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悔过书共10篇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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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悔过书(共10篇)受贿罪悔过书(共10篇) 篇一:悔过书杭州被处决原副市长许迈永悔过书曝光忏悔人:许迈永 原任职务:浙江省杭州市副市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 罪判决结果:5月12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许迈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许迈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犯罪事实:1995年5月至2016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

2、0万余元。 新闻背景: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本文系许迈永在2016年10月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的思想检查。 以下为悔过书全文: 1984年6月,萧山县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高调表功型 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 告诫建议型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重演 篇五:王荣洲:贪污、受贿罪辩护词张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妻子李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

3、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5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就涉嫌贪污、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主动交代其贪污、受贿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 (

4、一)就涉嫌贪污罪而言,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就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和卷宗材料来看,侦查机关当时传讯被告人是因为徐州监狱犯人孙晋元交代被告人张在处理中煤五公司第三工程处废旧钢材过程中涉嫌受贿,被告人在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这也就是说,一开始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贪污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并不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侍了自己所犯的贪污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就涉嫌受贿罪而

5、言,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6年5月28日早6:30到9:50,被告人张在侦查机关向其取证询问时就主动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尽管公诉机关的“案发经过”说到通过对证人孙的调查,其交待了向被告人张行贿的事实,但通过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对证人孙的提审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后进行的,即2016年5月28日9:50到10:30,辩护人认为张的证言不影响被告人受贿罪自首的成立(见证据卷第2页、第34页)。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

6、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一次询问笔录、五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从中煤五

7、公司三处人力资源科向九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共产党员干部。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其悔过书及其表现可知犯罪后被告人张是后悔不已,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组织的信任。 (三)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其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 (一)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 (二)从主观恶性来看,根据被告人张的供述

8、及证人孙的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系被动受贿而非积极主动的索贿,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贪污和受贿的赃款已经被侦查机关全部予以追回,没有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犯罪,是否弥补了损失,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人的亲属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退回贪污的全部6.3万元赃款,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就涉嫌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经主动退回全部2万元赃款。 最高人民法院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的规定: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通过本意见的规定,再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恳请法院应当考虑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0、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篇六: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悔过书:愧对六安700万人民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悔过书:愧对六安700万人民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首先要感谢法庭给我的辩护权利和陈述的机会。我最后陈述的有以下四点: 一、我认罪服判 今天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对我起诉指控的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我无异议。对指控认定的具体内容,共指控认定受贿总额1348.28万人民币,对此我无异议,接受法庭的任何判决。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的580.68万,其

11、中的玉石、玉器、字画等物品,检察机关已让我辨认过,对此我无异议,我服从法庭任何判决,我将如数上缴财物。因为家庭的原因,我有一些债权,我不能追回债权来补交我的差额。我已经通过我的律师让我的家人变卖房产,全部用来上缴我所欠的差额。 二、我所犯罪的动机和原因 我自立案审查一年多来,除了回忆交待问题,就是看书、学习、悔过自己,为什么在我人生的最后一公里会犯下如此重罪,其思想根源我在双规审查时,已向组织做了万言的剖析。 第一,主要是在人生的晚年放松了学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导致了思想滑坡,党纪、法纪标准降低失守。其主要表现在痴迷上玉石、玉器,以至玩物丧志。我担任副省长后接触的面广了,层次

12、高了,看到的听到的各种社会现象也多了,致使我思想产生了错觉,把社会不正之风非主流现象误认为是社会普遍主流潜规则,吃一点、喝一点、摆弄些字画、玩点石头等是社会上一般人情往来和文化交流,在我这个职级层面上也没少见,而思想麻痹、放松了警觉。 由于自己客观上在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又出于在六安老区工作十年的这份感情,开始帮助了六安霍山县和金寨县开发玉矿资源和加工玉器产业,大量接触到了玉石、玉器,并开始研究钻研玉石。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又结识了省内外一些玉石专家和玉石、玉器爱好者,能有机会请教和参加一些活动交流,我从开始的搜集一般的玉石和矿石标本,到收藏省内外的一些玉石、玉器和奇石,直至爱上玉文化,痴迷上

