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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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 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 法发2016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 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 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 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 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 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

2、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 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 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 4 月 29 日 2016年 3 月 13 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 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 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极大鞭策和鼓舞。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锐意进

3、取, 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 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 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 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 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 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无财产可供

4、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 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 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评价体系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 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 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 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 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

5、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 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 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 2.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要立足中国国情, 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作为有益补充,各地法院要紧紧围 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 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 验。 3.实行整体推进,强调重点突破。解决执行

6、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 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 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 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 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 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 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 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7、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 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 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 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 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 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 设的战略部署

8、,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 和惩戒机制的意见,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 深度。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 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 作协议落地生根,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 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 行法定义务。b5E2RGbCb5E2RGbC 3. 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 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 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完善司

9、法管理体制,推动实 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蹄疾步稳推进执行 体制改革,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促进解决执行难。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 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 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国四 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规范指 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 效率。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 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

10、、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 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 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 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要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 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努力增 强司法公信力。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 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 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 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11、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 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活动建 章立制,制定出台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 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推动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结 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 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核心宗旨。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 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

12、权人权益。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 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 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 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 11.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 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 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相关工作衔接 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 产可

13、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 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 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 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 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 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 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 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 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

14、利落空的风险。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加强对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不 作为义务强制执行的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对行为履行义 务的强制执行难题,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 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 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 有序发展。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树立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总结推 广各地法院之间开展异地执行协作的经验,修改完善委托执行规定, 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建立全国统一的协作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

15、产查找、争议解决、 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 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 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建立执行与赔偿的联动对接机制,对国家 赔偿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纠 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执行回转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 裁判错误受到的损失。p1EanqFDp1EanqFD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要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着力解决执行 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

16、性 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及时制定出台 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 法解释规范体系。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 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 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 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 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 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 强制执行法

17、尽快出台。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 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执行综治考核办 法、执行工作约谈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 作。上级法院要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 行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 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

18、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 律监督的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 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 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 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 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 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 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 为长期性、

19、常态化工作机制。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 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 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 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 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建立 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将功夫用在平时,逐 步改变每逢年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 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

20、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 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 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 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 法制裁,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DXDiTa9EDXDiTa9E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组织保障 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要切实做好 相关组织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达 到预期目标。 (一)

21、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 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来抓,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 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 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加强力量配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 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 199911 号)要求,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比例,并 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

22、备 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 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3.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部门原具备法 官资格的人员要与其他业务部门同等对待;执行局及执行裁判庭的法 官员额比例总体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积极推动现有执行人员的分类 管理改革,在执行机构配备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 人员,分别落实相应待遇,分工负责行使执行权。 4.强化教育培训。始终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 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 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坚决整治执行队 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

23、保廉洁司法;以提升业务素养 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 化实践锻炼,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RTCrpUDGRTCrpUDG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 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 5.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 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 互联互通。 6.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 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 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 时

24、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 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 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7.不断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 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 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 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 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8.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深刻认 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 表

25、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 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 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5PCzVD7H5PCzVD7H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 通知 法发 20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 年 5 月 18 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 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

26、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jLBHrnAIjLBHrnAI 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2 月 27 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 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xHAQX74JxHAQX74J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 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 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 责,逐案登记,妥

27、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 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 行核对。LDAYtRyKLDAYtRyK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 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Zzz6ZB2LZzz6ZB2L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 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 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 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

28、人姓名或名称、 交款用途等信息。 dvzfvkwMdvzfvkwM 第六条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 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 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 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rqyn14ZNrqyn14ZN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 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七条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 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 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

29、到账后三日 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EmxvxOtOEmxvxOtO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 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 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 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SixE2yXPSixE2yXP 第八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 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 款凭据。6ewMyirQ6ewMyirQ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

30、有必要直接收 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 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kavU42VRkavU42VR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 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 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y6v3ALoSy6v3ALoS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 执行款发放等工作。M2ub6vSTM2ub

31、6vS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 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 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 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 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0YujCfmU0YujCfmU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 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 除外。eUts8ZQVeUts8ZQV 第

32、十二条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 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 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 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 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sQsAEJkWsQsAEJkW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GMsIasNXGMsIasNX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 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

33、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 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TIrRGchYTIrRGchY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 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 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7EqZcWLZ7EqZcWLZ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 发放审批表,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lzq7IGf0lzq7IGf0 第十五条发放执行款时,收款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财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

34、款的,人 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二)申请执行人下 落不明的;(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 其领取的;(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zvpgeqJ1zvpgeqJ1 第十七条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 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 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 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 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NrpoJac3Nr

35、poJac3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将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包括票据、 证照等)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物 品接收证明;没有物品接收证明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履行情况记入笔 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1nowfTG41nowfTG4 被执行人将物品交由人民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或由人民法院主 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接的,执行人员应当将交付情况记入笔录,经双 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fjnFLDa5fjnFLDa5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 民法院交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

36、进行清点、 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 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出具收取凭证。tfnNhnE6tfnNhnE6 对于在异地查封、扣押,且不便运输或容易毁损的物品,人民法 院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HbmVN777HbmVN777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场所存放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物品。 第二十一条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 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将价款交付人民法 院;必要时,执行人员可予以变卖,并将价款依照本规定要求交财务 部门。V7l4jRB8V7l4j

37、RB8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 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 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 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 件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83lcPA5983lcPA59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 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 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mZkklkzamZkklkza 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因自然损耗、折旧所造成的损 失,由物品所有人或交付人自行负担,但法

38、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VktR43bAVktR43b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对物品进行提存。 物品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存拍卖或 者变卖该物品所得价款。 第二十五条物品的发放、延缓发放、提存等,除本规定有明确规 定外,参照执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款物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附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 移交执行款物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收发情况复杂的,可以 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ORjBnOwcORjBnOwc 第二十八条各高级人民法院

39、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结合行政事业 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以及执行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MiJTy0d2MiJTy0d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6 年 5 月 18 日施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法发2006 11 号)同时废止。gIiSpiuegIiSpiue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 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法发 2014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

40、法院 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 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 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 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 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uEh0U1YfuEh0U1Yf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

41、法院执行 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IAg9qLsgIAg9qLsg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 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 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 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WwghWvVhWwghWvVh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 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 件。asfpsfpiasfpsfpi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 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

42、定 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ooeyYZTjooeyYZTj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 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BkeGuInkBkeGuInk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 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PgdO0sRlPgdO0sRl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

43、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 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 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 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3cdXwckm3cdXwckm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 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 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

44、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 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的。h8c52WOnh8c52WOn 第七条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 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 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 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 分别申请执

45、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三)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 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 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 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 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 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 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v4bdyGiov4bdyGio 第八条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

46、时间的先后顺 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 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三) 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案件编号, 单独进行排序;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 , 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五)执行 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 编号,单独进行排序。J0bm4qMpJ0bm4qMp 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

47、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 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 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 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 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 异议的。 XVauA9grXVauA9gr 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

48、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 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 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 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bR9C6TJsbR9C6TJs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pN9LBDdtpN9LBDdt 第十二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

49、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 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 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 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 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 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 院请示的。DJ8T7nHuDJ8T7nHu 第十三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 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 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 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 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 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 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 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 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 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四)当事人对内 地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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