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借款合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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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借款合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1 特征码 yTVReQvMvIYmHotdYgvC 合同编号:_ 抵押权人(贷方):_ 联系电话:_ 地址:_ 邮政编码:_ 抵押人(借方):_ 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担保人(发展商):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年 _月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 “本合同” ) 。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 第 2 页 年_月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 (编号为 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 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

2、理房产抵押手续, 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 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 押物(资料详见附表) ,并接受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 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 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 人。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1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2 “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3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 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

3、其他费用。 4 “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5 “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 卖方。 第三条 贷款 第 3 页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大写) 。 二、期限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 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 三、贷款年利率为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 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 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 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 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

4、月金偿 还方式,共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 , 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 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 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_款额 (1 十贷款期月利 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 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第 4 页 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抵押 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 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 押权人。 第五

5、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 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 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 之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 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 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 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

6、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物案登记注销费、 第 5 页 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 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 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 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人抵押 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 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地产之权益抵押: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 益以优先第一位

7、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 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 第 6 页 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 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 登记,有关购房发票、 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 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 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

8、权人 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 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 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 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 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 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 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 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

9、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 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 第 7 页 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 房产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 , 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 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依法处置该房产并 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 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 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

10、欠缴之日起连续满 60 天仍未清缴全部应 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 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 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 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 第 8 页 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 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

11、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 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_抵押人本身发生病 变(包括精神不健全)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 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 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 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 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五条件地偿还予抵押 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法律 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 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 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 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第 9 页 二、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 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 收据或租单。 三、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 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 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

13、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 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五、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 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 连带责任。 六、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 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 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 10 页 第十三条 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 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

14、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 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 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 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 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 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 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 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 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

15、向当 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 (及) 房地产共有证 )和 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 第 11 页 押人之房地产证 (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 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 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 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 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 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

16、 30 天内,租客 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 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 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 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 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 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 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 第 12 页 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 之受益人

17、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 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 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 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 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 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 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 房产

18、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 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问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 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 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 ,也是本合同项 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 责任如下: 第 13 页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 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

19、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 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 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 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 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 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 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 第 14 页 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

20、关手续,以保障 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 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 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 知之日起 15 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 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 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 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 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

21、条 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 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 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 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 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 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 7 第 15 页 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 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 30 天内,持有 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

22、之 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物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 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 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 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 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 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 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 ,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 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 还款凭据,否

23、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 等方式解决。 第 16 页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 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 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 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 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 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 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 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 、 “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 据”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效 力,抵押权人执_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 _份。 抵押权人(盖章):_ 抵押人(签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第 17 页 担保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 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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