13、玉石、玉器,到了爱不释手、不能自拔、玩物丧志的境地。常言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我不知不觉的收到了一些老板大量的玉石、玉器,犯罪后经鉴定1千多万,才使我吃惊猛醒。法律是无情的,我悔之已晚。这次法庭上指控我受贿总额1348万,其中近千万是玉石、玉器和奇石,占我受贿总额的70%,除此之外,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580万中,其中玉石、玉器也占了一定高的比例。多年来我没有学会抽烟、喝酒、打牌、玩麻将,但偏偏学会和痴迷上了玉石、玉器,让所谓的玉文化交流这种糖衣“雅贿”迷住了双眼,让疯狂的石头把我绊倒,摔下万丈深渊,走向了人生不归路。 第二,党纪法纪意识淡化,既没有管好自己,又没管好家人,导致我的亲属

14、通过各种经营活动从我的关系请托人手中得到了高达257万元的违法所得。不管他们的经营活动往来我知情多少,尽管我没有拿他们所得钱财,但是这种亲属亲情特定关系人在法律界线上是清楚的,他们的所得等于我所得,对此,我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和我妻子11年20余次频繁的收受关系请托人43万人民币,尽管多数是经我妻子手收受,但我妻子事后都不同程度告诉了我,这个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更应由我全部承担。 第三,贪图、享乐、攀比心态滋长。我接受郑某等人对我家庭住房装修和修缮及丁某安排我家人到海南度假旅游,完全是我享乐主义思想和攀比心态所致。我总感到辛苦了一辈子,应该到了老有所乐的时候了,应为老人尽点孝心,为子女尽点责

15、任了。从而忘记了党纪、法纪,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上述问题看成是官场上普遍现象比比皆是,法不责众,没什么大问题,这种侥幸心态铸成又一大错。三、我的忏悔和愧疚 一年多的反思,我深深感受到以下几点: 一是我愧对了党和人民对我40多年的培养和教育。我是1970年上山下乡的一名知青,组织上把我从最基层生产队一级的村官,一级没少的到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县委书记,再到市委书记、副省长一级中高级领导干部。送我读书,国内外学习深造,完成了研究生学业,花了多少精力和财力。多年来组织上给了我上山下乡知青模范、优秀基层党支部书记、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等诸多荣誉。该给我的职级待遇都给了我,可是我自己到了人生的晚年成

16、熟之年,没能汲取“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的古训,重复犯下了前人犯下的不可饶恕的错误,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让我深感痛心后悔,我对不起党和人民。 二是我愧对了六安老区700万人民。我从1999年到六安老区贫困区工作头尾10年,我是六安老区自解放以后唯一一名从若干地市委书记岗位上被直接到省部级领导岗位上的佼佼者。为此,老区人民以我为骄傲,我离开六安的时候,那种依依不舍的挽留,和2016年3月我回六安参加撤地设市10周年庆祝大会上,对我长时间的掌声的情景让我终生难忘,为此,我欣慰过。可是我辜负了老区人民的厚爱和期盼,我对不起红土地上老区人民的培育,我让他们失望了。可是老区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

17、都将永远唤起我对老区人民的敬仰。 三是我愧对了十年来爱护关心、帮助、教育过我的各级老领导、老同事,我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厚爱和希望。我给他们丢脸了,让他们失望了,我深感惭愧和无地自容。 四是愧对了我的家庭。我老母亲已91岁高龄,曾在那艰难困苦的年代,含辛茹苦用米糠和野菜让我活了下来,度过了童年,之后省吃俭用供我读书,工作后特别是我担任领导干部后,为支持我的工作减少我的负担,几十年来一直远离我居住。我去年出事后,老人整日以泪洗面,至今日日盼望两个囹圄中的儿子在她有生之年能回家,听到我近期要开庭审判,老人要求到庭看我一眼,“慈母心中念,囚中儿子思。”我何不想和老母见一面,可是我不忍心91岁的老母见儿

