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论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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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论析 特征码 LuSWVDAEjTADVcqSzlpJ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 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 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 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 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20XX 年 9 月 16 日晚 23 时许,某路段,一辆假军牌小轿车 追尾碰撞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上 4 人当中的 2 人当场死亡, 1 人重伤,1 人轻伤。肇事轿车则趁夜色逃离现场。 1 月 2 日上午 10 时 20 分,民警在海口市一家汽车修理厂 发现并确认

2、已拆下假军牌换上真车牌的肇事车辆;10 时 40 分, 肇事者盛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者盛某今年 35 岁,是一家公 司的总裁。警方表示,假如盛某当时主动报警,经过事故认定, 他未必要负全责。现在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按有关规定,需要 负全部责任。这样,盛某将被判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还要 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禁驾。同时,数百名民警彻夜未眠组织 侦查。 第 2 页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面 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 从心理学 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

3、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 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 故现场; 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 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 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 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 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 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 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

4、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 也无济于事; 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 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 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心理:肇事车辆 第 3 页 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 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 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 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 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 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

5、逃逸, 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 有逃逸严重得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70 号令) 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 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 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 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 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 1:孙某驾驶两轮摩 托车驮载其朋友

6、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 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 第 4 页 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 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 ,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 事后逃逸” ,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 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 ,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 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 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

7、了“逃避法律追究” ,但也有少 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 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 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 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 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 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 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 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 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 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 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 接受

8、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 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 为。 第 5 页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 , 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 ,而是与“不向公安机 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天津市交管局在确定肇事逃逸方面有自己独到的一面,出 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 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 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 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

9、事人驾车或弃车逃 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 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 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 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 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 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 第 6 页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

10、强行离 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 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 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 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 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 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 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 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

11、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 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 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第 7 页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 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 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 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 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 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

12、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 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 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 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 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 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 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 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 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 第

13、 8 页 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 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 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 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 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 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

14、的全部责任, 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 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 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 提及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 第 9 页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

15、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 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 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 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 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 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 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 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 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 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

16、 20XX 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 5 万元的第三者 责任险。同年 3 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 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 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 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 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 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 ,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 小货车修理费 20000 元,并处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执照。 第 10 页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 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

17、己 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 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 “肇事逃逸” 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 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 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 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 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 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 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

18、, 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 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 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 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 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 20000 元赔偿 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 11 页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 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 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 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

19、由于这一险种 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 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 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 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 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 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 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 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 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 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0、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 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 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 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第 12 页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 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 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 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 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 (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 ,因而产生了“赌徒

21、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 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 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 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 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 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 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 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 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 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

22、故的肇事司机盛某, 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 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一是事 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 第 13 页 特别是现在通讯发达,多数人都有手机,目击者的电话可以很 容易地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逃逸司机。而且案发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 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强制办 理第三者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肇事者“

23、赔不起”的忧 虑。由于保险公司将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赔偿额,可以减轻事 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将使交通肇事者在面临留下或逃逸的 选择时更容易选择前者。 交警部门还反映,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 法律法规。例如,对肇事司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打击交 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司法解释,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 警方有时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认为,只要警方调查取证后, 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请批捕的同时就可以 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有的律师则认为,终身禁驾应是在法院 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前一种 做法强调了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主动性,规定更为宽泛;后一 种做法则强调了处罚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规定的限制性较强。 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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