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及学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分析当前,由学校安全事故导致“校闹”,已经成为继“医闹”之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现在“校闹”轻则围攻学校、纠缠校长,重则聚众堵门、打砸校舍、冲击校园,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另外加上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渲染和炒作,只要学校出现安全事故,无论大小轻重,无论校方是否有无责任,很快将学校和校长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使之不得不承受压力和非议,有的甚至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天地君亲师”,自古以来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精神信仰和象征符号,可如今倍受尊敬的教师为何沦落到被人指责,乃至问责之地,“校安”之困值得我们反思.一、困扰学校安全的“三大机制因素”1 .法制缺
2、失.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目前虽然有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和2006年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部委第23号令)及地方一些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还在伤害事故如何补偿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由于出现无法可依,所以造成社会上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部分领导存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错误思想.因此,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迫在眉睫.2 .政策缺陷.我国目前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置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仍不健全,如针对学生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过低、政策对一些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等.一旦出现事故,
3、就要求学校当事人作无原则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一些人看到了“闹”的好处,只会给事故善后处理留下隐患.包括部分校长有“息事宁人”的想法,这些都是助长这种社会不良习气的“催化剂”.3 .管理缺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与所在学校日常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与学校没有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体系工作不无关系.从以往一些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当中,都或多或少折射出我们的学校在安全保卫、常规教育、安全演练、安全预警以及应急技能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加上事故突发后,学校及校长在救治伤员、保护现场、事故报告、控制局面、成立组织、寻求援助、开展调查、责任追究等环节处置不力、不知所措,
4、也给事故善后处理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三大规律特征”从近年来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得到和发现有三大显著规律特征: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交通、自杀、暴力、性侵、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交通、自杀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2 .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1月、2月由于天气寒冷,
5、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性侵犯案件5、6两月最多.时刻分布:在一天24小时中,晚上9时左右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3 .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
6、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三、治理学校安全重在建设好“两大保障体系”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与学校的内部管理有关,而且与其外部环境尤其是学校周边环境有密切的联系,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为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着力建设好“两大体系”是关键.1 .加快学校安全立法体系建设进程.国家层面要尽快制订校园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法规制度顶层设计,彻底杜绝“校闹”现象各级政府层面要进一步明晰监管界限,理顺责任主体,完善追责机制.2 .加大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力度.即做到“四个建立”,一是建立学校安全防范责任制,明
7、确各各类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建立校园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三是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稳妥处理突发事件;四是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制度,对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类型、成因等要素的统计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和应对措施.学校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除了上面讲的以外,还有隐患排查、教育演练、预警机制、家校共建、监督检查等方面,仅仅依靠学校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只有树立起学校安全系统管理的思想,建立全方位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政府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协调配合,才能确保师生生命和
8、财产安全,促进广大青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一、踩踏事故案例l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案例2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案例3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书香小学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下午3:50许在罗湖区东门街道晒布路迪可可儿童乐园3楼下2楼的扶手电梯上发生意外
9、事故,9名学生受伤.【案例分析】以上3起学生踩踏事故,2起发生在校内,1起发生在校外,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令人十分痛心.近年来,虽然我市尚未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但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学校是人口密集场所,一旦发生拥堵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存在应急疏散演练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应急疏散示意图未上墙、应急指示灯等设施不规范以及校外集体活动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以上几起惨痛教训提醒我们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应急疏散演练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增强演练的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
10、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二、交通安全案例42011年4月4日,我市某县一初三年级男生从家中推出摩托车送本班同学回家,在回家途中撞断栏杆,跌入河中死亡.案例5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下午3时20分,我市某县一高三年级3名学生骑一辆摩托车外出,在返回途中与迎面而来的另一所中学学生骑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一人不治身亡,3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案例62014年3月15日上午(周六),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三年级两名学生,共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去县城购物,下午1:30左右返回途中发生重大车祸,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例7
