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宣传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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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 更 好 地借 助 新 闻媒 体 宣 传、 推 广 公 司 品牌 ; 加 强与 投 资 者沟 通, 增进 社 区 成 员 、 潜 在社 区 成 员及 投 资 者对 公司 的了 解 和 认 同 , 结 合本 公 司 的实 际 情 况, 制定 本制 度 。 第 二 条 公司 从 维 护资 本 市 场和 公 司 利益 的 大 局 出 发, 充 分 认识 到 媒 体管 理的 重要 性 , 统 一 公 司 各渠 道 媒 体信 息 发 布的 口径 和方 式 , 正 确 处 理 和维 护 公 司的 媒 体 关系 。 第 三 条 本制 度 适

2、用于 公 司 及下 属 子 公司 对 外 信 息 发布 、 新 闻采 访 等 相关 工作 。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 四 条 公司 媒 体 关系 的 部 门管 理 职 责 1、 公 司董 事长 和总 经 理 是媒 体 宣 传内 容 和 对 外 信 息发 布 的 最终 裁 定 人 , 核 准 和签 发 由 市 场 部 提 交的 、 经 证券 投 资 部审 核的 对外 发 布 的 信 息 。 2、市场 部是 公司 媒 体关 系 管理 、媒体 宣 传 发 布 的 主导 部 门 。 3、 证券 投 资 部 是 公 司 对外 敏 感 信息 的 提 供 、 审 核与 监 管 部门 。 第三章工 作 内

3、 容 第 五 条 公司 实 行 发言 人 制 度 1、发言 人为 公 司董 事长 和 总经 理 ,如因 工 作 需 要 , 可以 授 权 委托 公 司 相 关业 务 负责 人 ( 经 理 级 别 以上 人 员 )为 临 时 发言 人, 但应 明 确 授 权 发 言 内容 并 做 好监 管 工 作。 2、发言 人主 要 发言 范围 :公司 发 展战 略 和 策 略 、 业绩 表 现 、经 营 环 境、 重大 事件 、 管 理 问 题 等 。 3、 当出 现 可 能 引 起 负 面影 响 的 偶发 事 件 ( 非 突 发事 件 性 质) 时 , 发言 人可 以指 定 一 名 了 解 情 况的 主

4、要 负责 人 作 为临 时发 言人 。 4、未经 授权 ,严禁 对 外 披露 属 公 司商 业 秘 密 范 畴 的、尚 未公 开 发 布的 财 务 、资 金 、利 润 、 投 资 计 划等 方 面 信息 , 不 得发 布远 景预 测 性 的 财 务 数 据。 第 六 条 新媒 体 管 理 1、公司 对以 下 微博 、微信( 公 众 平台 )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1) 公司 官 方 认证 微 博 、微 信 ( 公众 平 台 ) , 包 括 以 公司 名 义 和公 司 业 务部 门、 子公 司 、 分 支 机 构 等名 义 开 设的 官 方 认证 微博 、 微信 ( 公 众 平 台 ) 。

5、 ( 2) 工作 人 员 认证 微 博 ,包 括 以 公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级 管 理 人员 、 证 券事 务代 表等 名 义 开 设 的 认 证微 博 以 及经 公 司 批准 的其 他工 作 人 员 开 设 的 、与 公 司 相关 的 认 证微 博。 2、 注册 公 司 官 方 微 博 、微 信 ( 公众 平 台 ) 时 , 应 规范 公 司 官方 微 博 、微 信 ( 公 众平 台 ) 昵 称 , 昵 称应 包 含 公司 全 称 、简 称、 证券 代 码 、 证 券 简 称等 至 少 一项 内 容 ,并 提 报 董事 会 秘 书 核 准 。 未经 公 司 董事 会 秘 书 批 准

6、 或 授权 , 任 何 工 作 人 员不 得 开 设与 公 司 相关 的认 证微 博 、 微 信 ( 公 众 平台 ) , 不得 使 用 公司 名 称 、简 称 、 证 券 代 码 、 证券 简 称 等作 为 微 博 、 微 信 ( 公众 平 台 ) 昵 称 。 公司 市 场 部负 责 对 未经 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 批 准 , 擅自 使 用 公司 上 述 信息 作为 注册 昵 称 的 微 博 、 微信 ( 公 众 平台 ) 进 行清 理 。 对公 司 离 职 人 员 , 由公 司 市 场部 督 促 其取 消与 公司 相 关 的 微 博 、 微信 ( 公 众 平台 ) 认 证信 息 。 3、

