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5034959 上传时间:2020-01-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河县城南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内磨盘张村北郢组、美城居委会孟庄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项目建设,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关于调整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38号)精神,结合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建设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拆迁范围本方案征迁范围为磨盘张村北郢组磨王路以北部分及美城居委会小孟庄两个自然庄,共350亩土地,涉及260户村民、居民房屋,拆迁面积约6.4万平方米。二、征地拆迁部门征地拆迁部门为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为新马桥镇人民政府。三、征

2、地拆迁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标准执行。(二)失地农民安置。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人均低于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三)房屋补偿安置。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

3、屋,经镇村两级认定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合法建筑按照房屋类型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表标准予以补偿。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型楼房平房砖木房半砖瓦房草房简易房、工棚(间)补偿标准710620530440350200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经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房屋等面积安置部分,被拆迁人应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1)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楼房按每平方米70元、平房按每平方米80元、砖木房按每平方米90元、半砖瓦房按每平方米100元、草房按

4、每平方米110元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2)人均45平方米以外按下列标准:被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房,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房型面积差在10平方米以内按670元每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外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购买。有合法面积确需扩购的,限一套90平方米以下户型,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购买。(3)有人口无合法面积或应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3.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建筑年份5年内6-10年11年以上补偿比例100%95%90%4.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房屋,由拆迁部门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5、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5.凡2012年4月18日(省政府批准产业园成立之日)后突击抢建,并经新马桥镇规划建设环保分局责令停止的违法建设,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自行拆除的,按固镇县关于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有关事项的意见(固征指20132号)规定给予自拆补助,逾期没有拆除的,一律依法强拆,不予补偿;超出220平方米以外的宅基地部分建房不予补偿。(四)附属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五)搬迁费及搬迁过渡费。1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共支付2次。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

6、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2.产权调换的住宅在24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拆迁户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24个月以上的按拆迁户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四、安置人口的界定因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是指拆迁告知之日前户口在被征迁范围内的常住村民(以现有户籍人口为准)。(一)户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安置:1.纯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其中一个女儿及其配偶、子女予以安置;2.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以上院校,在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户口仍在本村至今没有固定

7、工作的(固定工作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3.参军服役期间(不包括三级以上士官和军官)或退役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4.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 5.其他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安置的。(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的应安置面积:1.被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2.被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3.被拆迁农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三)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常住人口:1.本方案下发前,已死亡的; 2.本方案下发前,已出嫁且不在拆迁范围内常住的;3.本方案下发前,户口已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和祖居在征收拆迁范围内

8、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或房改政策的。(四)被征迁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上述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村(居)公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审核确定。(五)在征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只享受一次安置,不重复安置。5、 安置地点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二期安置房。六、奖励办法在规定之日前拆迁的,按核定面积给予每户1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费用,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房型和楼层”的原则进行。七、结算方式(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拆迁部门按约定的补偿、奖励等款项一次性付清。(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

9、调换的,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交房验收单,由拆迁部门按拆迁补偿约定先支付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其余款项在安置房具备交付时,由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结清。(三)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收到拆迁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及时到拆迁部门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超出二个月不办理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处理。八、房屋的拆除房屋在签订协议后,交由征迁部门统一安排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附属物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迁人的补偿金。九、工作程序(一)拆迁补偿的核定,由拆迁工作组负责核准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范围、标准及补偿金额等,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予以公示。(二)与被拆迁

10、户签订拆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数额、安置方式、拆迁期限等。(三)费用结算:被拆迁户凭拆迁协议领取房屋及附属物,临时安置和搬家补偿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后被拆迁户凭拆迁验收单到拆迁办公室领取拆迁奖励款。(四)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拆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实施拆迁,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安置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2.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附件1: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名 称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院墙土院墙10元/ m2砖院墙60元/ m2防护设施铁防盗窗 笼35元/ m2不锈钢窗 笼70元/m

11、2卷帘门80元/m2普通铁门200元/副下水道水泥管18元砖 石8元猪圈有 盖170元间无 盖110元间鸡圈60元间沼气池2200元个液化气台60元/个自来水设施含水表170元户一户一表550元户锅灶高 灶170元口低 灶110元口厕所有 盖170元座无 盖110元座水冲式660元座井小口井550元口手压井200元户深水机井3300元户卫生设施浴 缸200元个坐便器130元个洗脸池200元个壁柜墙 柜70元延米底 柜45元延米砖砌水池35元个铝合金内隔墙含塑钢110元铝合金门窗含塑钢110元楼梯扶手木(金属)660元层砼 制440元层遮 阳 蓬35元个门 楼200元个阁 楼简易式30元/m2正

12、规式50元/m2吊 顶三合板、扣 板20元/m2石膏板30元/ m2墙 面墙 纸15元/ m2墙 布20元/ m2喷瓷、喷塑15元/ m2瓷 砖40元/ m2地 面室外水泥地 面20元/ m2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水磨石35元/ m2瓷 砖40元/ m2大理石60元/ m2复合地板60元/ m2木地板120元/ m2空 调窗 式50元/ 个移装补助费壁挂式150元/ 个柜 式240元/ 个热 水 器电、燃气20元/ 个简易太阳能80元/个真空管太阳能500元/个有线电话110元/个有线电视70元/户电 表350元/个动 力 电1100元户说明:1、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2、房屋装修使

13、用期定为十年,每使用一年,折旧十分之一。附件2: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名 称补偿标准花卉、盆景给予每亩3500元的移植费,或以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给予移植费。经济林、苗圃经济林未挂果的,按照4000元/亩给予补偿,挂果的,按照5500元/亩给予补偿。或依据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散生木:米径5厘米及以下的每棵3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7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26元,米径21-3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元。果树: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12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110元;米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160元。杨树等成片用材林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1300元;米径5-10厘米的,每亩补偿1800元;米径10-20厘米,每亩补偿2300元;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800元。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