取水口上、下游 2000米范围 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 水。南通港水厂取水口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 活污水排放。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 米,陆域200米禁止排放影响 水源水质的污水。芦泾水厂取水口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米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 活污水排放。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 米,陆域200米禁止排放影响 水源水质的污水。注:规划区范围内其它作为生产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 堆等污染源,已建
30、者必须拆除。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用 地控制指标按表四-2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带建设规模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3(万 m/d )23(md/m )23(md/m )51010303050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 、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 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 加用地。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
31、规模确定,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四-3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带。表四-3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d)用地指标(nid/m3)51010303050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排水对具有蓄水排洪和生态美化功能的城市水系应严格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或填埋。新建、改建建筑及构筑物后退通吕运河、海港运河、九圩港,按批准的规戈U执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通扬运河、通启运河不得小于 40 米。濠河周边新建改建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戈U执行; 新建改建建筑
32、后退城市主干 河流水系的最小距离,须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工业区应采用分流制;城市旧区改造应采用分流制排 水系统,有困难的城市旧区可暂时沿用合流制,但应改建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 统,并结合旧城区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范围,并考虑远期发展余地厂址宜选在有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条件,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 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 并符合本细则及表四一1的保护要求,厂区尽量 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 少于100米的
33、卫生防护距离。排水泵站用地指标参照表四一4、表四一5采用。泵站周围原则上应设置宽 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参照表四-6采用。表四-4雨水泵站用地参考指标设计流量(l/s )用地面积(mf)20000以上100002000050001000010005000表四- 5污水泵站用地参考指标设计流量(l/s )用地面积(卅)2000以上100020006001000300600100300表四-6城市污水处理厂用地参考指标设计规模(万 m3/d)用地面积(mf)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不含污泥消化含污泥消化20以上10205102512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
34、根据国家能源政策、 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宜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应位于城市的下 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 通讯等条件;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 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需要同 沟敷设时必要采取防护措施。燃气储配站的站址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 通讯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
35、导风向的下风向或 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站址标高高出防洪标高。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作用半径 公里,应设在用气比 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 表四7规定。表四-7调压站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距建筑物或构筑物距重要公共建筑物距铁路或电车轨道地上单独建筑高压() 高压() 中压地下单独建筑中 压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居住小区内一般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 与建筑物窗、门的
36、距离应不小于1米。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四-8的规定。表四一8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序号总容积(m3)、防火单罐容积间距(米)名称W5051-2002049005001-10 10012002501-50005000W205010020040010001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 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 区6070901201501802002工业区506070901201501803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4公路(路肩)高速i、n级202530川级、级152025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37、杆高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 40m6i、n级通讯线(中心线)3040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 、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 、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4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执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公里,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 不小于表四一9的规定。表四一9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米)总存瓶容积(m5)项目 10明火、散发
38、火花地点3030民用建筑1015重要公共建筑2025主要道路1010次要道路55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2 、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45执行。公共交通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的位置: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 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用地。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90100平方米计算(回 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 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 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宜乘的用地系数。城
39、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站距宜 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 不宜小于50米;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 22米时可不错开。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 采用港湾中途站。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 50米以外。出租汽车营业站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平方米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26平方米)。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 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规划必须预留 包括停车在内的公
40、交用地。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 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基本相同。 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 100113 平方米/ 标准车。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 70平方米/ 标准车。多层停车库的层高 一般为车身高度加米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 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 9。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保养场的规划用地:20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用地系数 K,当保养车辆数 100辆时,K=,保养车辆为101200辆时,K=,保养车辆200
41、辆时,K= 1。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 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电力、电信、邮政 火力发电厂的选址应考虑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 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 气半径一般为超过 4 公里。变电所的所址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 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所址标高应 满足防洪要求。城市供电网路低压配电采用格式网路,高压采用环网供电和高压深入。在 城市中心区域,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35110KV 变电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
42、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居住小区可按 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建一座配电所或开闭所,用地 200平方米左 右;可视需要安排 10千伏双电源供电。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 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 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市内电话分局局址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中心区外选址,要 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环境卫生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 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下列范围应设置公
43、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车 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老居住区;商场、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 300米,一般街道宜为75S1000米;未 改造的老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米。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新建住宅区610平方米/千人;旧城未改造区2030平方米/千人;车站、码头、 体育场(馆)等场所1525平方米/千人。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 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独 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新建居民区每座垃圾房面积61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米以内。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结合。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 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垃圾转运站数量和规模小型转运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 的间距不小于5米。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见 表四一10。表四-10垃圾转运站用地、附属建筑面积指标转运量(吨/日)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1501000150010015030015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