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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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签约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背书转让 第六章提示付款 第七章贴现 第八章转贴现 第九章再贴现 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保证 第十二章追索 第十三章撤销 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 XXX银行有关制度, 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 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 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 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 各司其 职。 授权应用: 各级行机构、 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

3、调整有据可 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 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以下统称金融 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

4、、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 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 靠的电子签名。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 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 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

5、:柜台、网上银行和现 金管理银企通平台。 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 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 通平台服务协议。 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 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 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 织通过 XXX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应在 XXX银行 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 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 )(以 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

6、的,须经运营主管 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 未驳回的, 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 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 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 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 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 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 应及时足

7、额支付电子商业汇 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应按照 XXX银行中间 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 对客户的收费减免 应按照 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 目,通过 ABIS 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 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业务回执使用空白客户回执。 (十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 单等,应按 XXX银行临

8、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X银行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权限及机构管理。 (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现代化支 付系统行号, 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 管理要求。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 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 “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应逐级上 报一级分行。 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贸易通平 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营业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9、应逐级上报分行。 分行确定其业务承接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 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 第七条业务监督管理。 (一)营业期间, 操作员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本人待处理的 业务。如有待处理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贸 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 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当日 余额应为零。 核算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 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运营 主管审批。 (三)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

10、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对核对不一致的, 必须立即 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对纳入运 营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 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管理员用户与操作员用户应严格分离。系统管理员或 产品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产品操作员。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注册用 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三章签约 第九条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应向其开户行提交 以下资料: 1. 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

11、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 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1. 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与客户签订电子商 业汇票服务协议, 并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 交经办行经办人员。如客户选择通过“企业网银”或“银企通互 联平台”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 台有关规定处理。 2. 运营主管或业务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 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

12、择“业务签约”,点击“新 增签约”,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输入签约客户的信息,核对信息资 料无误后点击提交。如客户选择通过“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 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 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处理。 (四)资料处理 业务开通申请表、 服务协议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开通申请 表、服务协议交客户,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专夹保管。 第十条修改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修改地址、 电话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信息,向 其开户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 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

13、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后,在业务开通申请表 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操作员。业务主管或运营主管审核申 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 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 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输入待修 改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 查询客户签约信息;依据客户申请资料,选中修改客户记录,点 击“修改签约”,依次修改签约客户的签约信息,点击提交。交 易成功后,查询核对签约情况。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

14、十一条删除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删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比照第十条第(一) 项要求向其开户行提交申请资料。 (二)业务审核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并核对客户作为银行 承兑汇票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票据是否结清,已全部 结清的,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业务签约”,输入待删 除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 点击“查询签约”按钮查询客户签约信息;选中客户记录,点击 “删除签约”,点击提交。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十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5、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电子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 等规定处理。 (二)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的,应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及 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出票登记”交易进行单 笔或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1. 单笔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 出票出票登记,根据申请资料登记出票信息后点击确 定。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

16、询系统自动生 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承 兑待签收”。 2. 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 出票出票登记, 下载出票模版, 在模版中完成录入出 票信息后, 在“出票登记” 中点击“浏览”、 “读取 Excel 文件”, 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出票信息,操作员核对导入信息无误后点击 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 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 承兑待签收”。出票登记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承兑回复”待 处理业务。 (三)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对于应由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操作员在电

17、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发送 待审批票据信息, 输入批次号等查询信息,查询确定该批次所有 票据均已经登记成功后,勾选本批次所有票据记录,点击“标记 为已满”,完成待审批票据信息的发送。同时记录该批次号交信 贷管理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在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 (以下简 称“ C3” )中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处理 1. 移交资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 生效处理后, 客户部门按相关规定将有关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资料 送交经办行。双方核对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 2. 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 经办行柜员对递交的文档资料审核 无误后, 对承兑出票以缴存保证金或质押

18、方式办理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或质押物收取手续。保证金或质押物在 XX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以下简称ABIS)核算并按相关制度规定 管理。 3. 发出承兑回复。 发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回复实行录 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任务, 输入票据号码、 票据金额或批 次号,查询出“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导入信贷审批信息,根 据文档资料录入保证金金额、承诺费上下浮比等信息,检查承兑 交易要素无误,签收标记选择“同意签收”后点击确定。交易成 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 据以做复核处理

19、。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待处理业务中依次 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等信息, 查询并点击“承 兑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资料核 对录入信息无误,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误, 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理。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 兑已签收”。 4. 账务处理。承兑回复发送成功后,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 查询选择提示承 兑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 盖有关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 传票后保管。 5. 业务收费。经办行操作

