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LBZ海南省医疗保障服务标准Q/YLBZ422025生育津贴支付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海南省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生育津贴支付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生育津贴支付的服务对象、实施主体、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途径、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存档等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生育津贴支付的
2、服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4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待制定海南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
3、织、自然人。5实施主体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6申请条件2010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申请。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2025年6月1日后(含)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保人在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7办理材料生育津贴支付,需提供以下
4、材料(能共享电子证照的,可以免提交证件材料):71正常情况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7)特殊情况7. 2.1在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需提供: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e)城乡医保
5、报销记录;f)生育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病历、医学诊断证明、超声报告等)。7.2.2 在境外地区生育的需提供: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e)境外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等材料及翻译件。7.2.3 宫外孕手术的需提供: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
6、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e)宫外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章。7.2.4 未发生医疗费用的自然流产需提供:a)生育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章(病历、医学诊断证明、超声报告等);b)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c)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d)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e)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8办理流程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决定和归档,流程图见附录A。R3受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申请条件,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7、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进入初审环节。RE审核对受理、初审等环节作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进入决定环节。R4决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拨付;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拨付,且告知申请人。R匚归档办结事项,将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归档。档案管理按GB/T31599和海南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执行。9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办理途径线下办理: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898-12345)o线上办理:海南政务服务网(11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11服务监督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
8、权,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119投诉处理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有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监督投诉方式:0898-12345。113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11.3.1 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11.3.2 根据服务评价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进行优化和改进,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附录A(资料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表A.1为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表A.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单位编号: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姓名身份
9、证号生育(流产)时间一胎胞数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胎儿次数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生产方式或计划生育手术(在相应项目方格各打”)正常产口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吸)口孕7个月以上引产口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口孕3个月以下流产口输卵管结扎口输精管结扎口备注:说明:1、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2、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代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3、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的用人单位填写该表并加盖公章一次性申领。4、申请表中一胎胞数栏,指是单胞胎或双胞胎;胎儿次数栏指是第一胎或第二胎。图B.1为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图。附录B(规范性)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图图B.1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图参考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