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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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 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 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条文注释 第一条当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发布了民用机场工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 建设标准 (MH5023-2006 ),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标准,故制定本标 准。 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 工业、农业、林业

2、、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 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 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 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为了区分 “可以及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定 . .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 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 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 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

3、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 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仅适用于“开展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临时起降点并非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执行特殊规 则,因此,此两类情形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参照美国 FAA 基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 经验做法, 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大事故”定性为“死亡30 人以上”的数量等级,本标准将适用的经营性载人飞行通用 航空活动限定在 29人以下

4、。 载人飞行活动主要针对两种对象:第一种是通过支付报 酬获取服务的不确定对象(公众),第二种是空中作业活动 中附带的必要的工作人员。本标准主要针对第一种对象。 第三条此四项原则可简单总结为 “安全、适用、经济、 可持续发展”。 . .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 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 起降架次达到 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 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 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 降架次 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第四条对于通用机场分类,可以按机场建设规模、使 用频次、使用的航空器类型、通用机场所在位置等因素确立 不同的分类原则,由此可以确立不同的分类体系。鉴于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航局)在执行行业管理过程中代表 公众利益,因此,本标准确立了以“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程度”为通用机场分类原则。该分类原则与机场规模、机场 所有制形式、 机场技术类别以及机场使用功能等无关。当然, 本分类方式不排斥其它文件基于各自的管理意图而对通用机 场进行不同形式的分类。 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 机场是否具有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经营性载人飞行 业务; (2)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规

6、模 (以航空器座位数 为衡量指标); (3)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 (关系到通用航空活动当 事人的安全和机场周边地区的安全,以机场最高月起降架次 为衡量指标;根据调研,我国现有通用机场中起降架次3000 . .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 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 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 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 协调。

7、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 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 架次以上的约占 10% 左右, 6003000架次的约占 25% 左右, 600 架次以下的约占 65% 左右)。 (4) 机场是否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 系。 第五条当前,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定,顾暂 且确立此处理原则。 第六条本条所述很多因素对于运输机场而言都属于选 址中的否定因素,但对于通用机场而言不简单作为否定因素, 仅作为提示因素。 . . 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 施的影响。 7、

8、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 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 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 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 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 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 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 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

9、耕地、 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 . . 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 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 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 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 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

10、技术 标准 (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直升机 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分别为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卷 I 、 卷II 的执行性标准,是我国机场建设技术层面的主要依据, 覆盖了机场设计和运行规则的各方面问题,可有效指导机场 的技术设计。同时,上述技术内容也是国际民航业多年技术 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从保障安全层面 . .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 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 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

11、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 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 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 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 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 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而言并非过高要求,反而对保障我国民航强国战略的实现提 供了较为坚实的设施基础。 第八条本条参照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 标105-2008)

12、中对机场工程飞行场地的防洪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 (MH5023-2006 ) 中飞行区排水工程的暴雨重现期定为23年,本标准将一类 通用机场该项指标定为其下限值的2年, 对二类通用机场则适 当降低为 1年。 第十条 第十三条本部分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 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 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 .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 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 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 爬入;防止较大

13、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 (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 ;围栏(墙)在跑 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 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 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 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MH/T7015-2007 )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MH/T7

14、002-2006 )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 其所提指标对于 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同 时,本标准特别提示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 的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当前,通用机场的空管管理模式 . . 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 , 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 , 电报自 动处理系统 , 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 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 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 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 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

15、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 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 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 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 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 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 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 尚不明确,本标准仅规定机场运行所需的基本空管设施,在 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机场运

16、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 空事业发展。 鉴于一、二类通用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以及对机 场保障能力的要求,在空管设施方面特作此方面规定,以使 机场满足基本的空管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 设置场地规范( MH/T4003-1996 )主要针对运输机场设定, 不适用通用机场的建设,故在此并未引用。 第十八条鉴于当前空管技术的不断发展,塔台指挥不 再成为机场空管的唯一方式,因此对于二、三类通用机场不 作强制要求,以利于多种空管形式的选择和应用。同时,鉴 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 . . 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

17、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 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 作系统。 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 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 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 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 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 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 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

18、房 保留了塔台的必要设置。 第十九条鉴于基本气象信息均可从当地气象部门直接 获取,在此不要求机场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同时,鉴于一 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还是要求机场具有实时获取本 场气象信息的能力,以提高保障水平。 本节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 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 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相对于运输机场把服务对象称作旅客而 言,通用机场的人员服务对象未必都是旅客,因此本标准不 采用“旅客”一词,但其服务要求均参照了运输机场对旅客 . . 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 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 并提供适

19、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 辆、中 型车40/ 辆、小型车 30/ 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 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MH5008 )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 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 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 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 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

20、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 雪等飞行区 服务的成熟经验。 第二十二条此条主要针对货运及其它生产服务对象。 鉴于供电能力对机场保障水平的重要性,在此遵照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的要求对一、二类供固 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进行规定。 . . 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 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 及固体废弃物

21、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 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第二十八条“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 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与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 设标准( MH 5023-2006)对航站楼的要求相一致。 . . 附件 常用地面设备简介及其配置原则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 ,根据服 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 28.5V 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

22、电。 航空地面气源飞机涡扇发动机启动用燃油供气机组(通常为柴 油) ,可替代飞机 APU实现发动机的启动。 飞机牵引车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牵引力量级,作 业形式分拖把牵引式和无拖把牵引式两种方式。 飞机地面空调飞机环控系统用燃油空调机组(通常为柴油) ,可 替代飞机 APU为飞机提供制冷或制热空气。 飞机清水车为飞机补给饮用水的设备,适用于具有饮用水制 备设施的机构。 飞机污水车为飞机卫生间系统服务的设备,可接收飞机卫生 间系统的污水并补给清洁水。 飞机除冰设备用于飞机外表面除冰, 多数设备也可喷施防冰液。 飞机充氧设备用于向机上氧气储存设施补给氧气的设备。 航空静变电源飞机供电用电源转换器,可将电网中的380V 或 220V交流电转变成交流400Hz/115V或直流 28.5V 电源,需要工作现场有电网接口。 管线加油设备用于具有管线加油系统站坪的机位现场加油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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