18、伤感,我让老人失望了,我只能向远方的老母道一声对不起,妈妈,儿子不孝,来世再报答您的养育之恩。 我上海85岁以上的岳父、母两位老人,也是两位老党员,曾为了支持我事业和婚姻,将他们已下乡近10年完全符合回上海政策的女儿我的妻子忍痛割爱留在了安徽陪伴我,在农场结婚安家。除了当时经济上接济我们,又将我们的女儿从出生落地就留在上海他们身边,从养育到上学和工作至今没有让我们操一点心,使我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和学习。父母对孩子是不图任何回报的,我欠他们的太多了,如今深情难报,只能道一声岳父、岳母你们多保重,女婿不孝。 我的妻子70年代初从上海上山下乡到安徽,今年也已60周岁了,在安徽芜湖一家企业,我们一起在农

19、村参加劳动,结婚安家度过了艰苦的下乡10年。80年代,我们先后进城,又因我读书、工作需要多处调动岗位,几十年一家人三地生活,分多聚少。妻子多病,我不能照顾,女儿我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我这次出事,妻子因我涉案受审,女儿因我受到影响婚恋破裂,至今独身一人。几十年来,我不但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反而让她们为我背负贪官骂名的耻辱,并将长期的痛苦煎熬。是我自己毁掉了自己,害了家人和亲朋好友,毁掉了自己的家,我深感对她们的愧疚。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我衷心的感谢 一年多来,组织上的关心教育,司法机关的细致深入调查、审查、甄别,搞清了我所有问题,让我解除了思想负担,卸下了包袱。这一年多来,我身陷囹圄

20、但让我有时间读了很多书,从而使我看清了很多问题,进一步认清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促进了我认罪和悔罪的决心。同时感受到组织上对一个犯了严重错误的干部和家人的关心、爱护,而不是一棍打死。 再一点让我难忘的事,去年我双规审查期间“七一”党的生日这一天,纪委专案组的张局长等人给我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党课,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我,并带领我一起重温入党宣誓誓言,这次党课虽是我入党41年来的最后一次党课,但是,对我的帮助教育非常深刻,让我至今难忘。 二是我要感谢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东营市检察院和东营市人民法院。这一年多来,严格依法、按程序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尊重我的权利和人格,关心我的身体和生活

21、实事求是地对待我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法院在庭前调查和沟通时又耐心听取我的意见。在东营法院的精心安排下,我本月的4号从秦城押解到东营,从押解到看守所,押解的干警、看守所领导、执勤民警、医护人员等在我的生活上都对我进行了关照,使我感到了山东人民的朴实实在,借此机会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总之一年多来,为了我的案件,司法机关和全体办案人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借此机会我一并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是我感谢曾多年来在我身边工作过的同志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他们在我入狱后对我家人的关心照顾。我希望他们今后一定要多学习,听党话、跟党走,心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既要有作为,又不要滥作为,慎独、慎行、

22、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 我虽然犯了严重罪行,但是我毕竟曾是一名有着40多年党龄的党员,我坚决拥护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举措。从我犯罪后让我深深的体会到,假如“八项规定”、“反四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大举措早出台3-5年,我可能也不至于痴迷上疯狂的石头,犯下如此重罪,我受贿额的90%都是发生在我担任了副省长后几年。因此,血的代价和沉痛的教训让我认识到,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严要求和严格管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 我的政治生命已终止,生理生命等待着今天的判决,无论什么结果我都接受,决不上诉。我将在我的有生之年好好接受

23、思想改造,以实际行动来向党和人民赎罪,向家人赎罪。 最后一点请求,请求组织和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能给因我而涉案的家人一条出路,让他们能够有机会为社会和家庭尽责尽义。 篇七: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案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16)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4、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

25、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

26、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

27、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

28、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

29、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

30、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

31、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32、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

33、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34、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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