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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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信赖利益的理论根底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延伸出来的信赖利益关系。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不仅有󰀂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无效型,依信赖理论原理应有󰀂合同有效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合同有效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交叉重合,应厘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以履行利益限制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也可以同时赔偿;信赖利益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核心问题,其发生原因有:一是侵权行为;二是物权请求权;三是合同行为

2、其中,合同行为上发生的损害赔偿涉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损害范围问题,但是,何者应赔偿信赖利益、何者应赔偿履行利益,何者又应赔偿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不仅学者仁者见仁,律师、法官也极为困惑。因此,理论上界定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有重要意义。一、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根底信赖利益,一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学者称之为󰀂损失说;二是指󰀂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2学者称之为󰀂利益说。理论上,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应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

3、的利益,当事人自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信赖关系,而非限于契约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因此,信赖利益的内涵采用󰀂利益说比拟周全、合理,本文从之。󰀂信赖利益的法理最初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由英美法为了限制期待利益(又称履行利益)开展起来,外国学者富勒与帕迪尤详细阐释了普通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而被!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所引用。依契约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契约不成立,或者无效,依据何者请求赔偿?罗马私法和法国民法典均无明文规定,直至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理论,认为信赖利益即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所在,并指出,b

4、3042;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那么,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1213据此,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某项法律行为,不是基于一种无缘无故的关系,其必然存在特定的信赖关系,如果没有信赖关系之存在就不能一起协商、签订和履行合同,即一方相信另一方通过合同的互守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取得合同上的利益,即信赖利益。但是,任意由缔约一方

5、恶意磋商或者明知合同标的不存在而协商合同,或者合同有效成立后随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追究此缔约方或违约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必然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换言之,依民法老实信用原那么,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都是随着契约的发生,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而开展起来的义务。󰀂给予信赖利益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信赖他方允诺的一方处于允诺作出之前其所处的地位。3简而言之,当事人的契约关系,也是一种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作为契约缔约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以信赖为根底

6、的法律关系。4而且,契约制度是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其各个环节的标准、目标和衡量价值,󰀂依诚信原那么与衡平观念,凡对损害具有支配力者,即应负损害赔偿之债。5信赖利益即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老实守信的应有之义,老实信用原那么是信赖利益损害的法理根底,信赖利益就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合同责任的根本表达。具体说来,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在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利益均沾的信赖关系,虽然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老实信用原那么,便产生了信赖关系之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违反此义务理应承当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再者,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的有效成立带来的

7、利益而支付的本钱费用和时机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损害,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害具有正当性。最后,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为了鼓励和保护信赖,一方作为合同完全履行的信赖,在一些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判决给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赔偿。德国立法机关采纳了耶林关于缔约上过失理论的观点,在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2项、第307条以及第179条第2项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此后,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均仿效德国民法,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缔约方的过失责任制度。但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仅是标准先合同义务产生的信赖利益,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是否产生信赖利益,其又如何与履行利

8、益相区分,不无疑义。二、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比拟分析通说认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信赖利益赔偿,据此,大陆各国民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标准调整。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订约上过失、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无权代理以及给付自始客观不能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我国合同法以具体法条形式规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一是,恶意磋商的合同未成立型,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合同未成立并非由一方向另一方承当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只有一方以恶意磋商才承当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质言之,订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如果不是以达成协议

9、为目的,而是基于恶意目的,为了拖延对方签约时机予以磋商,另一方当事人被一方恶意所蒙蔽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可以请求赔偿。二是,合同无效型。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民法通那么第61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过错,应当赔偿因撤销合同而使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值得探讨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一方不完全履行,另一方能否请求信赖利益损害?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仅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情形,合同有效型不适用,此观点值得商榷。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法理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被撤销,不是衡量获得信赖

10、利益损害赔偿的依据,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必然基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只要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和能够实现合同履行带来的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且在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不发生重复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此并不违反󰀂无损害无赔偿、󰀂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的原那么。󰀂保护信赖利益,就是要使原告回到原来没有相信被告许诺的状态。6688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的依据,利益是信赖产生的结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产生可以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一方对另一方依约履行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因一方没有全面履行而导致信赖利益损害。

