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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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银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及租赁的设施、设备、器材、物品(以下简称财产)和建设银行员工履行公务活动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因建设银行所有及租赁的财产造成和建设银行员工履行公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下列事故: 一、火灾和爆炸事故:指因燃烧、爆炸造成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指公用车辆或员工履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电气事故:指因电气电机设备损坏或操作不当造

2、成的停电、触电事故; 四、中毒事故:指食用有毒、已污染、已腐蚀或过期的食品、饮用水、药品或者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的事故; 五、坠落事故:指因建筑物、设备坍塌和人员、物品坠落造成的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各级行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经营”的思想,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创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行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监督所辖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指挥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根据行长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门是安全生

3、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和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检查、指导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指导公用车辆、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食品、饮用水、药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火灾、爆炸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五、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是相关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日常安全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事物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设施、设备和物

4、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物品的安全使用;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内设部门和营业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安全责任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机构员工的安全教育; 二、负责本部门、机构安全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相关管理和安全保卫部门,及时解决和消除职权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处置预案,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人员、财产的疏散和救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安全业务培训。在保

5、证自身安全和不扩大事故损失后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抢险,保护公共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内设部门和营业机构安全员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组织金融产品推销会和召开运动会、文娱演出等群众性集会,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安全保卫部门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包括:计算机房、楼宇控制室、配电室、锅炉房、储水池、厨房、内部停车场、武器 及危险品库等)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包括:ATM机、武器装备、特种设备、公用车辆、危险物品、食品、饮用水

6、、药品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按章操作,严格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严禁超负荷、超期和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和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节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 第十六条各级行要加强防火灾、防爆炸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防火灾、

7、防爆炸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普及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消防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购置、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储存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雷击等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油库、燃气瓶储藏库等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锅炉、燃器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

8、检验合格,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操作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操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安装、维修燃气设备(包括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必须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安装、维修中必须采取防火、防爆炸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得擅自在办公楼、营业场所内存放、使用危险物品。因公务使用、存放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存放。 第二十四条临近油库、化学品生产

9、和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的办公楼和营业场所,要根据危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配置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 第三节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律、法规,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库)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车场(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维护秩序,确保停放车辆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二十七条驾驶公用车辆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所驾车辆必须符合准驾车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出车前应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严禁酒后

10、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员工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制度,注意避让行驶中的车辆。 第三十条购置和使用的机动车必须质量合格,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行驶。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监督车辆状况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和驾驶员违章行为。 第四节电气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用电安全与触电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气安全知识。 第三十

11、三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职业操作证方可上岗。高(低)压配电运行岗位操作人员还必须具备国家有权机关认证的岗位资格。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高层办公楼、计算机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自备发电设备,当外部电网停止供电时,能迅速恢复供电。 第三十五条配电室和电机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章操作,发现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购置、安装、使用电气电机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或安装熔断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器等保护装置,并经检验合格。

12、第三十七条新增电机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用电负荷测算,不得超负荷增加电器,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在办公、营业场所安装电器或连接电源。 第三十八条人体容易接触和经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和电气连接部位应采取绝缘、屏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员要做好相关电气设备、器材和电气连接部位的日常检查,发现失效、破损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电气电机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并保持良好状况。带电设备和人体及其他物品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五节 中毒事故的预防 第四十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安全

13、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有毒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遗失、泄漏、毁损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二条厨师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体验合格和品行审查,符合岗位条件方能上岗。从事医务和药品管理的医师、药剂师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执业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购置、使用的食品、饮用水和药品必须质量合格,符合国家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安全标准和包装要求。不得购买、出售或发放过期、污染、霉变、腐烂等有碍人体健康的食品、饮用水和药品,发现过期、污染、霉变、腐烂的

14、,应立即销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厨房、饮水间、药房等储存和使用食品、饮用水、药品的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存放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食品柜、储水池、水箱、水瓶、药品柜等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开启装置和出入口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配合检疫部门定期检测食品、饮用水和药品的质量状况,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坠落事故的预防 第四十七条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

15、安全乘坐电梯、规避坍塌和坠落危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建造办公楼、营业场所、金库、计算机房、物品档案库和安装大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荷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出现沉降、裂缝、松动、脱落等情况时,要迅速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办公楼使用的电梯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质证明。 第五十条楼宇控制室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电梯内应有乘梯须知和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维护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国 家有权机关认证的岗位资格方能上岗操作。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章操作。发现故障和

16、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生产、安装、维修电梯、广告牌、门楣招牌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和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承担电梯安装、调试和维修的企业,还必须持有省级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 第五十二条人员行走或放置物品的楼梯、窗台、建筑物顶部必须设置扶手、栏杆等防护装置。楼梯上下和出入口应有明显标志,放置在窗台或建筑物顶部的物品必须予以固定,防止坠落伤人。 第五十三条员工应注意维护办公营业区域的安全和卫生环境,严禁向楼下或室外丢弃物品。 第五十四条玻璃门和户外安装的广告牌、门楣招牌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五条办公或营

17、业场所悬挂的吊顶、吊灯、吊扇等物品,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和施工,连接物件和部位必须锚固稳定,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职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要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火灾、爆炸、交通、电气、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七条员工发现安全事故征兆和苗头时,应按照“处置预案”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前往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开启或关闭相关设施和设备,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安全事故发生

18、后,所在行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部门职责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保卫、后勤保障部门和设施物资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部位,研究处置和抢救方案,迅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第六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现场警戒,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财产抢救工作,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三条发生人员伤亡时,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开展救护工作,并就近送往医院救治。 第六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

19、中,确实无法正常营业和办公的,必须报请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同意,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六十五条参与处置安全事故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和险情。同时要加强自身安全保护,防止后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安全事故需要外单位和社会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或救援的,所在行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状况、原因等情况尽快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做好相应的接待和人员、物资准备。 第六十七条新闻单位要求在现场进行采访、报导的,现场处置人员应要求采访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报告公安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处理。对外公布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按照银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

20、理。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六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行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现场。发生设施、设备、资料损毁、丢失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正常办公和营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九条所在行要指派专人向员工和客户说明事故原因和排除情况,稳定员工思想情绪,防止客户流失。 第七十条有关行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伤员的慰问和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抚恤工作,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和治安事件。 第七十一条所在行要认真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指派专人落实。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第七十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行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行

21、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报告。下列重大安全事故,一级分行要在安全事故发生12时内报告总行安全保卫部,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报告简要情况后再补报安全事故报告。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 二、3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三、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十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过程; 二、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情况;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五、安全事故涉及的重大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第七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由一级分行或总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安全保卫、监察、后勤保障

22、、工会等部门组成并至少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组应在 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交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和整改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派出行党委。党委应认真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第七十五条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责任人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或人力资源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时,有关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任何人不得隐瞒或以任何理由干涉、阻碍调查工作。 第七章附 则 第七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力、隐瞒事实,阻碍调查工作的,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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