7、 公 司市 场 部为 官 方 认证 微 博 、微 信 ( 公 众 平 台 ) 信息 日 常 管理 部 门 , 负责 发 布 和维 护 官 方 认 证 微博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对 官方 认 证 微 博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开 设 及使 用 情 况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市 场部 对 纳 入统 一 管 理 的官 方 认证 微 博 、 微 信 ( 公 众平 台 ) 建立 档 案 ,档 案 内 容包 含 : 微 博 、微 信 ( 公 众 平台 ) 网 址、微 博、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昵 称 、认 证 信息 、主 要 用 途 、管 理 人员 姓 名 及 联 系

8、 方式 等 。 上述 信 息 若有 变 更 ,应 及 时 做 好 变 更 备案 手 续 并按 规 定 纳入 档案 。 4、 公 司证 券 投 资部 将 按 监管 部 门 要求 及 时 将 与 资 本市 场 相 关的 微 博 、微 信 ( 公 众平 台 ) 及 其 管 理 部门 和 人 员的 信 息 上报 监管 部门 备 案 。 第 七 条 媒体 宣 传 内容 的 审 核 1、 各 部门 涉 及 以下 内 容 须向 市 场 部门 提 交 审 核 , 并由 公 司 董事 长 或 总经 理 做 最终 裁 定 。 各 部门 通 过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广 播 、电 视 、 广 告 、 报 刊杂 志

9、、 网站 、 微 信、 微博 等各 种 媒 体 对 外 发 布信 息 时 ,涉 及 以 下内 容信 息的 , 均 需 事 先 报 市场 部 审 核, 并 由 公司 董 事 长或 总 经 理 最 终 裁 定: ( 1)与 公 司 代言 人 相 关的 文 案 、画 面 、视 频 等 ; ( 2) 与公 司 相 关的 新 闻 稿件 、 媒 体简 报 等 ( 3) 与公 司 相 关的 研 究 报告 ( 4)与公 司相 关 的 宣传 物 料 ,包括 但不 限 于 PPT 文档 、 手册 单 页 、 海报 、 H5、视 频 音 频 、 微 信 图 文等 等 2、 各 部门 涉 及 以下 内 容 须向 证

10、券 投资 部 提 交 审 核 ,并 由 公 司董 事 长 或总 经 理 最终 裁 定 。 ( 1)公司 的战 略 和 经营 策 略 ,在公 司主 营 业 务 以 外 新增 业 务 的宣传 。 ( 2)公司 经营 目 标 ,包 括 长短 期 目 标计 划 的 数 据 描 述。 ( 3) 属于 公 司 商业 秘 密 范畴 的 财 务、 资 金 、 利 润 及 分配 、 投 资计 划 等 方面 信 息 ,已 经 公 开 发 布 的 信息 除 外 。 ( 4) 涉及 公 司 股东 等 关 联方 的 信 息。 第 八 条 媒体 关 系 和谐 共 处 1、 基本 原 则 : ( 1) 坚持 实 事 求是

11、、 客 观适 度 、 正面 宣 传 。 ( 2) 宣传 企 业 、宣 传 团 队为 主 。 ( 3) 保持 开 放 、客 观 和 谨慎 的 态 度。 ( 4) 各部 门 的 媒体 资 源 共享 。 2、 媒体 查 询 : ( 1) 媒体 查 询 分为 “ 公 司资 讯 信 息” ( 公 司 正 常 资 讯信 息 和 偶发 事 件 ) 和“ 社 会 性公 众 话 题 ” 查 询两 类 。 与媒 体 合 作组 织社 会宣 传 活 动 或 主 动 要求 媒 体 就公 司 业 务发 展进 行报 道 不 属 于 媒 体 查询 的 范 畴。 ( 2)接受 媒体 采 访 或发 布 信 息时 ,前后 发 布

12、的 内 容 要一 致 。 ( 3)非发 言人 在 接 到媒 体 查 询信 息 时 ,请媒 体 留 下 联系 方 式 , 并在 第 一 时 间报 备 给市 场 部 , 由 市 场 部负 责 甄 别、 对 接 、上 报 公 司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再 行 分 派处 理 。 ( 4) 市 场部 门 要做 好 媒 体查 询 的 记录 , 在 媒 体 查 询 记录 表 上进 行 登记 ,将相 关 资料 存 档 , 并 按 季 度将 媒 体 查询 记 录 汇总 报证 券投 资 部 备 案 。 3、在应 对媒 体 时 ,必 须 采取 审 慎 和合 作 的 方 式 : 即以 开 放 心态 , 正 面回