11、2013年9月14日中午放学后,城区某民办学校高二年级住校生李某私自同6位同学一道外出吃饭,在就餐间隙,李某骑摩托车带另一名同学兜风,因行使路面坑洼不平且车速过快,导致车子失控摔倒,酿成车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胡某受重伤.【案例分析】这几起案例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都是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所造成的惨剧.前3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家里骑出来的,后1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可以看到,4起案例反映出家庭和学校安全教育以及家长监护责任都存在问题.特别是后1起案例,由于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家长就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
12、就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这起案例除了学校未采取措施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以外,还有学校门卫管理漏洞使住校生随走读生一起混出校门以及周六违规补课等问题.当然孩子的教育问题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案例82014年7月IO日下午5时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经过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时翻入水塘.11日凌晨3时许,涉事校车被打捞上岸,确认
13、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案例92011年8月2日,我市城区一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到校后,一名3岁女童被滞留车内闷死.【案例分析】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办幼儿机构为了吸收生源,节约成本,将不符合标准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园,加上管理措施不到位,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上下车未清点人数,或存在超载、超速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我市2013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先后出台规范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制度和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但目前我市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不容乐观,仍
14、还存在接送车辆安全系数低、“黑头车”、超速超载、监管合力不足以及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学校布局,特别是建设好一些必须的教学点,使学生就近上学;二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路途较远学生住宿需求;三是了解和掌握学生乘车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加大“黑头车”、超载等违规车辆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
15、方式,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运行机制.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目前有不少学校存在走读生在校上晚自习现象,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学校高度关注.三、心理健康案例102014年2月17日下午,我市某县一中学高二年级一男生从教学楼四楼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在该生住处发现了大量抗抑郁类药物,排除他杀可能,且该生自杀无外界诱因.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协调,最终学校还是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解决.案例ll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大约21:00多,我市某县一名高一男生在一饭店内因感情问题,喝农药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案例122014年3月25日12点51分,我市某县一初三男生吴某(15岁),
16、在教室走廊突然跳下,学校及时拨打120,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结论是该生跳楼属自杀.案例132014年1月20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小学三年级男生李某(9岁),放寒假在家旁边厕所内悬梁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该生几年前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其父母先后都成立新家庭并长期在外打工,随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妈生活.当天傍晚6点多晚饭后,因外公外婆说今年孩子的爸爸妈妈不回来过年(去年也没有回来),该生情绪低落,后其舅舅在家旁边的厕所内发现其已悬梁自尽.【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自杀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因心理问题自杀身亡学生人数占非正常死亡总人数的43
17、已超过溺水事故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第一“杀手”.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约有25%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包括焦躁、偏执、孤僻、人际关系不适等.特别是当前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面对升学、师生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导致心理出现问题.因此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的监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有利和宽松的环境.学校要设立相关的机构,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活动.另外,要随时关注学生心理动态,特别是对于心理
18、有问题学生.如上面案例10中这名学生因患抑郁症于2013年3月休学回家,事发前曾多次在家自杀未遂,先后在本市及外地精神病院治疗,2014年春节后,经该生本人及家庭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复学,两天后在学校教学楼跳楼身亡.我们可以看出,这起事件的发生与校方没有任何责任,但学校最终还是“破财消灾”,如果学校在该生复学时把关严一些,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后方可复学,完全可以规避校方的风险.四、溺水事故案例142014年6月6日下午,我市城区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吴某等12位同学相约到江边聚餐,其中王某(男,14岁)、朱某(男,15岁)两位同学下水游泳后发生意外,经报警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打捞施救,到6月7
19、日下午两位学生尸体先后打捞上岸.案例152013年7月18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初中3名毕业生朱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史某(男,15岁),三人私自结伴到湖里游泳,后不幸全部溺亡.案例162013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我市某县一处原村轮窑厂取土形成的深塘发生一起溺亡事件,3名中学生钱某(男,17岁)、张某(男,16岁)、金某(男,17岁)不幸溺水身亡.案例172014年6月29日,我市某县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四名学生在在居住地附近窑厂的取土坑不慎溺水身亡,其中小学生1名(11岁)、初中生3名(分别为14岁).【案例分析】当前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呈现“五多”特点:一是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
20、二是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三是多发生在初高中男生,四是多发生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五是大多是农村留守儿童.所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和学校除了做好在校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以外,要将安全教育延伸到节日或假期,做到“学生放假安全教育不放假”,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一要加大安全教育频率.对学生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天天讲,特别是在放学前或放假前,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不能私自下河游泳.二要加强“家校”对接.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家校对接工作,通过家访、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三要加强“校地”对接.学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村(居)委会加强对有安
