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尼 2009年第4号法律矿业法考虑到:a, 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产为不可再生资源,对人们生活需求十分重要,因此必须由 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国家经济的附加值,实现人民公正、福利和繁荣;b, 采矿活动在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地方建设提高附加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c,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旧的 1967年矿业法已不再适用,需要对法律条例进行 修正,以实现独立、自主、透明、高效地矿业监管;d, 基于 a、b、c 三个方面的考虑,需出台新的矿业法参照:1945年基本宪法第 5条第 1节、第 20条及第 33条第 2节和第 3节由国会 和 总统联合批准特出台矿业法第一章 名词解释第1条该法涉及到的名词解释:1、采矿
2、指针对矿物和煤炭的调查、加工及经营活动的所有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活 动,包括调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设、开矿、加工、提炼、运输、销售 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活动。2、矿物:指在自然界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物理及化学特征的呈规则晶体状或块状的 无机物混合体。3、煤炭:指自然中形成的碳化有机混合物。4、矿物开采:指针对块状或粉状的矿物综合体的开采活动,但不包括地热、石 油、天然气和地下水在内。5、煤炭开采:指针对土地中包括沥青块、泥炭等碳化混合物的开采活动。6、采矿经营活动:指针对矿物和煤炭的调查、加工及经营活动,包括调查、勘 探、可行性研究、建筑、开矿、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 活
3、动。7、采矿许可证:指授权进行采矿活动的许可。8、勘探许可证:指授权可进行调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的许可。9、采矿生产运营许可:指勘探许可执行完之后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10、人民采矿许可证:指授权在人民矿区有限制区域内进行有限制投资的商业采 矿活动许可。11、特别采矿许可证:指授权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进行采矿活动的许可。12、特别勘探许可证:指授权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进行调查、勘探及可行性研究 活动的许可。13、特别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在特别勘探许可证执行完之后,授权在特别采矿许 可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14、调查:指采矿活动中对矿区地理状况和含矿特征进行调查的阶段。15、勘探:指获取矿样
4、地点、外形、三维、分布、质量和能量资料及环境方面详 细资料的活动。16、可行性研究:指获取与采矿的商业和技术层面可行性的具体资料的活动,包 括采矿前后对环境影响的分析。17、生产经营活动:指包括矿区建设、开采、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根据可 行性研究预备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矿活动。18、矿区建设:指采矿活动中建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的阶段,包括环境保 护措施的建设。19、开采:指采矿活动中进行生产矿物或煤炭及其附生品的阶段。20、加工和提炼:指为提高矿物质量和/或利用附生品而进行的活动。21、运输:指将矿物从采矿区或加工厂运至交付地点的活动。22、销售:指将开采所得矿物卖出的活动。23、企业:指
5、根据印尼法律成立、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业公司。24、矿业服务:指与采矿业相关的辅助服务。25、环境影响分析:指在决策时需考虑到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分析。26、环境恢复:指在采矿期间将环境进行改善和恢复使其能够发挥原有作用的活 动。27、采后活动:指采矿活动或某一阶段采矿活动结束后,根据矿区情况持续进行 有计划的、系统的环境恢复活动。28、民众脱贫纲领:指努力提高民众能力使其生活水平更高的活动。29、矿区:指不受行政划分制约的蕴藏矿物的区域。30、商业采矿区域:指矿区中已拥有完整地理资料和信息的区域。31、商业采矿许可区域:指划给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32、人民矿区:指矿区中进行人民采矿活
6、动的区域。33、国家储备区域:指矿区中为国家特殊战略利益而储备的区域。34、特别采矿区域:指国家储备区域中可利用来进行开采的区域。35、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指划给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36、中央政府:指根据 1945年宪法进行执政的印尼共和国总统,以下简称政府。37、地方政府:指省长、县长、市长及地方政府执政系统其它成员。38、部长:指主管矿业的政府部门部长。(在印尼即为矿物能源部 Departmen Energi dan Sumber Daya Mineral)。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2条矿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a、有益、公正和平衡;b, 维护国家利益;c, 积极参与、透明及可说明性
7、d, 对环境友善第3条持续支持国家发展,该法制定的目标及任务为:a, 保障采矿活动成效并对其进行监管;b, 保障采矿活动对环境有好;c, 保障矿物等原料供应国内需求;d, 提高国家竞争力,使其能够在国家间、区域间和国际进行竞争;e, 提高当地民众、当地政府和国家收入,并创造工作岗位提高人民福利;f, 在采矿活动中保障法律的确定性。第三章 矿产监管第4条1、矿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人民福利。2、1 中所述的矿产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第5条 1、为保障国家利益,中央政府在与国会咨询之后,可出台优先保障国内需求的矿 业政策。2、保障国内需求可通过限产和限制出
8、口来实现。3、如实施 2 中所述的限产措施,中央政府有权制定每个省份每年每种矿物的产 量。4、地方政府必须遵守执行由中央政府制定的限产政策。5、关于中央政府为保障国内需求而进行限产和限制出口的进一步规定由政府条例 来管理。第四章 矿产监管权限第6条1、中央政府的权限:a, 制定国家政策;b, 制定法令法规;c, 制定国家标准、指南和准则等;d, 国家矿物与煤炭开采许可系统的制定;e, 在与国会协商及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开采矿区;f, 对跨省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 解决和监督等;g, 开采生产活动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 导
9、冲突解决和监督等;h, 矿物开采环境破坏直接影响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 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i, 特别勘探许可及特别生产操作许可的发放;j, 对已造成环境破坏及不良开采的由地方政府发放的采矿许可进行重审;k, 生产、销售、利用和转换政策的制定;l, 合作、协作及民众致富政策的制定;m, 矿物开采的国家非税收性收入方案的起草和制定;n, 对地方政府实施的矿物开采管理进行监督;o, 辅导和监督地方矿物开采规定的制定;p, 根据开采区域及国家储备区域确定需要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q, 在国家层面对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r, 开采后对矿区环
