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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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人行为规范一、制定合伙协议的原则(一)合伙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合伙协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伙协议时,每个合伙人的意思表示都应当是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得采取欺诈或利诱的方式诱导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三)合伙协议必须明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共同出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共同经营。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所的所有者,同时又

2、是合伙事务所的经营者。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应当亲自参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并做到统一承接和安排业务,统一聘任、培训和考核员工,统一执?当曜己椭匆抵柿靠刂疲骋徊莆窈怂愫屠蠓峙洹?共享权益。合伙事务所的财产及收益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收益和处置财产。共担风险。合伙人应共同承担事务所的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字号)和住所;(二)合伙宗旨和业务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缴付出资时间;(五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分担;(七)合伙债务的清偿;(八)财务与会计制度;(九)入伙和退伙;(十)违约责任;(十一)经营期限及解散和清算。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拥有本合伙事务所财产的的所有权,合伙事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对合伙事务所的管理权。2、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分配办法的,按约定办法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享利润;考虑到合伙事务所的业务性质、经营方式及合伙人的风险和责任,不能采取按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3、合伙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合伙事务所名

4、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并为合伙事务所经营使用。4、合伙人为合伙经营而垫支的费用,有权向合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追偿。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投票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务,习惯上分别称其为首席合伙人或执行委员会。6、经全体合伙人授权处理全体合伙事务的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所,开展一切业务活动。7、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进行正常合伙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8、合伙人有权对

5、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1)对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行为或超出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予以纠正; (2)检查、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向合伙人会议如实报告事务所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如故意提供虚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非执行合伙人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或罢免其相应职位; (3)查阅事务所会计帐簿。合伙人为了了解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查阅事务所的会计帐簿,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不得拒绝或加以限制; (4)撤销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的管理权限

6、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撤销其管理权限或职位。9、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必须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2、合伙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准则、公告、指南和指引,勤勉尽责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3、合伙人应当以全部时间和精力专职投入合伙事务所的业务,并以其最好的专业知识及个人能力为合伙事务所服务;4、合伙人应当对其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其工作结果承担责任;5、合伙人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经营业务或签署报告、文

7、件等;6、合伙人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的所有条款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将来修改后的协议或补充条款、制度等;7、合伙人应当服从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作出的工作安排,并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实行按合伙人个人(部门)为主体的独立核算或分帐制;8、合伙人必须将收到的或可能收到的属于事务所的全部经营收入交事务所统一核算;9、合伙人应当忠于本合伙事务所,诚实公正,恪守信用;10、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应在其职责权限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合伙事务所及其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由于执行或经营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授权之外的事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执行委员会或首席合伙人自行承担;11、禁止合伙人有

8、下列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与客户串通舞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本事务所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2)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股东; (3)在合伙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4)不得将自己在本合伙事务所的权益与对其他第三人的债务相互抵销; (5)不得利用执行业务的机会,将应归本事务所的利益(如业务收入)据为己有; (6)不得利用执行业务的机会,从客户那里收取除事务所业务约定书约定收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佣金和其他好处,包括物资、各种购物的折扣、优惠等,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好处; (7)不得将应当属于合伙事务所所有的业务资料、客户资料、文件等占为己有

9、 (8)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兼营或兼任与本事务所业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职务,或者为本人(含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股份的公司)或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等交易和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9)未经本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事务所的财产借给他人,或用于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10)未经本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或合伙人个人提供担保; (11)未经本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私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个人在事务所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用于抵押; (12)不得私自对外承诺将属于事务所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权益取消; (13)不得利用事务所客户的任何商业信息为自己(含亲属)牟取

10、利益,如购买本所客户的有价证券等; (14)未经本所客户和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行审验业务时获得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5)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或名义侵吞、侵占、挪用属于合伙事务所的收入或其他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16)未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授权,不得擅自处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方可进行的事务; (17)不得对其他合伙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诋毁等; (18)无论现在或今后退出事务所,均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其在担任合伙人职位时所取得的、且任何公众人士不能公开取得的有关事务所的文件,如事务所的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和商业秘密等; (19)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事务所的两年内

11、不得争取属于原合伙事务所客户的业务,也不得将客户介绍给其他事务所,即使客户自身选择,本人也不得继续直接承办原事务所客户的业务; (20)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性的事项。违规处理制度一. 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责令书面检讨; 3、责令限期改正; 4、强制培训;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四) 暂缓通过年检; (五) 撤销注册。 二.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四)违反会

12、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五)应当予以惩戒的其他情形三. 注册会计师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谈话提醒,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1、凭借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力和影响,垄断一个行业、部门或地区相关业务; 2、违规泄露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匹配的业务,或超越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二)注册会计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书面检讨,情节严重,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1、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 3、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的

13、 (三)注册会计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1、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或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2、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持有和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不得持有和购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持有和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购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其他财产;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向非联合执业的单位、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业务介绍费、佣金或赠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5、未经注册会计师同意而以其名义出具业务报告; 6、故意披

14、露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 7、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8、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 9、诋毁、威胁或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行业管理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10、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以其他名义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规定的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培训;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1、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审计业务;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 3、因过失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在业务报告上没有加盖事务所公章,或以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公章; 6、业务报告未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注册会计师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1、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表不实审计报告; 2、与客户串通作弊,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对未经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并在相关报告上签字盖章; 4、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结论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时,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参照前款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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