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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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特征码 mGoZQFmoNqtAlPyDzb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xx 镇的保护与管理, 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 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xx 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镇古街、古建筑民居、 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 第三条 xx 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原有总体布 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 的

2、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xx 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专业管理。 第 2 页 xx 市 xx 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xx 管委) 受市政府委托,主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文体、旅游、国土、环保、卫生等 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大对 xx 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投入, 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六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名镇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 第二章 名镇古街保护管

3、理 第八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江南水乡特色的 xx 镇名镇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 风貌。名镇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 第 3 页 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 度和密度。 第九条 xx 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一)绝对保护区为:xx 故居、立志书院、修真观戏台、 六朝遗胜、唐代银杏、翰林第、金家厅、宋家厅、张同仁宅、 汇源典当、朱家厅、徐家厅、巴家厅、石佛寺、慈云寺、应家 桥、福昌桥、通济桥、仁济桥、访卢阁、财神湾、转船湾等。 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 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

4、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 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 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 “修旧如故” 。 (二)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 的周围地段,以及古镇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区、沿街沿河风 貌带。中市、东栅: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 30-50 米, 北至翠波桥北 80 米(包括人民公园)和东大街两侧传统民居, 西以市河为界,包括观后街至乌镇大桥段的常新、常丰街两侧 传统街市;南栅: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 第 4 页 东至兴华南路西侧传统街市;西栅:东至市河,南至西市河南 岸 30-50 米,西至

5、小环湖岛西端,北至西大街往北 100 米为界; 北栅:东以市河为界,南至常春桥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西 为 100-150 米的传统民居和街市;其它如转船湾、慈云寺、石 佛寺等文物古迹周围半径 80 米地段。 该区域内严格控制与名镇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建设。 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符 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 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三)一般保护区为:为重点保护区外 100 米200 米 地带;该区内建设项目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并与保护对象之 间保持合理的景观,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

6、, 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 9 米,建筑 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四)区域控制区为:保持名镇风貌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 域。范围为现乌镇镇建成区(乌镇新工业园区除外) ;在控制区 域内的新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 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xx 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第 5 页 第十条 xx 镇名镇古街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 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需要进行 保养、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先经乌管委根据 保护规划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 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 xx 管委和主

7、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总体规划,xx 镇名镇古街建立保护性建设 控制地带,范围由 xx 管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此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在控制地带范围内,按规划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根据 xx 管委的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搬迁和拆迁。 第十二条 逐步调整 xx 镇名镇古街内的产业结构,重点 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在 xx 镇名镇古街内严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它灾害隐患 的企业场所;对现有的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加强 xx 镇名镇古街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 6 页 古街内,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

8、、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 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加强 xx 镇名镇古街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 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 和水质卫生。 第十五条 加强 xx 镇名镇古街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 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 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 居住在 xx 镇名镇古街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 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 在 xx 镇名镇古街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 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9、 第 7 页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在 xx 镇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 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作物要建立说明 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 xx 故居、谭家湾遗址、 “六朝遗胜” 明代石坊、修真观戏台及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十九条 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 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 8 页 第二十条 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10、可以向游人开放,并由 xx 管委进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文物古 迹和名人故居。 第二十一条 在 xx 镇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 省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 发掘。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私人建房中,如发现文物, 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掘的 文物,全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私分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文物收 购业务。 第二十三条 利用名镇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 营业性录像、拍摄电视、电

11、影等,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机关批 准,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保护管理中,禁止下 第 9 页 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三)破坏、损坏文物古迹建筑、名人故居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景区与古建筑民居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景区分为五个保护管理景 第 10 页 区。 (一)东栅景区: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 30-50 米 (包括景区停车场、餐

12、饮中心) ,北至甘泉东路南侧,西至兴华 路。 (二)中市景区:西至市河,北至卖鱼桥(包括人民公园) , 南至乌镇大桥,东至兴华路。 (三)南栅景区: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 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 (四)西栅景区:东至市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南至西 市河南岸 30-50 米,北至西大街往北 100 米。 (五)北栅景区:南至常春街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以 市河为界,向西 100-200 米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和传统街市。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工 作,依法保护管理旅游景区。 第二十七条 各旅游景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 第 11 页 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13、,制定保护管理细则,切实加强保护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旅游景区的建设,在保护其文物古迹、古 建筑、古树名木的原则下,可以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 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 设置,必须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 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乌管 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 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景区内的绿化、美化、防火、 防治虫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xx 管委应当对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旅游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

14、划,根据统一管理,合 理设置,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 点应在乌管委指定地段经营,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 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缔无证照经营,禁止擅自搭设摊点。 第 12 页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经营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商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服从 xx 管委管理,做到明码标价, 文明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害公共建筑、国家、集体财产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妨碍游览正常秩序

15、和扰乱游客;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必须加强古建筑民居的消防管理。居民在古 第 13 页 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属个人居住区内需使用生活用火,必 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在其它非个人居住区的地方,一律不得使 用各类明火。在古建筑民居内铺设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设备, 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由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凡违 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重新安装。 古建筑民居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或 个人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配齐灭火 器材,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古建

16、筑保护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 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 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 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古建筑民居装修应当符合整体规划,不得在 古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影响景 区风貌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安装影响景区风貌和有 损古建筑民居保护的房顶接收设备和其它室外设施。 第 14 页 第三十五条 在古建筑民居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古建筑民居的殿屋进行生产用火; (二)违章建筑和损坏景区风貌; (三)破坏古建筑民居和保护设施; (四)妨碍消防秩

17、序和破坏消防设施;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乌管 委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 政处罚: (一)警告; 第 15 页 (二)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罚款; (四)吊销有关证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项处罚,也可以几项合并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 议或诉讼。 第 16 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管 理措施,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 xx 市 xx 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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