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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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DXDiTa9EDXDiTa9E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 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RTCrpUDGRTCrpUDG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

2、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5PCzVD7H5PCzVD7H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jLBHrnAIjLBHrnA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

3、资质认定工作; xHAQX74JxHAQX74J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 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 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LDAYtRyKLDAYtRyK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 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

4、实施。 Zzz6ZB2LZzz6ZB2L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 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 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

5、质认定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dvzfvkwMdvzfvkwM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 行初审, 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rqyn14ZNrqyn14ZN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 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 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情况除外; EmxvxOt

6、OEmxvxOtO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xE2yXPSixE2yXP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 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提 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 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6ewMyirQ6ewMyirQ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 申请办

7、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 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 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实施。kavU42VRkavU42VR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 址、 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y6v3ALoSy6v3ALoS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

8、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 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 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M2ub6vSTM2ub6vST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 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 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0YujCfmU0YujCfmU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 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 相关检验检测活动。eUts8ZQVeUts8ZQV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

9、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 审时间。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 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 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 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sQsAEJkWsQsAEJkW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 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GMsIasNXGMsIasNX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 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

10、承担相应法律责任。TIrRGchYTIrRGchY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 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7EqZcWLZ7EqZcWLZ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 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 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 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 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11、。lzq7IGf0lzq7IGf0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 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zvpgeqJ1zvpgeqJ1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 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 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

12、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NrpoJac3NrpoJac3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 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 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1nowfTG41nowfTG4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 体系有效运行。 fjnFLDa5fjnFLDa5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

13、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 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 检测数据、结果。tfnNhnE6tfnNhnE6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 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HbmVN777HbmVN777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 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 标志

14、;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 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V7l4jRB8V7l4jRB8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 资质认定标志。83lcPA5983lcPA59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 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mZkklkzamZkklkza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 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 存,保证其

15、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 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 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AVktR43bAVktR43b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 应的保密措施。ORjBnOwcORjBnOwc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6、。2MiJTy0d2MiJTy0d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 数据等相关信息。gIiSpiuegIiSpiue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 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 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uEh0U1YfuEh0U1Yf 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 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

17、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IAg9qLsgIAg9qLsg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WwghWvVhWwghWvVh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 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 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asfpsfpiasfpsfpi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 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

18、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 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 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ooeyYZTjooeyYZTj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 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 声明的真实性负责。BkeGuInkBkeGuInk 第三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 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PgdO0sRlPgdO0sRl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 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19、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 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 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 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3cdXwckm3cdXwckm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h8c52WOnh8c52WOn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

20、量技 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 个月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v4bdyGiov4bdyGio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 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 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

21、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 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 个月。整改期间,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J0bm4qMpJ0bm4

22、qMp 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XVauA9grXVauA9gr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 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 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 检测数据、 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 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bR9C6TJsbR9C6TJs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

23、申请资质 认定。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 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pN9LBDdtpN9LBDdt 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DJ8T7nHuDJ8T7nHu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于 2006 年 2 月 21 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QF81D7bvQF81D7bv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5 年 4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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