10、境恢复的辅导和监督;s, 在国家层面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t, 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u,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中央政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管治能力;2、中央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7条1、省政府的权限:a, 制定地方法律法规;b, 对跨市/县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 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c, 开采生产活动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 4 英里但不到 12 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 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d, 采矿直接环境影响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 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e, 在其
11、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f, 对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g, 对省内矿产资源进行统计;h, 提高省内开采活动的附加值;i, 在开采活动中提高民众参与权,并关心环境保护;j,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矿区炸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发放许可;k, 将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 各县市报告;l, 将产量、国内销售及出口等信息资料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各县市报告;m, 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监督和辅导;n,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2、省级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8条1、市/县政府的权限:a, 制定地
12、方法律法规;b, 对在市/县领域内开采或离海岸线不到4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 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c, 开采生产活动位于市/县内或离海岸线不到 4 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 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d, 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e, 对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f, 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g, 在采矿过程中实现民众致富,并关心环保问题;h, 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i, 将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省 长报告;j, 将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资料信息向部长和省长汇报k, 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
13、监督和辅导;l,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2、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五章 矿区第9条1、矿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是决定采矿活动的基础。2、1 中所述的矿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与国会咨询后决定。第 10 条第 9 条第 2 节中所述的矿区的确定在实施时:a, 须透明、多方参与并负责任b, 综合考虑相关政府机构、民众等各方的意见,以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因 素,并要有环保概念c, 要关注地方积极性第 11 条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确定矿区时,必须要进行矿产调查和研究。第 12 条第 9 、10 和 11 条所述矿区确定更进一步的规定,如限制、
14、面积和决定机制等将以 政府条例的形式进行管理。第 13 条矿区包括:a, 商业采矿区域b, 人民矿区c, 国家储备区域第14条1、商业采矿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向国会递交书面文件后确定。 2、上面 1中所述的协调是指中央政府根据所拥有的资料信息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 协调。第 15 条 在商业采矿区域的确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将部分权限下放至省级 政府。第16条 一个商业采矿区域含有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可跨 省、跨县/市或全部位于一个县/市。第 17 条 金属类矿物和煤炭商业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要求标准 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第 18
15、条 确定一个商业采矿区域的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所需条件包括: a, 地理位置b, 区域保护准则c, 环境承受力度d, 矿产资源的最优化e, 人口密集度第 19 条 商业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第 20 条 人民采矿活动可在某一人民矿区进行。第 21 条 人民矿区由县长/市长与当地地方议会咨询后确定。第 22 条确定人民矿区的条件要求为:a, 在河中或河两岸间有次生矿储存;b, 在最深 25 米处有初级金属矿物或煤炭储存;c, 岩心土,冲积平地和故河土;d, 人民矿区最大面积为 25公顷;e, 指明将要开采的矿种;f, 该区域上的人民采矿活动已经至少进行了15年。
16、第 23 条在确定人民矿区时,县长/市长须向民众公开发布有关人民矿区计划的通知。第 24 条已进行人民采矿活动但未被确定称为人民矿区的区域应优先被确定为人民矿区。第 25 条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准则和程序等将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第26条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条件要求和机制等将由市/县条例作进一步的规定。第 27 条1、为保障国家战略利益,中央政府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并充分考虑地方积极性,确 定国家储备区域作为特定商品的储备,确定保护区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特定种类商品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可部分开发利用。3、作为保护区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国会批准后,可设置时限。4、上面 2和 3中