13、 应, 不回 避 媒 体 要 求 , 客观 审 慎 ,适 度 宣 传企 业, 宁少 勿 过 。 第 九 条 关于 媒 体 采访 1、 未 经公 司 授 权, 任 何 人不 得 以 任 何名 义 接 受 媒体 或 分 析员 的 采 访或 公 开 发布 任 何 与 公 司 有 关的 信 息 。 2、 授 权应 以 书 面授 权 为 主, 如 确 属 紧急 情 况 , 可口 头 授 权, 事 后 需补 办授 权手 续 。 3、 原 则上 只 有 具备 适 当 技 能并 已 接 受相 关 培 训 的且 获 得 授权 的 管 理人 员 , 方可 接 受 媒 体 记 者 、分 析 师 (包 括 但 不限

14、于 证 券分 析 师 、 行 业 分 析师 等 ) 等外 界 人 士的 采 访 或代 表 公 司 发 言 。 4、 在 接受 采 访 后市 场 部 应及 时 将 采 访单 位 、 采 访时 间 、 发表 的 相 关文 字、 图片 、 音 像 资 料 及 授权 手 续 报证 券 投 资 部 备 案 。 5、 如 公司 部 门 或个 人 因 故意 或 疏 忽 ,导 致 信 息 发布 违 规 ,给 公 司 造成 严重 影响 和 损 失 时 , 公 司有 权 视 情况 对 违 反媒 体宣 传管 理 制 度 并 负 有 直接 责 任 的人 员 进 行问 责处 分, 必 要 时 追 究 法 律责 任 。

15、第 十 条 宣传 资 料 存档 管 理 1、 适用 范 围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报 纸、 杂 志 、 电 视 台 、电 台 、 网络 等 媒 体发 布的 与公 司 相 关 的 文 字 、图 片 、 音像 资 料 等。 2、 资料 收 集 保管 市 场部 负 责 收 集公 司 宣传 资 料 ,并 按 照 公 司 档 案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指定 专人 负 责 收 集 宣 传 资料 与 推 广合 同 一 并定 期转 人事 行 政 部 档 案 室 存档 。 3、公司 活动 、项目 活 动 音像 图 片 资料 的 版 权 均 归 公司 所 有 。任 何 个 人因 公拍 摄的 声 像 图 片

16、 资 料 版权 亦 归 公司 所 有 。 4、 外 借使 用证 券投 资 部 保管 的 公 司音 像 图 片 资 料 原则 上 需 部门 负 责 人、 主管 领导 审 批 ; 外 借 公 司档 案 室 保管 的 音 像图 片资 料按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规 定 执 行。 5、公司 活动 、项 目 活 动 音像 图 片 资料 需 至 少 保 留 一份 备 份 。 6、 重要 资 料 的原 始 文 件不 得 外 借。 第 十 一 条本 制度 附 录 1、 附 件 一: 与 媒体 沟 通 的基 本 技 巧及 注 意事 项 。 2、 附 件 二: 媒 体查 询 记 录表 。 第四章附 则

17、 第 十 二 条本 制度 自 公 布之 日 起 试行 。 第 十 三 条本 制度 解 释 权在 公 司 市场 部 。 附件一: 与媒体沟通的基本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 、 与 媒 体 沟 通 的 基 本 技 巧 1、 当 与 媒 体 接 触 时 , 必 须 谨 记 以 下 原 则 及 技 巧 : ( 1) 只 有 训 练 有 素 且 熟 悉 公 司 业 务 的 人 士 才 能 代 表 公 司 发 言 ; 没 有 得 到 授 权 的 非 指 定 发 言 人 , 应 婉 拒 所 有 媒 体 的 查 询 或 采 访 。 ( 2)诚 信 。对 于 不 便 于 披 露 的 信 息 ,可 以 表 示“ 不 予

18、 回 应 ”或“ 不 愿 置 评 ”或 以 简 单 的 理 由 回 拒 ,绝 不 可 以 扭 曲 事 实 ,同 时 保 持 礼 貌 和 开 放 的 态 度 。 ( 3) 保 持 客 观 和 谨 慎 。 切 勿 提 出 个 人 意 见 , 或 在 时 机 未 成 熟 时 作 任 何 推 测 、估 计 ,只 可 表 达 企 业 的 立 场 ,未 经 批 准 不 应 披 露 任 何 敏 感 的 业 务 及 财 务 资 料 。 ( 4) 表 达 须 精 简 、 扼 要 。 某 些 媒 体 善 于 捕 风 捉 影 , 语 言 精 练 可 避 免 被 其 利 用 ,尤 其 是 接 受 电 话 访 问 时