11、信赖利益损害的根源在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理信赖未能得到完全履行的公平回报。例如,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赠与人却违背合同予以任意撤销,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赠与的许诺赋予了信赖,法律通过强制赠与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予以保护,从而保护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质言之,信赖可以使欠缺对价的有效赠与合同变为具有执行力的合同,受到法院强制力的保护。更何况,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有违约行为,在履行利益难以计算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的依约履行而遭受的损害,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284条也规定:󰀂在满足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时,债权人也可以不主张替代履

12、行的损害赔偿,而要求赔偿其基于信赖会获得履行所合理支出的本钱费用,但是,即使债务人没有违反义务债权人也无法实现目的的除外。因此,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是信赖利益请求赔偿的常态,合同有效情形是非常态。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是合同责任的两种损害。履行利益,亦称期待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又称为积极的合同利益。7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上极易混淆,正确厘清两者关系,考究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有理论价值。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等救济手段,两者有各自的功能,也有一定的联系。1.一般而言,都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两者是以契约的

13、发生为根底,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完全不同。2.都是具有相对性。两者都是基于契约之间特定的当事人,即义务人为相对人,不是契约以外的第三人。3.都是以存在损害事实为根底,坚持󰀂无损害无赔偿原那么,以实际利益遭受损害作为赔偿依据。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信赖利益主要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有效情形;履行利益仅发生在合同有效情形,其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2.归责原那么不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为例外;反之,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以无过错

14、责任为原那么,过错责任为例外。3.侵害的利益不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侵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侵害的是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积极利益。4.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信赖利益主要是指订约本钱、费用和时机本钱的支出;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得对合同的期待利益,主要是净利润的损失。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信赖利益损害,一般地说,指因要约或合同关系赋予信赖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维护原态的利益,以及因合同协商及订立而使债权人放弃(或失去)其他的订约时机而造成的损害,包括本钱费用和时机利益,主要包括:(1)为准备签约或为签约而支出的费用;

15、2)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4)时机利益损害,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时机所产生的损害。一般地说,恶意磋商的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无效型发生的信赖利益比拟容易认定,在合同有效型情况下,那么发生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交叉复合的现象。对此,理论上如何区分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范围,学者仁者见仁,各国民法典亦模糊其辞,尚需理论上进行研究分析。(一)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能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基于履行利益除了包括本钱费用外,还包括预期利润;又基于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锁,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随意解除合同,仅赔偿信赖利益,合同

16、的执行力将得不到保障,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判例与学说一般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原那么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可取得之利益为限。对此,梅仲协先生强调,󰀂盖非如此,撤销权之行使,不使无益,反受其害,甚非法律所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之自由,而赋予以撤销权之本意。8其意旨在于保护享有撤销权的正当行使权利,而不问市场的变化,仅以意思表示当时的履行利益为限。有学者认为,󰀂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的交易。9但

17、是,台湾地区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能超过履行利益,尚属探究。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关于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是表意人就其所引起意思表示有效的表见,负绝对担保责任,所以其对于契约的撤销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对于德国民法典第307条关于契约因标的不能无效,有学者认为,󰀂在立法政策上具有疑义,德国判例对于因订约上过失所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明确表示不以履行利益为限。1234本文认为,如果以履行利益限制信赖利益的赔偿,将会扭曲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理论价值,也无法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何况,在某种情况下,信赖利益是可以计算的而履行利益是无法估量的,在无法衡量履行利

18、益损害的前提下,又何以确定信赖利益的损害?以一种未知的价值额予以确定或者限制一种的价值额,是不符合逻辑的。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应是合理的信赖情况下发生的损害,并非所有因订立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均以履行利益为限。有时,信赖利益的损害不亚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涉及对商业道德、交易平安,乃至经济秩序的破坏,如以履行利益限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无以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正当的信赖利益,理论上判断应否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关键取决于债务人对于信赖利益损害发生上主观的过错程度:凡债务人主观上有重大过错特别是成心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超过履行利益数

19、额,以实际填补损害为原那么;反之,如果债务人对于信赖利益损害的发生纯属过失,并且这种过失轻微,那么应考虑在履行利益的限度内予以救济。(二)信赖利益能否与履行利益同时赔偿?󰀂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是损害赔偿法的根本原那么。那么,当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同时为合同利益的情况下,一方能否同时请求两项利益赔偿?在可预见性利润的违约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么请求赔偿合同未订立的利益,要么请求赔偿到达合同已履行的利益,一般认为不能二者兼得,理由在于:在存在利润情况下,相比而言,信赖利益往往小于履行利益,因为履行利益包括了预期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履行利益实际上是一种毛利润。按照

