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报批稿)编制说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报批稿)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任务来源:通标委2024的7号文件“关于转发电线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本标准的立项项目编号为:20231683-Q-339o2024年1月,标准主办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充分考虑代表广泛性的基础上,成立由科研院所、运营商、铁路设计院、电力设计院等组成的标准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主办单位拟定了标准修订计划和工作分工,并征得工作组全员同意。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中
2、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标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的起草人员是史锁兰、陆冰松、周镒、刘裕城、陈少川、马文华、周华军、张瑜、余嗣兵、陈强、魏宏伟、孙噪、魏德军、戴传友、井翔炜、陈东旭、于渤、曾子成。其中,牵头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史锁兰、陆冰松、周镒负责标准修订全流程、标准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工
3、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刘裕诚、陈少川、马文华、周华军、张瑜、余嗣兵、陈强、魏宏伟、孙嵯、魏德军负责标准关键技术指标修订研究与标准审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标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戴传友、井翔炜、陈东旭、于渤、曾子成负责标准关键技术指标修订研究。GB6830-86电线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强制国标复审的结论是修订。工作组在通过深入广泛的调研后,综合考虑了现有标准及我国电信线路的技术特点,于2024年3月形成标准草案,并征得各起草单位的意见后,进一步逐条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23
4、日在TC9WG2第45次工作组会议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与会代表意见于2024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版。2024年7月,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2个月,未收到修改意见。同时,2024年9月4日,主办单位召开工作组线上讨论会,会议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对有歧义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达成了共识,会后形成了送审稿预审查稿。2024年10月30日在TC9WG2第46次工作组会议上,与会代表对标准的送审稿预审查稿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深入讨论,审查结论中给出了3条修改意见,并要求主办单位按审查意见对标准做进一步确认和完善并形成送
5、审稿,提交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85)审查。2024年11月,主办单位完成送审稿,拟在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85)会议上进行审查。2024年12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工作会议上,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收到2条修改意见,均采纳。会议要求主办单位形成报批稿后按规定程序上报。2025年1月,主办单位完成标准报批稿,提交至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2.1 本报告编制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a)标准编写格式按国家标准GB/T1.1的规定;b)注意与相关标准的协
6、调性;c)编写过程中贯彻国家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并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做到技术先进合理、使用方便、切实可行2.2 编制标准的依据:电信线路容易受到附近交流电力线和交流电气化铁道接触网等强电线路的影响,可能造成电信线路或电信设备的损坏,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需要通过标准予以规范。随着我国通信行业的技术演进,信息基础设施取得跨越式发展,大部分架空明线已改为地下铺设,并已全面实施“光进铜退”,原标准缺少对光缆线路(有金属线对、金属构件)的危险影响容许值要求,无法有效实施对该类线路的安全防护。基于此,建议对本标准予以修订。本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了ITU导则及相关建议书,并协调考虑了我国电信、电力和铁
7、路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与GB6830-198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整个章节(见第3章); 删除了对电信明线线路由于磁感应引起的危险纵电动势容许值要求(见1986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考虑强电线路故障持续时间的安全电压容许值(见5.2.1); 增加了电信光缆线路上的危险磁感应电压容许值(见5.2.2); 删除了防护措施(见1986年版的第5章)。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针对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详细研究与论证。a)术语和定义1)危险影响本定义来源于DL/T5033-2023,2.1.7,有修改。与来源标准的定义相比,主要删除了“铁路信号设备误动作而危及行车安全”的危险影响。因本文件
8、的目的为保护电信线路免遭交流电力线和交流电气化铁道接触网等强电线路的危险影响,不考虑交流电力线对铁路信号设备的危险影响。2)感应纵电动势本定义来源于DL/T5033-2023,2.L12,有修改。与来源标准的定义相比,将“交流线路改为“强电线路”。因来源标准主要考虑交流输电系统对电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而本文件主要考虑强电线路(包括交流电力线和交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对电信线路的影响,危险影响的来源有所区别,所以进行了相应修改。b)容性耦合引起的危险电流容许值依据IEC60479-1:2018EffectsofcurrentonhumanbeingsandIivestock-Part1:Genera