21、全隐患水域排查力度,设置警示标志,层层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协作长效机制.四是加大游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学校要充分利用安全课、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讲解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游泳知识的专项辅导,让每一位学生树立一个游泳安全意识.五是丰富假期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地方去玩,家长、学校、社区要组织有序的安全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兴趣爱好和行为习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五、校园伤害事件案例182014年2月27日晚八时许,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二年级住校学生方某(男,13岁),在校与另一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倒地昏迷,经学校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例分析】可
22、以说这起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斗殴事件,安庆晚报连续3期予以报道.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校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生苗头予以制止,这起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寄宿生远离家人,缺少监护人的关爱和管理,寄宿生学习及生活区域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寄宿制学校要逐级落实寄宿生管理职责分工和各工作岗位的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巡查、寄宿生请销假、晚点名、缺勤追踪、来访验证登记、交接班及宿舍卫生、消毒等制度,尤其在夜间和学生户外活动期间,加大校园内
23、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二是定期重点对学生宿舍视频监控、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图及指示标志、消防栓、灭火器等是否正常运转、数量充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充分利用班会、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校园侵害、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各类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四是对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甚至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案例192003年5月,在西部某九年制学校,一名七年级男生在上数学课时偷玩玩具,任课教师发现后批评了该男生,该男生便顶撞了几句.任课教师自
24、觉损害了自尊,生气地朝该生左侧脸部扇了一耳光,造成该生耳膜穿孔.后该生辗转几家医院治疗才渐渐康复,肇事老师也付出了2万元医疗费的代价.案例202011年12月,西部某初级中学八年级一男生因长期迟到、早退、旷课,考试成绩经常影响到班主任的考核.这次班主任发现该生又旷课后,要求该生到校上课,不料高男生严辞拒绝,班主任一气之下,将该男生殴打一顿,造成该生脑部震荡,鼻孔出血,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近一个月.后经多方协商,该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了事.【案例分析】除了上面少数老师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意外,还有一些校园冷暴力时有发生,如近年发生的“绿领巾”、“红校服”事件等,都需要引
25、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为何“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对学生却充满仇恨,甚至大打出手呢?主要还是由于肇事教师人文素养薄弱,依法执教意识不强,还有传统封建落后教育理念的作祟,加上进入青春期孩子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等逆反心理的推波助澜,都是学生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或冷暴力行为的诱因.我们要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非法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使校园成为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育人摇篮.首先,要加强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加大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力度,提高教师的法制和人权意识,深化教师的思想道德境界,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其次,学校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大力实施素质教育
26、要求教师从落后的教育理念和思想转变过来,从狭隘封闭的应试教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充分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最后,教师要善于原谅学生的错误.学生是未成年人,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过失,教师要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不能紧紧抓住学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耿耿于怀,甚至莫名其妙地对学生发火、体罚学生.特别是对于逆反心理极强的学生要有宽容之心,敞开胸怀,掌握和理解这些孩子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捕捉他们的闪光点.六、消防安全案例21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市区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
27、人员伤亡.案例22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城区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案例分析】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2,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I,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
28、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七、其他突发事件案例232013年12月17日下午,我市城区某校一初一学生,在家中跳楼身亡.案例242012年10月4日,我市城区某高中一高三年级学生凌某因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纠纷,于10月5日晚在家自杀身亡.【案例分析】这两起事件都有一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校外,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案例23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了1万元慰问,而案例24由于家属将尸体放在学校大门口,最后从维稳角度出发学校给了十多万.在这里想让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细节,也就是案例23中
29、该生跳楼事件发生后,该生家长一直称学生跳楼系老师体罚导致想不开所造成,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学校班主任拿出每天“班级日志”,从记录每天学生到校情况看,该生跳楼前几天均请病假未到校,该班主任老师又将存在手机上与家长联系短信交家长看,事发前几天一条“*身体不适,请假3天”短信也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后来该家长也不话可说,最终学校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给T1万元慰问金.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发生学生意外事件后,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档案资料显得尤为重要,给公安机关取证提供第一手资料.本案中细心的班主任每天记录“班级日志”,注意保存与家长短信记录,据了解还有的老师把与有问题倾向学生之间谈心、谈话
30、内容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案例252014年3月27日早上,我市某县一职中正在早自习的周某某同学突感身体不适,并休克倒地,经及时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突发先天性疾病所致.【案例分析】据了解,本起事件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准确,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一是前期预防到位.该班班主任老师在事发前就及时发现周某某同学身体有异样,学生家长从开始隐瞒到积极配合,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有学生的病历复印件和学生的日常记录.二是应急处理到位.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救治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告
