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代理合同-个人代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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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代理合同:个人代理合同1 特征码 NvDxpybtDeJWGKkNCkLe 合同编号:_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 定(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 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 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 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 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 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个月

2、的被考察 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 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 第 2 页 体险种见附件) 、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 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 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 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3、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 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 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 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 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 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第 3 页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

4、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 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 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 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 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 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 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 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

5、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 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 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 第 4 页 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 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 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

6、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 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第 5 页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 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

7、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 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 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 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 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 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第 6 页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 60 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 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 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 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 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 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

9、以甲方名 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 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 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 7 页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 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

10、, 期限届满前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 下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 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 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 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 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 第 8 页 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

11、,事前未约定的拜 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 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 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 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 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 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 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

12、他应承担 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 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 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 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 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 第 9 页 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 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 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

13、,如有必要可 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 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 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 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 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 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 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第 10 页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 规定之外的任

14、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 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 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 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 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 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 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 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

15、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 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 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 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 第 11 页 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 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 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 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

16、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 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 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 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 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 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 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 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 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 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 第 12 页 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 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 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 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 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 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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