19、应 格 外 注 意 ,一 定 要 听 清 问 题 才 作 答 , 同 时 避 免 作 太 多 的 解 释 。 ( 5) 切 勿 回 答 假 设 性 问 题 。 (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不 要 接 受 声 称 “ 不 会 刊 登 , 仅 作 背 景 资 料 用 途 ” 的 访 问 , 因 为 向 媒 体 透 露 的 内 容 均 有 可 能 被 刊 登 。 2. 接 受 媒 体 专 访 时 的 注 意 要 点 ( 1) 接 受 专 访 前 : 要 求 对 方 提 供 采 访 提 纲 , 并 界 定 访 问 范 畴 。 预 测 媒 体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 作 出 模 拟 答 案

20、 并 备 妥 所 有 必 需 的 参 考 数 据 。 ( 2) 采 访 结 束 后 , 要 求 审 阅 稿 件 。 一 般 而 言 , 国 内 传 媒 大 多 会 同 意 全 篇 的 审 稿 , 而 香 港 及 国 际 传 媒 只 会 同 意 引 用 原 句 和 数 据 等 部 分 内 容 的 审 稿 。同 时 也 请 注 意 ,媒 体 拥 有 报 导 事 件 的 自 主 权 ,文 章 传 递 出 的 信 息 可 能 有 别 于 我 们 原 来 的 期 望 ,我 们 能 做 的 是 :确保 其 准 确 引 用 原 句 和 数 据 这 一 最 低 限 度 上 ,力 争 保 留 审 稿 的 权 利

21、 ,使报 道 尽 量 客 观 准 确 。 ( 3) 一 般 而 言 电 话 访 问 并 非 专 访 , 除 非 你 已 清 楚 对 方 的 访 问 提 纲 和 新 闻 角 度 ,只 是 因 为 无 法 见 面 而 只 能 通 过 电 话 完 成 。所 以 ,请 最 好 不 要 接 受 所 谓 的 电 话 采 访 ,尤 其 是 随 机 性 的 电 话 采 访 。这 种 随 机 性 的 电 话 采 访 最 多 只 能 算 是 记 者 的 电 话 查 询 , 是 为 了 套 用 受 访 者 某 些 信 息 作 为 论 据 支 持 他 的 观 点 , 结 果 往 往 是 由 正 面 的 消 息 来 源

22、 变 成 了 负 面 的 消 息 报 道 。 二 、 利 用 媒 体 进 行 品 牌 推 广 的 注 意 事 项 1、 媒 体 是 项 目 销 售 和 公 司 品 牌 推 广 的 重 要 渠 道 之 一 , 同 时 也 要 注 意 媒 体 宣 传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 要 积 极 主 动 规 避 不 必 要 的 负 面 报 道 。 2、 利 用 媒 体 进 行 品 牌 推 广 时 , 选 用 大 众 的 媒 体 , 同 时 要 注 意 区 域 性 及 覆 盖 范 围 的 影 响 。 3、 利 用 媒 体 进 行 项 目 销 售 或 活 动 宣 传 , 要 突 出 公 司 品 牌 。 4、

23、 发 言 人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要 有 意 识 进 行 公 司 品 牌 的 宣 传 。 5、 对 于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负 面 报 道 处 理 原 则 如 下 : ( 1) 无 论 什 么 时 候 都 不 提 倡 以 情 绪 化 的 、 对 立 方 式 来 处 理 事 件 。 ( 2) 发 现 负 面 报 道 事 件 或 有 媒 体 准 备 做 负 面 报 道 可 能 引 起 不 适 当 的 舆 论 导 向 时 ,应及 时 通 知 市 场 部 ,由 市 场 部 提 出 上 报 公 司 研 究 决 定 相 应 应 对 措 施 。与 此 同 时 ,寻 求 并 及 时 开 展 相 应 的

24、 法 律 救 济 ,并 负 责 及 时 和 各 ( 1) 求 媒 体 进 行 删 除 或 更 改 。 判 断 媒 体 是 否 为 友 好 媒 体 , 如 果 是 , 尽 快 与 媒 体 相 关 部 门 或 领 导 沟 通 , 取 消 以 后 的 负 面 报 道 , 减 少 对 公 司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如 果 为 非 友 好 媒 体 , 接 受 采 访 , 不 做 无 谓 的 解 释 , 有 技 巧 地 进 行 淡 化 处 理 。 附件二: 媒体查询记录表 致:电话: E-MAIL/传真: 由:电话: E-MAIL/传真: 媒体/ 记者资料 查询日期:时间: 编辑 / 记者姓名及 证件编号: 职位: 媒体名称:电话: E-MAIL/传真: 查询内容 所需资料 希望回复日期和时间 回复者 姓名:电话: 部门: 直接回复 / 通过企业传讯负责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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