31、知家长,第一时间陪伴受伤害学生身边,第一时间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三是合理善后到位.事发后学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如联系学生转院,到医院看望,师生捐款,师生在学校门口送周同学最后一程等等.所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惊慌失措,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处置正确、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做到事前预防到位,应急处理到位,合理善后到位,就会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健康校园.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及实施内容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里主要介绍其
32、立法原因、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供大家学习参考.第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原因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
33、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生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2000年4月2日解放日报报道:中国教育部官员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中透露,1999年全国有L6万多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因意外事故而死去.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的趋势,其中一部分属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
34、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它颁布的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
35、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一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各个主要方面,
36、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第二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学校注册的其
37、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如:某地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不包括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门卫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门卫发现学生外出也视学校知情而未尽制止的义务,不属“自行”“擅自”的范畴,学校完全负责.因此,学校门卫要制度
38、严格,责任心强.(3)不包括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因此,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将学校作息时间及时通知家长.临时有时间变动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最好书面通知.二、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办法第一章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明确指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39、承担监护职责;二是不排除特殊情况,指出在法律有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保护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是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保护和监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保护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尽力照顾,使之不受伤害,而监护则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护,尽可能保证其人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未成年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其实施保护.但学校实施的这种保护一定是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保护,而不是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以
40、下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的职责.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如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或全托幼儿园,在其子女入学时与校方签订委托合同,针对学生寄宿学校这种特殊的情况,要求学校代替学生家长履行部分监护权;又如有的未成年学生身体上有特殊缺陷,其父母在其入学时就委托学校根据孩子的特殊身体状况予以特殊的护理或者照顾等.学校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办法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学校与未
41、成年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为确定事故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等重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一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
42、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
43、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44、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
45、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办法在明确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还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意外因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对这些具体情形的详细列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各类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给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准确的法律依据,大大提高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司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46、四、学生伤害事故种类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二大类:(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甲队队员起脚射门,足球没有进门,却飞向甲队另一队员乙,击中其眼睛的镜片,造成镜片粉碎,碎玻璃扎伤了乙.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某校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3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
47、难于知道的,如某中学体育课上跑800米,学生甲突然倒地,人事不省,嘴唇发紫,学校紧急将其送到医院,经抢救生还,但将胳膊摔折.经医院检查,该生有低血糖的毛病.4 .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某中学一住校学生在宿舍内自杀.被同学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如果确是个人原因自杀,学校不负责任.(二)过错造成的事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状态,在刑事案件量刑时才考虑.民法中只考虑伤害结果,不考虑主观状
48、态,即如果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害一样,则民事责任是相同的.所以,本办法将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第三部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办法第8条提出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的总原则,即按民法的精神,”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立.”“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办法主要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分析.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举证责任由受害方举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可能有过错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个:学校、学生、第三方.在办法中分别详细地明确了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一)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26某年10月19日下午,某市一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因系在绳中间作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判,比赛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