17、所述的将要开发利用的区域,状态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 第 28 条在将国家储备区域部分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时,须考虑以下因素:a、满足国内工业原料及能源需求b、国家外汇来源C、设施缺乏的地区状况d、有发展成为经济增长中心的潜力e、环境承受力度f、利用高科技和大额资本第 29 条1、将要开发利用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2、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开发利用须持有特别采矿许可证。第 30 条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可包括一个或多个位于跨省或跨县/市或仅一个县/市之内的特别 采矿许可区域。第 31 条金属类矿物和煤炭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资 料、信息和条件
18、要求,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第 32 条确定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特别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条件要求为:a, 地理位置b, 保护准则C, 环境承受力度d, 矿产资源的最优化e, 人口密集度第 33 条关于特别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进一步的政府条例规定。第六章 采矿第 34 条1、采矿可分为:a, 矿物开采b, 煤炭开采2、矿物开采又可分为:a, 放射性矿物开采b, 金属类矿物开采c, 非金属类矿物开采d, 石头开采第 35 条采矿活动可通过持有:a, 商业采矿许可证b, 人民采矿许可证c, 特别采矿许可证第七章 采矿许可证第 36 条1、商业采矿许可包括两个阶段:a, 勘探许可b,
19、 生产经营许可2、勘探许可持有者与生产经营许可持有者可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勘探和生产经营活 动。第 37 条商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a,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全部位于一个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发放;b,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一个省内的县/市,则由省长发放;c,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省,则应由部长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的建议之后,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发放。第 38 条商业采矿许可可颁发给:a, 企业b, 合作社c, 个人第 39 条1、上面第 36条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公司名称b, 区域面积和位置c, 整体规划d, 投资保证e, 投资资本f, 活动阶段时间的延长g, 勘探许可证持
20、有者的权利与义务h, 活动阶段有效期i, 行业类别j,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k, 税务l, 纠纷的解决m, 固定费用和勘探费用n, 环境影响评估2、上面第 36条中所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公司名称b, 区域面积c, 矿区位置d, 加工与提炼位置e, 运输与销售f, 投资资本g, 许可证有效期h, 活动阶段有效期i, 征地问题的解决j, 环保,包括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k, 环境恢复及采后活动的保证金l, 许可证的延长m, 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n,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o, 税务p, 国家非税收性收入,包括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q, 争议的解决r, 工作安全与健康
21、s, 矿物及煤炭的保存t, 国内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使用u, 采取良好的采矿经济与技术措施v, 印尼员工的发展w, 矿物及煤炭资料的管理x, 矿物及煤炭采矿技术的使用、吸收及发展第40条1、第 36条中所述的采矿许可证适用于矿物及煤炭2、许可证持有者如在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内发现其它矿种,可优先进行开发利用3、如许可证持有者欲开发利用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须根据其权限划分向部长 或省长或县长/市长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4、对于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许可证持有者亦可表明没有开发利用的意愿。5、无开发利用意愿的许可证持有者须看护在区域内的其它矿种,防止被其它各方 利用。6、如发生 4和 5的情况,新的采矿
22、许可证可颁发给其它各方。第 41 条该采矿许可证不可作为它用。第 42 条1、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8年时间。2、非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可给予3年时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类矿物可给 予最多 7年时间。3、石块矿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3年的时间。4、煤炭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7 年的时间。第 43 条1、在勘探活动和可行性研究活动中,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在挖取矿样后须向许可证 发放部门报告。2、如 1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如欲销售矿物,必须申请许可后方可进行运输 和销售。第 44 条上面第 43条第2节所述的许可,根据其权限划分,由部长或省长或县长/市长颁 发。第 45 条上面第 43条中所
23、述的挖取的矿物和煤炭要征收生产活动税费。第46条 1、每个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均可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勘探的后续活 动。2、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金属类矿物或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拍卖结果可 颁发给公司、合作社或个人。第 47 条1、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10年; 2、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1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5年;3、特定种类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20 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10 年;4、石块矿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5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5年;5、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1