9、laspects给出的人体电流与电流持续时间的关系曲线以及对人体的生理影响情况,以故障持续时间0.5s为例,流经人体电流小于20mA时,通常不会对人体产生有害的生理作用。GB6830-1986规定由容性耦合引起的流经人体的电流允许值为15mA,标准执行三十余年未出现危险问题,故本次修订不作变化。c) 感性耦合引起的危险磁感应电压容许值磁感应电压的允许值与交流线路故障持续时间有关,GB6830-1986仅给出基本电压的允许值要求。为使交流线路故障持续时间缩短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ITU分别在K.33、K.68提出不同故障持续时间对应的人身安全电压和设备安全电压允许值。如下:表1人身安全电压允许值(
10、K.33Table4)故障持续时间t(三)允许电压(V)t三0.120000.1t0.215000.2t0.3510000.35三t三0.56500.5t三l430表2设备安全电压允许值(K.68Table18)故障持续时间t(三)允许电压(V)t三0.120000.1t0.215000.2t三0.3510000,35t三0.56500.5三t三l4301t3150t360考虑到现有交流输电线路均属于高可靠线路,故障持续时间极短(0.1S0.5s),故基于以上允许值,本文件增加强电线路故障持续时间(0.1S0.5S)的安全电压容许值,同时删除原标准基本电压允许值中的一般电力线和交直流电气铁路接
11、触网相关内容。d) 阻性耦合引起的地电位差允许值阻性耦合引起的地电位差允许值与感性耦合引起的危险磁感应电压容许值保持一致。与GB6830-1986保持一致。3、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本标准是对GB6830-86的修订。我国电信线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Q)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标准是电信线路防护相关的唯一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应用的相关已发布推荐性标准有:YD/T2979-2015高压输电系统对通信设施危险影响防护技术要求DL/T50
12、33-2023交流架空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4、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目前国际上主要是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rrT,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前身)出版的导则关于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路线路对通信线路危害影响的导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公布的ITU-TK.26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路线路对电信线路危害影响的防护及相关建议书。ITU导则及相关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力线路和电气化铁路线路对临近电信线路可能产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包括对人员和通信设备的影响。从可能的干扰因素、干扰效应出发,提出对电信线路造成损坏或危险的允许电压和电流限值、对电信线路造成
13、干扰的允许电压和电流限值,并给出危险影响电压、干扰影响电压的计算方法,旨在确保电信网络的安全和通信质量的有效提高。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和相关导则、建议措施对于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该导则目前最新版为2008版。我国于1961年由水利电力部、铁道部、邮电部、解放军通信兵部联合颁布了防止和解决电力线路对通信、信号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的原则协议,后于1986年制定并发布了GB6830-86电线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对确保通信系统安全运行、电信和电力系统工程设计与协调起到关键性作用,有效的防止了强电线路对电信线路的危险影响。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参考了ITU导则及相关建议书内
14、的部分内容,并结合我国电信、电力和铁路基础设施实际情况进行修订。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无6、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标准涉及范围较广,电信、电力、铁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通常情况以年为单位),在建项目的方案调整及对应升级改造实施难度较大,需要足够充分的时间进行论证并付诸实施。建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过渡期为12个月,实施日期以项目建成验收日期或相关监察/规范要求为准。过渡期内可自行选择执行新版或旧版标准,但一个项目不能混用。7、与实施强制
15、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实施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依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8、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由于本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我国电信、电力、铁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国内外电力、铁路设施的执行标准不一,对国外相关设施不适用,所以不需要对外通报。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建议本修订版标准发布后即时废止旧版标准。10、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本标准不涉及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11、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临近各种类型的交流电力线和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等强电线路的电信线路。12、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