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23有轨电车技术条件 标准 CJ T 5016-1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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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J 中 舌 阵夕 火污 弓乡 冬和 国 城 镇 建 设 行 匕 标 准 C J / T忿 0 1 6 一9 4 有轨电车技术条件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t r a mc a r s 1 9 9 4 一 0 6 一 0 4 发布1 9 9 4 一1 2 一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 布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有轨电车技术条件 Tec h u i cals P e c i fic a t l o n sf o rt ran 1 c a “ ( J / T5 0 1 6 一9 4 1 主题内容 与适

2、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 计、 制造有轨电车的 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直流供电的各型城市 有轨电 车。 2 引用标准 C B1 4 9 7低压电 器基本标准 GB 4094道路车辆、 操纵件、 指示器和信 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G B4 7 8 5汽车 和挂车的 外部照明 和信号 装置的数量、 位置和光色 GB 5 5 9 9铁 道 车 辆动 力 学 性 能 评 定 和 试 验 鉴 定 规 范 G B5 845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 B5 9 5 1城市无轨电 车和有轨电车 供电系 统 G Bll38。客车车身徐层技术条件 G B / T1 2 4 3 。客车乘客扶 手杆的固定件 基本型式与

3、规格尺寸 G 丑 / T1 2 431客车乘客扶手杆断面规格 GB / T1 2481 客 车防 雨密封限值 Z B K63002牵引电 器基本技术 条件 z B K63004牵引电 动机基本技术条件 J B3 03。汽 车挡风玻璃气动刮水器 型式与尺寸 J B3 031汽车挡风玻璃气动刮水 器技术条件 J B3 O 3 2汽 车挡风玻璃电 动刮 水器型式与尺寸 J B303 3汽车 挡风玻璃电 动刮水器技 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使用 条件 a海拔不超过 1 2 0 0 mo b 环境 温度范围为: 一 254 。 氏 c . 最湿月月 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 ( 该月平均最低温

4、度不高于2 5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 1 9 94一06一04批准 1 9 9 4 一1 2 一0 1 实施 1 CJ / T5 0 1 一9 4 如超 过上述使用条件, 由用户与制 造厂协商。 3 2 技术参数 有 轨 电 车 的 技 术 参 数 应 符 合 表1 的 规 定。 表 1 序号项一目 4 轴车6 轴车 忘 书 1 岁 气 奋 车辆总长( m m ) 不大于 1 4 2 0 02 2 0 0 0 2 车辆宽度( mm ) 不大于2 6 0 02 6 0 0 3 车辆高度( mrn ) 不大于 3 5 0 0 3 5 0 0 , 卜 4 转向架中心距( ) 6 0 0

5、0 7 2 0 0 6 0 0 0 7 2 0 0 5 额定载客人数(8人/ m Z ) 1 6 0Z 6 a 6 空车质量( 翰) 不大于2 0 0 0 03 2 0 0 0 7 厂定满 载总质量( k g ) 不大于 3 2 0 0 05 2 0 0 0 8 轴重( 掩) 不大于 主动轴 9 1 0 0 从 动 轴7 9 00 主动轴9 1 0 0 从动轴 7 9 0 0 9 轨距( mm )1 4 3 51 4 3 5 1 O 线网高度( 朴 )5 2 0 0 5 5 0 05 2 0 0 5 5 0 0 1 1 线网额定电压( V)6 0 0或7 5 06 0 0 或 7 5 0 1

6、2 功率(kW) 不小于 7 41 4 8 1 3 最高车速( 额定载客量) (km压) 不小于 4 54 5 l 4 最大起动加速度( 空载) ( m/s“ ) 不小于 0,7 0 . 7 4 1 5 最大起动加 速度( 满载)( m /s 2 ) 不小 于 ,0 . 6O 石 1 6 最大 爬坡度( 额定载客量)(%) 不小 于 66 1 7 离轨面最小间隙( m m ) 不小于 9 09 0 1 8 最小转弯半径( m) 不弋于 1 91 9 l 9 一级踏步高度( 二 ) 不大于 4 2 04 2 0 2 0 车厢内高( 二 ) 不小于 2 1 0 021 0 0 2 1 常用制 动减

7、速度( m 八 2 ) 不小于 1 ,11 . 1 2 2 紧急制 动减速度( m /s “ ) 不小于 1 31 3 注: 1序号1 车辆总长m m可根据用户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生产, 4 轴车为1 1 0 001 4 2 00 6 轴车为 2 0 0 0 0 一 2 2 0 0 0 。 2 . 序 号n线网 额定电压应符合C B 5 9 5 1 。 3.3 一般要求 3 , 3.1 在正 常的 轨道上, 有轨电车以1 0km /h的速度, 按规定通过允许最小曲率半径时, 有 轨电车的走行部分和联结部分应无损伤。 2 C J / T5 0 1 6 一9 4 3 . 3 . 2 车 辆以30k m