24、0年;第 48 条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a,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都在同一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颁发;b,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位于省内但跨县/市,则由省长获得县长/市长建议后 颁发;c, 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跨省,则由部长在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建议后颁 发;第 49 条关于勘探许可证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制的进一步的规定由政府条例加以实 施。第 50 条 放射性矿物开采区域由中央政府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开发利用。第 51 条 金属类矿物开采区域可通过拍卖方式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第 52 条1、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0公顷、最多 10万公顷的区 域
25、2、在已颁发金属类矿物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 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3、在综合考虑现有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后,方可发放上面2 中所述的采矿许可 证。第 53 条: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多2万 5千公顷的采矿许可区 域。第 54 条在向许可证颁发机构申请后,非金属类矿物的采矿许可区域可颁发给公司、合作 社和个人。第 55 条1、非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公顷、最多 2万 5000公 顷的采矿许可区域。2、在已颁发非金属类矿物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 各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3
26、在综合考虑现有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之后,方可颁发上面2 中所述的采矿 许可。第 56 条 菲金属类矿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多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第 57 条 在向许可证颁发机构申请后,石块矿的采矿许可区域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 人。第 58 条1、石块矿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公顷、最多 2万 5000公顷的采 矿许可区域。2、在已颁发石块矿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 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3、在综合考虑现有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之后,方可颁发上面2 中所述的采矿 许可。第 59 条 石块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
27、最多1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第 60 条煤炭的采矿许可区域通过拍卖方式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第 61 条1、煤炭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0公顷、最多 5万公顷的采矿许可 区域。2、在已颁发煤炭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开 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3、在综合考虑现有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之后,方可颁发上面2 中所述的采矿 许可。第62条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最多可获得1万 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第 63 条上面第 51条、54条、57条和 60条所述的获取采矿许可区域的方式将通过政府条 例形式作进一步的规定。第八章 采矿许可的条
28、件要求第 64 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必须公开向民众披露采矿许可区域的采矿活动 计划,并公开颁发采矿许可证。第 65 条1、如同上面第 51条、54条、57条和 60条中所述的从事采矿活动的公司、合作 社和个人必须符合行政、技术、环保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2、关于 1中所述的行政、技术、环保和资金等方面要求将会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 给予进一步的规定。第九章 人民采矿许可证第 66 条上面第 20条中所述的人民采矿活动可分为:a, 金属类矿物开采b, 非金属类矿物开采c, 石块矿开采d, 煤炭开采第 67 条1、县长/市长主要负责向当地合作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颁发人民采矿许可 证。2、县
29、长/市长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颁发人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下放到所辖 的镇长。3、申请人须向县长/市长递交申请方可获得人民采矿许可证。第 68 条1、颁发的人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的面积:a, 如颁发给个人,最多1公顷b, 如颁发给社会团体组织,最多5公顷c, 如颁发给合作社,最多10公顷2、人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 5年,之后可延长。第69条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有权:1、获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工作健康与安全、环保、采矿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辅 导和监督。2、获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支持。第 70 条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义务:a, 须最迟在人民采矿许可证颁发3个月后进行采矿活动b, 符合法律规定的
30、采矿生产安全与健康、环保和现行标准c, 与地方政府共同维护环境d, 支付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e, 向许可证发放者报告人民采矿活动的实施情况第 71 条1、除在第 70条中规定的义务外,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还须遵守相关的采矿技 术方面的规定。2、关于采矿技术方面的条件要求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 72 条 关于人民采矿许可证发放方式将由地方政府条例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 73 条1、地方县/市政府在采矿、开矿技术、资本和销售方面予以辅导,提高人民采矿 活动能力。2、地方县/市政府对人民采矿活动时的技术安全负责,包括a, 工作安全与健康b, 环境保护c, 采后活动3、为执行 2中所
31、述的安全责任任务,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任命采矿监察 员。4、地方县/市政府必须记录下区内矿产量和全部采矿活动,并定期向部长和省长 报告。第十章 特别采矿许可证第 74 条1、特别采矿许可证由部长颁发,同时也顾虑到地方的利益。2、上面 1中所述的许可证仅用于1一块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一种矿物的开采。3、上面 1中所述的许可证持有者如在采矿许可区域内发现其它矿物,可获得开采 该矿物的优先权。4、许可证持有者如欲开采其它矿物,须向部长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5、许可证持有者也可表明不愿开采矿区内发现的其它矿物。6、表明不愿开采矿区内发现的其它矿物的许可证持有者须看守其它矿物,以防被 其它各方开发利用。
