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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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 特征码 oIztWxouMVQQkGEwbcx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业的管理,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 富的旅游资源和优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旅游业沿 着健康的轨道迅速发展,根据xx 省旅游管理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 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 物、文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 旅游业是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我市经济 结构调整确定的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市政府鼓励、 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在投

2、资、贷款、土地、税收、用工等方面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旅游业给予优惠支持。 第四条 我市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 第 2 页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政府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市旅游 局是市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 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 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市政府对 旅游资源采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一切

3、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因 地制宜、合理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 第 3 页 部门制定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如饭店、游 乐、商业服务、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和景区设施等,应符合旅 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 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 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擅自开发旅游 资源,或者违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游资源。 禁

4、止在旅游开发区、游览区内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排放污 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 xx 市境内申请开办旅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4 页 (一)经依法批准的旅游业经营者、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及有关批件; (二)固定的旅游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施与交通工具; (三)与旅游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 员; (四)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上列条件者,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持相关证件依

5、法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建设项目实行 规划许可证制度。凡规划区内涉及旅游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 第 5 页 府旅游主管部门核发旅游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 市计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不给予办理立项、批建、征 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实行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和未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 位实行旅游定点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旅游定点资格的,不得 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 涉及许可证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

6、市旅 游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实施,或者按规定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导游员必须通过全国统考, 取得导游证书,并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为旅游者提供旅 游服务。 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经 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制度。 第 6 页 第十八条 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市旅 游局和市物价局协调制定并监督管理。 第四章 旅游协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 协调发展,把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制度。旅游 部门应当向

7、各有关部门通报旅游业情况,提出需要配合发展的 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采取相应措施, 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旅游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协 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旅游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 7 页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 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 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 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

8、方式和内容, 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 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第 8 页 (六) 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 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 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 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 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 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 生争议,可以

9、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 9 页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 者投诉; (三) 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 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 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二)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旅行社业 第 10 页 务的; (三) 未取得旅游项目规划许可证,擅自兴建旅游项目的; (四

10、) 未取得旅游定点资格证,擅自经营接待旅游团队业 务的; (五) 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擅自从事导游服 务的; (六) 违反国家旅游服务规范,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 涨价、削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 超越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 向旅游从业人员给付回扣的; 第 11 页 (四) 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或知情不报的; (五) 造成旅游者食物中毒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 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取回扣和索 要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 12 页 第三十一条 在 xx 市境内经营旅游业务的,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 xx 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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