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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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交通局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特征码 BpdNnXAAGcwgUlBAaMBX 为了更好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范本市生 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 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 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2、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第 2 页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 10 人以上(含 10 人) ,或者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 ,或者住院观 察治疗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 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

3、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其中,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在接到事故报告 2 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 12 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 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

4、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 第 3 页 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 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 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

5、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 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 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 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 第 4 页 查。 (二)电力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 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 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 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 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 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 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

7、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 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 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 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第 5 页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 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

8、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 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 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 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 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 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

9、人员提出处理 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 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 第 6 页 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 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 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

10、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 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 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 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 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 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 第 7 页

11、 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 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 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 3 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 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 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 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 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 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

12、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 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 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 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 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 第 8 页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 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十九、对事故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 位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单位无法提供或者事实 不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 进行调查。 二十、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据 条例第 37 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 单位的,应当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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