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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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特征码 nNIwklCerkVtFoetCniw *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袁 xx,男,1974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330x13,系 xx 市 xx 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 县城关 xx 路财政大楼 1105 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 33102x488142 号公安交通管理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 7 月 25 日 11 时 43 分,申请人袁 xx 去 xx 小学接小孩, 由于 xx 路 xx 小学路段及附近 xx 东路

2、、xx 路均无停车位,在 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选择路边临 时等候,期间车未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上,11 时 45 分,申 请出车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 xx 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的协警以“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 由拍照贴单,11 时 46 分申请人返回车上时,该协警正准备离 开,申请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 第 2 页 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 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协警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填 开后无法收回作废,其只管拍照贴单,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 辩,要求申请人到市区中队接受处理。20X

3、X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 时,申请人到 xx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 罚,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 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 的理由和依据,该窗口经办人表示只负责打罚单,不接受申辩、 不负责说明,要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到市区中队几经周折 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离开现 场且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短暂停靠车辆,不应 该处以 150 元罚款,该指导员表示只要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 司机不在车上就要处以 150 无罚款,不接受陈述申辩。申请人 又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

4、罚,该领导 随即打了多个电话询问,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 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 便教育本人,减少再次违法,该领导恼羞成怒,放话说:“才 9 点多钟就来办公室要求民警说明理由,难道都由你啊?又不 是没见过你这样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请人无奈,只好 到窗口接受处罚,窗口女性经办人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提 出应由交通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并先签字,被告知经办人无执法 证件,要求申请人先签字,交通警察签字先空着。因为车辆 9 第 3 页 月底要年审和办理保险,且已有五次违法停车,长假临近,外 出可能被扣车影响行程,申请人无奈,只好先签字取得公安 交通管理简易程

5、序处罚决定书 ,并到银行交纳了罚款。申请人 认为,被申请人 xx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 33102xx488142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 员无执法资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该中队队 长朱骏(男性)的章,但事实上从贴单到作出处罚决定均由协 警实施,朱队长均未在场,在申请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

6、供有 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 20XX 年 7 月 25 日 11 时 46 分,在 xx 路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影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 法时间不清,停放是一种持续状态,应表述为一个时间段而不 是一个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 路路段很长,横穿整个 xx 城区,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许停车路段。 第 4 页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人未离开 现场、随时可以驶离且未妨碍其他车

7、辆、行人通行,并非“不 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停放车辆和临 时停车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实施条例均未对停放和临时停车的涵义作出规定,根据通常理 解,应以时间长短以及驾驶人对车的掌控状态来区分,人在现 场可以随时驶离的短时间停车应为临时停车。 四、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只有 20XX 年 7 月 25 日 11 时 46 分申请人车辆停在 xx 小学路段的证据,这一证 据只能说明相机快门打开不到一秒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 映事实,车辆违法停放是一持续状态,应当用某一时间段的视 频来

8、证明,至少应当拍照二次以说明某一时间段的停放状态, 第一次拍照时通知立即驶离,第二次拍照实施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 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错误,实施 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 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应受处罚,根据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停车或违法临时 第 5 页 停车行为实施处罚需要二个前提,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 者虽

9、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现场” 包括在车上但不仅限于在车上,而“影响”的涵义也明显大于 “妨碍” ,本案中申请人在现场且未拒绝立即驶离,也未妨碍其 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处罚;二是适用浙江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 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本 案能够确定驾驶人,且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 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10、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 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 罚应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 20XX 年 7 月 25 日,违 法地点是 xx 小学路段,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 9 月 13 日, 地点在城区中队窗口,明显不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适用一 第 6 页 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既未立

11、案,也未由二名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询问笔录,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审查,未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且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七、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就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受处罚, 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 执法目的不明。xx 路 xx 小学路段地处 xx 商业中心,县政府、 xx 小学、玉城中学、城关一中、xx 商城、中心菜市场均在附近, 而附近的 xx 路、珠城东路、玉兴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 设置相配套的停车位(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大部分警力用 于抄罚单,未着力维护重要路段现场秩序,处罚未与教育

12、相结 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 罚决定,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 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处 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 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明显从重情节,结合浙江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应处以 50 元罚款,不应处以 150 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 性大、处罚显失公正,从横向和纵向来比较,都未做到公平公 正执法,从横向来看,11 时 46 分是 xx 小学放学时段,临时停 车接送孩子的人

13、很多,大多未受处罚,据小道消息,特定路段 第 7 页 在特定时间可以不处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显失公正,从纵向 来看,近五年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路段几乎每天开车接送 小孩四次,总次数几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处罚,说明执法随 意性很大。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 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 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 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 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xx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3310x8142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 此致 xx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 年 10 月 16 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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