8、 /h速度行驶时, 司机室内及乘客间内 的最大噪 声级不超过8 8dB ( A ) , 外部距轨道中心7 . s m处的最大噪声 级不 超过9 O d B ( A ) 。 3 . 33 车 辆运行的平稳隆 指标, 参照G B55 99应不劣 于2 . 5 。 3 . 3 . 4 有 轨电 车的防雨密 封性能 应达到G B / T 1 2 4 81的要求。 3. 3. 5有 轨电 车 在 正 常 使 用、 保 养 情 况 下, 从 投 入 运 行 到第 一 次 车身 大 修 的 行 驶 里 程 应小 少于3 6 火 1 0 4 k m。 3 . 4 高、 低压电 气设备及控制电 路 3 . 4

9、. 1 有 轨电 车受电弓 的工作变化范围 不小 于1 2 00 m m 。 3 . 4 . 2 有轨电车上的牵引电动机应符合 Z B K6 3 O 04。 3 . 4 . 3 有轨电 车上的牵引电 器应符合Z B K 6 3 o 02。 3 . 44 有轨电 车的低压电气 设备应符 合G B1 4 9 7 。 3 . 4 . 5 有轨电 车直流牵引电动机起动 和调速的 控制, 可以 采用有触点电器的间接变阻控 制 方式, 及有 触点电 器的直 接变阻控制方 式, 或者采用晶闸 管脉冲斩波调速方式, 3 . 4 . 6 有轨电 车的主电 路、 辅助电 路、 控制电 路应设有保护 装置。主电 路

10、应该有短路保护、 过流保护、 大气过电 压保护 及欠电压保 护。 对采用斩波脉冲 调速的电 路, 还应 该有 过电 压保 护 装置, 辅助电 路应装总开 关, 各辅助电 气设备 分路 应装分路熔断器。 3 . 4 . 7 高、 低压电 气线路的 敷设应排列整齐, 接头编号标志清晰, 穿过洞孔或转弯处时 应有 保护绝缘措施, 固定应牢靠。 3 . 4 . 8 控制回 路及辅助设备的电 源由电 动发电机, 或逆变器和蓄电 池供给, 控制回 路及辅 助设备的额定电压 推荐选用直流24V 。 3.4.9 低压 线路应与高压线路 分开敷 设, 分开包 扎, 并与气路 管道保持一定距离。 3.4.10 有

11、轨电车的 主电 路、 控制电路 和辅助电 路均应 进行绝缘耐压试验。 主电 路的 试验电 压 值为。 8 5(2 . Z Ue十1 。 。 0) v, 控制电 路和辅助电 路的额定电压为24 v及以下时, 试验电 压 为7 50V。( 注: 式中认 为主电路的额定电压, V。 ) 3 . 5 传动、 制动及气路系 统 3 . 51 有轨电 车车轮的滚动圆直径偏差; a . 在同一轮 对上两滚动圆直径偏差不得 超过士 l m m 。 b . 在不同轮对上两滚动圆 直径偏差不得超 过士Z m m。 3 . 5 . 2 有轨电 车的制动系统必须装有 彼此独立的常用制动 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 并具有应

12、 急制动功能。 3 . 5 . 3 有轨电车装有空气制动和电 制动, 在车辆满载且采用紧急制动时, 以3 0km /h速度 行驶时, 制动 距离不得大于30m , 在干燥平直的 轨面 上缓制动时, 减速应均匀, 制动 解除后行 走部 分无干扰 3. 一5 . 4 电 气制动线路是电阻制动, 或者是再生 制动 和电 阻制动的复合线路。 3 . 5 . 5 在气路系统中应装有低气压警报装置, 当气路系统发生故障, 使气压低于4 5 0kPa 时, 应能发出 音响警报信号。 3 . 5 . 6 气路系统在各气动元件不工作的情况下, 气压由6 5 0k Pa 降到5 5 0kP a 的时间应不 CJ

13、/ T5 0 1 一9 4 少于30min 。 35 . 7 气路中应装 设油 水分离器、 排 水阀、 安 全阀 等设施。 3 . 6 对铰接式有轨电车铰 接部分的技术要求 3 . 61 铰接机构的水平方向 应保证在最小转弯 半径条件下 安全通过。 3 . 6.2 铰接机 构的 承载连 接件必须严格控制 其材质, 对成品必须经 过检测。 3 . 6 3 铰接机 构必须装 置钢丝保险索的安全 设施。 3 . . 4 铰棚 装置和铰盘 地板必须具有与铰接 机构相适应的活 动范围, 运动中 不得有任何触 碰 和 卡 阻 等 现 象 。 3 . . 5 铰棚装置与车 厢连接处必须密封良 好, 不得漏

