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XXX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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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江工商格式备案字 2008-01-01- 19 监制浙 江 省 建 设 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江金地幸福里住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江山市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山市区江城北路1号三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81000004435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衢

3、综字(106)号 法定代表人: 余小明 联系电话: 0570-4967855 邮政编码: 3241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

4、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江山市环城西路 、编号为 1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号】为江国用(2008)第 9-7 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132.4 m2 ,规划用途为 商业、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8 年 1月 21 日至2078 年 1 月 21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江山市“金地幸福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8(浙规证)0810023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82320080305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

5、商品房【现房】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江山市规划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8房预售证第 017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砖混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五 层,(不含纯住宅部分房屋底部的架空层),地下 一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

6、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与该商品房配套库房、贮藏室、阁楼等详细的情况如下: (1)第 号【地下有产权库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m2,层高 米,产权登记面积以发证面积为准。 (2)第 号【地下有产权储藏室】,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m2,层高 米,产权登记面积以发证面积为准。 (3)第 号【地上无产权库房】,按个销售,不办理权属证书。(4)第 号【地下无产权储藏室】,按个销售,不办理权属证书。(5)该商品房【有】【无】配套的楼顶阁楼。若有配套阁楼则其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买受人,阁楼按套销售,不办理权属证书。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注:以下建筑面积已包括公摊面

7、积。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小计 元;【地下有产权库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小计 元;【地上无产权库房】按个销售计价为(人民币) 元;【地下有产权储藏室】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小计 元;【地下无产权储藏室】按个销售计价(人民币) 元;【配套阁楼】按套销售计价(人民币)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以上价款均为优惠后价款。)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

8、,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本商品房房价为出售时一次性定价,市场物价上升或下降时均不作调整。 5、 房屋总价款不包含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契税、办证工本费、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接入开户费、管道燃气安装建设费、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税、费。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9、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

10、同约定面积100%面积误差比=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 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面积差异通知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逾期则视为买受人同意作不退房处理。 (2) (3) (4)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付房款【全部用现金支付的,应付款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用部分现金加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的,现金支付部分的应付款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按揭贷款支付部分应付款计 元,其贷

11、款手续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按期办理的,按逾期付款承担责任】。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

12、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四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

13、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

14、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四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

15、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16、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7日(含7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的,次日起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和公共能耗费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出卖人提前交付,买受人提前接收的,物业管理费自交接之日起计算;出卖人提前交付,买受人未接收的,从合同规定交付之日,以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

17、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由出卖人负责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交付日通水、通电、通路(贮藏室、库房只通电、不配置供水设施);2、交付日燃气管道安装到户,具体通气日期由买受人与供气企业协定 ;3、燃气管道按住宅进行配套并由

18、出卖人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燃气企业施工,安装建设费每户 元,由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燃气公司预交,由出卖人代收,票据由燃气公司出具。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

19、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

20、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因装修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此而影响邻户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或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该买受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一切责任(住宅如何正确使用及正确装修详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听从物业管理人员指导) 2、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及时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该楼宇全体业

21、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该楼宇全体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江山市地名办确定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江山市地名办确定 5、关于阁楼和露台使用权的特别约定:该楼宇有围护的露台(含屋顶露台),其使用权归有户门通向该露台的买受人享有;该楼宇屋顶阁楼,出卖人可另行出售,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相应的买受人,阁楼不办理产权登记;购买阁楼和露台的买受人在使用时均须遵守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6、物业管理用房:该商品房需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物业用房,物业用房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办法按法律及政府规定办理。7、前期物业管理:该楼宇交付使用时配套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

22、暂由出卖人选聘,服务期为二年,待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可由业主自治组织决定续聘或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8、装饰事项管理:买受人如需在建筑物外立面或涉及小区公共景观的位置进行装饰或配装有关设施,装饰或配装方案须报请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9、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按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通知与送达:本合同有关的通知,需要书面送达的,双方当事人寄送地址以合同中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因地址错误或变更未通知导致无法送达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11、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23、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衢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房屋交接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

24、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房管部门 贰 份、土管部门 壹 份 ,银行 份。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江山市房管部门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环城西路“金地幸福里”现场售楼部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特别提示:平面图标明的虚线部分,不设置隔墙。如需设置轻质隔墙、推拉门等,由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自

25、理。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买受人同意以出卖人委托的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所出具的、并经江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测绘报告所载内容为准。一、地下室的公用面积:地下室外墙、楼梯、通道。二、一至五层的公用面积:一至五层外墙,一至五层楼梯。三、一至五层楼梯由一至五层按层比例分摊。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按职能部门验收为准;2、内墙:除卫生间、厨房外,轻钙批白;3、顶棚:轻钙批白;4、地面:普通水泥砂浆毛地面;5、门窗:住宅进户门为钢质平开门,其它门只留门洞,门扇、门框由用户自理,窗为塑钢推拉玻璃窗;6、厨房:地面、墙面为普通水泥砂浆毛面,顶棚为轻钙批白;安装普通水

26、龙头一只,其它设施包括餐厅与厨房的阻隔等由用户自理;预留油烟机排气口一个。7、卫生间:地面,墙面为普通水泥砂浆毛面,顶棚为轻钙批白;安装一只普通水龙头,每户一个卫生间安装蹲坑一只。其它卫生洁具等设施由用户自理;太阳能热水管接通至每户一个卫生间,预留管头,支管不安装,屋面指定太阳能安装位置,太阳能热水器由用户自理。8、贮藏室:地面为普通水泥砂浆光地面,墙面与顶棚为轻钙批白;门为普通铁质平开门。9、阳台:地面普通水泥砂浆毛面,阳台与客厅、卧室的阻隔由用户自理;9、其他:(1)水、电一户一表,电表为普通电子计量表,照明为普通白炽灯。(2)预埋供电线,安装用电开关、插座,每户房内各个房间均安装插座一只

27、。(3)主卧和客厅预埋有线电视、电话接口各一只(不含开户费);书房预留宽带接口一只(不含开户费)。(4)有阁楼的用户,预留套内上阁楼的楼梯洞口,楼梯由买受人自理。(5)住宅中的壁橱柜等在装修时由用户自理。本附件中的装饰、设备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以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为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未尽事宜(二)商品房交接书(编号 销 )出卖人,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交接 项目中原号为 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一、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合同约定买受人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实际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五条第 款的约定,处理办法是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原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合同约定,处理方法是 三、交付期限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未遇到原合同第十条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遇到原合同第十条第 款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按约定延期 个月。)四、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属按时交付。)(比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 天,按原合同第九条第 款约定,处理办法是 )五、 六、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七、本补充合同签于 年 月 日。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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