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低压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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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低压供用电合同 特征码 cMdKHTfZoVfFVMkvjXwK 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不简称用 第 2 页 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 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 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

2、用电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 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 50 赫兹、220/3 既伏电压的电 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 电容量为

3、 千瓦。 第 3 页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 UPS)容 量为 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 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团数达不到 0.85 以上,或用电方谐 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 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 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 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作为向用电方

4、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 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 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 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 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 第 4 页 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

5、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 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 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 100 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 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团数调整电 费考核标准为 。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情电费。交付电 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 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 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

6、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 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第 5 页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 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 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局供电方, 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 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 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 电安全,或

7、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 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 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 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 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 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 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 第

8、6 页 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 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 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5 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 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 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6 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 规定计算: a.当年欠资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

9、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 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 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属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 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 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 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第 7 页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供电营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 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10、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 按供电营一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 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 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设备规范共计 相电压(伏)每台容量(千瓦)台数 合计 第 8 页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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