20、一般人逻辑,债权人不能同时要求毛利润与本钱费用支出的损害赔偿,因为履行利益已经包含本钱支出(即包括信赖利益)。但是,不得同时请求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赔偿的原那么也不是没有例外。例如,在一个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入住2年后发现房屋有不能消除的严重瑕疵。承租人被迫解除合同,再寻找新住处。承租人所受到的损害包括:找新房屋的费用、在找到新房屋之前临时的住宿费用(比方住旅馆的房费。当然,按照损益相抵规那么,要减去其因此而节省的房租)、因信赖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付出的装修费用等。󰀂在这些损失中,找新房的费用、临时的住宿费用是因为违约造成的,属于积极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害,而装修费那么

21、是信赖利益的支出。6688在这个案例中,对二者进行同时赔偿才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除期待利益外,确定是否赔偿信赖利益,考究的是信赖利益与违约之间是否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在亏本合同情况下,应当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相比拟,确定赔偿的数额。所谓󰀂亏本的合同,是指󰀂那些即便合同得以履行,债权人也不能获得利润(净利润)的合同。于此情形,受有信赖利益损害的当事人面临的局面是其履行利益为负,而其信赖利益那么存在客观的支出,显然信赖利益损害大于其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能得到的履行利益。但是,不能获得利润,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债权人不能获得预期的利润,对于债权人应否获得赔偿,应

22、比拟债权人的信赖支出和其在合同履行情况下的净损害。󰀂根据%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的原那么,如果可能遭受的净损害比债权人的信赖支出还大,那么其不应获得信赖利益的赔偿;但如果净损害小于信赖支出,那么债权人应当获得该二者之差的赔偿。6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根据󰀂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原那么,除非特殊情况下,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基于信赖合同履行状态与到达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是一致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出的本钱与费用等信赖利益,基于这些支出在赔偿履行利益已经考虑,不应将信赖利益单纯列出请求赔偿,这说明履行利益已经涵盖信赖利益,只能赔偿履行利益,

23、二者不能兼得。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赖利益并不完全是一个与履行利益独立的概念,信赖利益可以是履行利益的一局部。存在亏本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考究合同的净损害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差额。此外,赔偿信赖利益损害应是合理的信赖发生的损害,而非无限扩大,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约定进一步完善标的物而受到信赖利益等情况的损害,基于违约与信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对此信赖利益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简而言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能否同时赔偿,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三)信赖利益可否提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与非财产上的损害。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生的损害,除

24、财产上的损害外,尚有非财产上的损害。在侵权行为上,各国法律规定非财产损害可以请求赔偿。但是,就合同责任而言,假设发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通说认为,财产上的损害应予以赔偿。然而,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是否予以赔偿,如甲女向乙订购名贵结婚礼服,在结婚前夕,因乙保管不善被火消灭时,提出合同责任时,甲就其精神上的痛苦,能否请求赔偿?大陆各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意见也分歧较大。本文认为,理论上信赖利益可适用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理由有三:其一,信赖关系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在特定信赖关系的情况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信赖义务亦属法益保护的一种,自可适用信赖理论来赋予信赖利益以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二,就债的原理来说,信赖

25、关系之债接近于侵权行为之债,既然侵权行为之债可以适用非财产性的损害赔偿,信赖关系之债也有理由准用侵权行为之债适用非财产性损害。而且,各国立法与学说并没有封堵法益损害而成认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大门。只不过为了防止非财产损害过于宽泛,需要对信赖利益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予以适当限制。其三,󰀂德国法院通过所谓的%商品化论之判例&,将某些非财产性的损害解释为已经被商品化,而当作财产性的损害予以赔偿,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产性损害概念的扩大化;!瑞士债务法第99条第3款明确规定关于侵权行为损害的计算准用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日本民法理论界认为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不妨给予非财产损害的赔偿。10由此可见,就合同责任是否成认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立法与学理见解虽有不同,却也并没有为信赖利益可以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设置不可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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