14、水。 3 . 6 . 车厢的铰 接部位应装设安全护栏和扶 手杆等安全设施。 3.7 车厢、 车窗 及车门 3 . 7.1 车厢应设有 换气装置及车顶夹层内应有隔 热材料。 3.7 2 全车的门窗 玻璃, 应采用 平整、 光洁的 钢化玻璃。 3.7.3 前挡风玻璃应采 用夹层玻璃或钢化玻 璃, 其性能 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 规定。 3 . 7 . 4 前挡风玻璃应装 有刮水器, 刮水器应符合J B3o 30及J B3o 31, 或者符合J B3o 32及 J B 3 0 3 3 。 37 . 5 两端都有司机室的电车, 乘客车门 设置在车厢两侧四 轴车乘客车门 应不少于6 个, 六轴车乘客车门应不

15、少于 8 个。 3 . 7 . 6 乘客车门的净宽, 供一个人通过的单通道门应不小于 8 20m m, 供二人通过的双通道 门 应不小于l o Z o m rn o 3 7.7 司 机室及售票员工 作台 设有操纵车门的开关。 3.8 对司 机室和车厢设施的 要求 3.8 . 1 有单独的司机室, 司机室的挡壁可采用半壁 或整壁式。 3.8.2 司机 座椅应能调整。 3.8.3 司 机室车窗上部应有 遮阳 设施, 并安装防 霜设施。 3 . 8 . 4 应设 有售票员 座椅和工作台, 工作台应装有: 报站话筒、 车门 开关、 发车信号音响器 及照明装置。 3 . 8 . 5 在车 厢外部的前、

16、后及右侧的明显位置处, 应设有 路线牌 3 名 6 有轨电 车应装设由司 机控制的 撒砂设备。 3 . 8 . 7 车顶 棚、 侧窗 和车门 处应设有扶手杆, 或为站立乘客 设拉手环。 3.8.8 扶手 杆及其附件规格 尺寸应符合G B / T 1 2 4 30及( ; B /T1 2 4 31的有 关规定。 3., 骨架、 车身蒙皮 及装饰件 3 . 9 . 1 车身的 钢结构框架须经 彻底除 锈和相应的防 腐措施, 车架骨 架应连接牢固、 可靠。 3 . , . 2 车身内外蒙皮、 饭金件及各种压条等装饰件以及联接紧固件均应装接平顺, 排列 整 齐, 间距均匀, 连接紧密, 无翘曲 和刮痕

17、, 外蒙皮不应 有突出 的尖角及 锐边。 3. 10 车 身 涂 层 应 符 合G Bll 3 80的 规 定。 车 身 各 部 位的 金 属 构 件 ,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腐、 防 锈 措 施。 按规定不饰漆或不 涂油 的零部件( 如 玻璃、 橡胶件、 塑料 件等) 不 得有油污或漆迹。 CJ /T 5 0 1 6 一9 4 3 . n 内、 外部照明 31 1 . 1 车内不同区 域的照明, 不能小手 表2 的规定值。 表 2 照明位置平均照 度( l x ) 乘客车厢距地板高l m处 2 5 车门踏步1 Q 司机室内 3 0 售票员工作处 5 O 车厢外距乘客车门l m远, 距地面

18、高l m处 1 0 3 . 1 1 . 2 有轨电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 位置、 光色、 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 B 4 7 8 5 的 规定。 3.12 其它设施 3 124 1 有轨电车内 应安装两个灭火器。 3 , 12, 2 有轨电车 应安装电 度表。 3.12 3 有轨电 车应安装 速度里程表。 3.12 4 每辆有轨电车 应备有工具箱。 4 标志、 运输与质 量保证 4 . 1 每辆 有轨电 车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 产品 标牌, 标 牌的内 容应包 括: a . 产品 名称和型 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 d . 出厂日 期; e. 生 产 厂 名 。 4 . 2

19、 有轨电 车在出厂时 必须附 有 产品 使用说明书 及按说明书 规定的 随车工具一套。 4 . 3 在用户遵守 使用说明书 中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时, 从接车之日 起六个月内, 并 行 驶里程 不超过2 5 000km时, 如 有出 现因 制造质量不良 而造成机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情 况, 生产 厂应负 责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如用户已 将车辆自 行改装, 则生产厂不对 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 建 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 术归口 单位北京建 筑机械综合研究 所归口。 本标准由 大连市公共电车公司负责 起草, 长春市公交总 公司、 鞍山市公交 公司 参加起 草 CJ /1 5 0 1 6 一9 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培 凤、 崔 朱霖。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 京建筑机 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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