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保险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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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保险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 特征码 HfRxeYQzhQiPjjbragpE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 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 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 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 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 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

2、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 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 第 2 页 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 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给付医疗保险 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的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次。 二、住院治疗。本

3、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 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 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 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 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 第 3 页 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

4、驾驶执照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 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 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 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 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 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

5、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 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第 4 页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 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 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 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 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 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 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6、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 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 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 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 5 页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 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 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

7、用正式收据,被保 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 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

8、内以 第 6 页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 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 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 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 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 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 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

9、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 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 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 费。 第十三条 附则 第 7 页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 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 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

10、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 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 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 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 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 列费用不予负责: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 费、陪床费;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 器具费用;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 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

11、缺陷病毒(hiv) 。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 第 8 页 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 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 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 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 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 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 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 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 年交对应的 h 值分别为 30、180、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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