32、7、上面 4和 5中所述的新的许可证可由部长颁发给其它各方。第 75 条1、上面第 74条第 1节中所述的特别采矿许可证须根据第28条综合考虑后颁发。2、上面 1中所述的特别采矿许可证可颁发给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 企业。3、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可优先获得特别采矿许可证。4、民营企业可通过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招标的方式获得特别采矿许可证。第 76 条1、特别采矿许可证包括:a, 勘探许可:包括前期调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b, 经营生产许可:包括矿区建设、采矿、加工提炼、运输和销售 2、勘探许可和经营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可实施 1 中所述的全部或部分活动。3、关于特别采矿许可证的获取将通过
33、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 77 条1、每个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均保证可获得经营生产许可证,作为其采矿活动的继 续。2、经营生产许可证可颁发给已拥有可行性研究评估结果资料的中央国有企业、地 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第 78 条 勘探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 公司名称b, 矿区方位和面积c, 整体规划d, 投资保证e, 投资资金f, 活动阶段时间的延长g, 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h, 活动阶段的期限i, 行业类别j,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计划k, 税务l, 土地问题争议的解决m, 固定费用和勘探费用n, 环境影响分析第 79 条经营生产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 公司名称b, 矿
34、区面积c, 采矿地点d, 加工与提炼地点e, 运输与销售f, 投资资金g, 活动阶段的时长h, 土地问题的解决i,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恢复与采后活动j, 环境恢复及采后活动保证金k, 许可证有效期l, 许可证的延期m, 权利和义务n, 矿区周围群众的扶贫致富规划o, 税务p, 固定费用、生产费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成,包括生产后的净利润 分成q, 争议的解决r, 工作安全与健康s, 矿物及煤炭的保护t, 国内产品、服务、技术和工程师的使用u, 良好采矿技术与经济性的实施v, 印尼员工的发展w, 矿物和煤炭的数据处理x, 矿物和煤炭开采的技术应用、处理和发展y, 股权稀释/出让第 80
35、条 特别采矿许可证除了颁发时所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可作为它用。第 81 条1、特别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在进行勘探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挖掘出金属矿物或煤 炭,必须向部长报告。2、特别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如欲售出挖掘出的金属矿物或煤炭,必须申请运输和销 售的临时许可。3、上面 2 中所述的临时许可由部长颁发。第 82 条第 81 条中所述的挖掘出的矿物或煤炭将缴纳生产收费。第 83 条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矿区面积和有效期时限根据采矿作业需要,具体如下:a, 金属类矿物勘探阶段的特别采矿区域面积最多为10万公顷b, 金属类矿物经营生产阶段的特别采矿区域面积最多为2万 5千公顷c, 煤炭勘探阶段的特别采矿许可
36、区域面积最多为5万公顷d, 煤炭经营生产阶段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面积最多为1万5千公顷e, 金属类矿物勘探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为8年f, 煤炭勘探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为7年g, 金属类矿物或煤炭经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为20年,可延期2次,每次为10 年。第 84 条关于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发放方式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一章 特别采矿许可的条件要求第 85 条 中央政府必须公布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采矿活动计划,并公开颁发特别勘探及经 营生产采矿许可证。第 86 条1、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内进行活动的公司必须满足行政、技术、环保和财务等方面的规定要求。2、关于行政、技术、环保和财务等方面的要
37、求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二章 采矿资料第 87 条为做好矿区准备及支持采矿技术知识的进步,部长或省长可要求中央或地方的国 家研究机构进行与采矿相关的调查与研究。第 88 条1、采矿活动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2、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采矿数据资料必须呈报中央政府,以供在国家层面对采矿数据资料进行管理。3、数据资料管理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进行。第 89 条关于第 87条和第88条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 90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可实施勘探和经营生产活动的全部或部分。第 91 条 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38、后,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可使用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作为采矿之用。第 92 条 在缴纳勘探收费和生产收费后,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 有包括伴生矿在内的矿物或煤炭,但放射性伴生矿除外。第 93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将许可证转移给其它各方。2、在印尼股票交易所的股权转让必须要在进行一定阶段的勘探活动之后方可进 行。3、在进行 2中所述的股权转让时,a, 必须告知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b, 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第 94 条 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采矿权利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 95 条 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
39、必须: a, 采取良好的采矿技术b, 根据印尼会计准则处理财务c, 提高矿物或煤炭等自然资源的附加值d, 协助当地居民发展致富e, 遵循环境承受能力第96条采用良好的采矿技术,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实施:a, 矿业工作安全与健康规定b, 采矿作业安全c, 采矿环境监管d, 矿物和煤炭资源的保护e, 采矿作业后的剩余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料,须经过处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后,方可排放到周围环境中第 97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保证实施与各地标准相符的环境保护 标准。第 98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水资源。第 99 条1、每个普通采矿
40、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在递交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或特 别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时,都必须呈递环境恢复规划和采后活动规划。2、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的实施根据采后土地用途而定。3、采后土地用途包含在普通采矿许可证或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与土地所有权持 有者的土地使用协议中。第 100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保证金。2、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可根据其权限指定第三方使用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保 证金,根据已批准的规划来实施环境恢复与采后活动。3、如果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未按照计划进行环境恢复和采后 活动,则实施 2 中所述。第 101 条关于环境恢复
41、和采后活动将由政府条例作进一步的规定。第 102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在采矿、加工提炼和使用过程中,必须 提高矿物和煤炭资源的附加值。第 103 条1、普通采矿经营生产许可证和特别采矿经营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在印尼国内对 矿物和煤炭进行加工提炼。2、上面 1中所述的许可证持有者可加工提炼其它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 证持有者挖掘出的矿物。3、关于提高附加值将以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 104 条1、矿物加工和提炼方面,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可与其它持有 许可证的公司、合作社或个人进行合作。2、上面 1中所述的公司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由部长、省长或县
42、长/市长颁发的 特别经营生产许可证。3、上面 1中所述的特别采矿许可证和普通采矿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加工提炼未持有 普通采矿许可证、人民采矿许可证或特别采矿许可证者所挖掘出的矿物。第 105 条1、不在矿产行业经营的公司如欲售出所挖掘出的矿物和煤炭,必须提前拥有经营 生产许可证。2、上面 1中所述的经营生产许可证由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颁发,仅可用于一 次销售。3、已挖掘出并将销售的矿物和煤炭须缴纳生产收费。4、上面 1 和 2 中所述的公司须向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呈报矿物和煤炭的销售 报告。第 106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根据法律规定优先使用当地劳工、国 内产品和服务等。第
43、 107 条在进行生产作业时,持有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公司须根据法律规 定让当地企业参与。第 108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制定周围民众发展致富规划。2、上面 1中所述的规划在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当地民众咨询后制定。第 109 条关于周围民众发展致富规划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 110 条 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将勘探和经营生产的全部资料呈报给 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第 111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须将采矿活动和工作计划书面报告呈 交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2、关于报告呈交的形式、类型、时间和方式等将通
44、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 的规定。第 112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在进行经营生产5年后,必须将外国 人持有的股份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或国内民营 企业转让。2、关于股权转让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十四章 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暂时停止活动第 113 条1、发生以下情况时,可暂停采矿活动:a, 形势受阻b, 形势不利导致全部或部分采矿活动停止c, 地区环境无法承受采矿活动的负荷2、暂停采矿活动将不会减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上面1中a和b所述的暂停采矿活动须向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申请。4、上面 1 中 c 所述的暂停采
45、矿活动须由采矿监督员进行,或者根据民众向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的请求而进行。5、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在接收到民众的请求之后最晚 30日之内,必须出具接 收或拒绝的书面决定,并附上理由。第 114 条1、如因第 113条 1中所述情况而暂时停止采矿活动,最多给予1年的时间,之后 可延长一次,每次延长一年。2、暂停期限未到期之前,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如已准备好进 行采矿作业,必须向部长、省长、县长/市长报告。3、部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在收到 2中所述的报告后撤销采矿活动暂停的决定。第 115 条1、如因第113条1中a的原因而导致采矿活动暂停,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
46、的应尽责任暂时失效。2、如因第113条1中b的原因而导致采矿活动暂停,则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 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仍然有效。3、如因第113条1中c的原因而导致采矿活动暂停,则则许可证持有者向中央政 府和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仍然有效。第 116 条 采矿活动暂停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五章 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终止第 117 条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将终止如发生以下情况:a, 许可证被返还b, 许可证被撤销c, 许可证到期第 118 条1、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可通过书面声明将许可证返还给部 长、省长或县长/市长,并附上明晰的理由。2、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