20、员在贸易通系统公共操作中点击费 用收取 - 待处理收费单, 输入客户名称、 产品品种或客户组织机 构代码查询待处理收费单,进行承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减免 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据可依,且必须经运 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1)办理单笔收费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打印记 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 传 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交客户。 (2)办理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同 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 点击提交交易成功,使用A4 纸打印收费单一式两份

21、,加盖相关 业务印章后,一份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交客户。 (3)办理费用减免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 “减免”,输入减免金额后点击提交,再按以上1 的规定进 行处理。 (4)办理费用废除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删除”即可。 6. 提示收票。服务协议中明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代理 提示收票的, 操作员在完成承兑回复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依次点击申请 出票提示收票办理提示收票。 7. 资料保管。按“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C3 审批不通过的,不需在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做处理。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

22、务处理 (一)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操作员根据出票 人提交的出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 出票出票登记。出票登记成功后, 通过票面信息查询, 查询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并在出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 果,出票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发出承兑回复。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可 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承兑回复,也可委 托银行为其办理承兑回复。 承兑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承兑回复的,应

23、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 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 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 经主管审批后交操作员作承兑 回复处理。 2. 发出承兑回复。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 料,比照第十二条第(四)项第3 点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 已签收” ,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 一联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十四条提示收票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电子商业汇票只有在“提 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才可以发起提示收票申请。出票 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提示收票申

24、 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提示收票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 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 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2. 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进入提示 收票界面,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 定”提交发送。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 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 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收款人收票回复。收款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 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

25、票的收票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 收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收票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 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 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任务,核对 相关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后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 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 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签收的, 票据状态回滚到 “承兑已签收” 。 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 一份交客户, 一份专夹保管。 (三)出票人代理行

26、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出票人委托银行代 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经办行操作员应通过票面信息查询,及 时查看票据状态。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后(若同意收票的,票据状 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收票的, 票据状态回滚到 “承 兑已签收”),按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撤票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完成交付收款人之前,处于 “出票已登记” 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 汇票撤票。撤票是指票据的未用退回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 业务受理、 审查及审批。 客户申请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撤票的,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2. 发出撤票申请。

27、 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 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经办行应审核申请 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经主管审批后,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 出票撤票,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提交。 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 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撤票后,出票人又申请签发相同内容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的,应视同一笔新业务处理。 3. 账务处理。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账务,输入票据号码或金额查询点击“撤票记账”待处 理账务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 章后附当日 ABIS传票后保

28、管。 需退回保证金、质押物的,按相关制度规定在ABIS 进行处 理。 4. 资料保管。 操作员办妥撤票业务后,在相关资料中签注意 见并加盖有关印章后,按规定作后续处理。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 申请已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的,出票人可自行通过 企业网上银行、 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撤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 办理。 2. 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 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比照以上作撤票处理。交易成 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操作 员在申请

29、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 一份交客户, 一份专夹保管。 3. 撤销已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不产生账务处理。 第五章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 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状态下,且“不得转让标志”为 “可再转让”的,持票人(背书人)可以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 票背书转让给对手(被背书人)。 第十七条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持票人需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可自行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 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或委托 银行为其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背书转让申请 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经办行

30、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 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 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二)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1单笔发出背书转让申请。以单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 申请的,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 让,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息无误,输入被背 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 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 批量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以多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 请的,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1)

31、选票。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 选票,输入票据号码查询勾选需背书转让票据信息,点击“导出 到 Excel ” , 生成 Excel 文件。 (2)发出背书转让申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申请 背书转让,分别点击“浏览”、“读取Excel 文件”导入 票据信息, 核对系统导入信息无误,根据申请表输入被背书人信 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 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八条背书回复 被背书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 书回复,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回复。客

32、户委托银行办理背书 回复的, 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 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 符。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 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业务,检 查票据要素无误后,根据申请表,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拒 绝签收)后提交。交易成功后, 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 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若拒绝签收的,票 据状态回滚到背书转让申请前状态。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 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九条背书人代理行收到背书回复 经办行操作员通过票据信息

33、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 并按 照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六章提示付款 第二十条提示付款申请发起条件 (一)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及提示付款期内,可发起提 示付款交易。 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一日遇 法定节假日、 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 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以提示付款: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34、.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 央行卖票已签收。 (二)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或与其签 有协议的接入行、 接入财务公司) 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发 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 逾期提示付款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 年内发 起。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

35、回截止日;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已签收; 15.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6.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7.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 及其保证人); 18.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9.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 兑人及其保证人)。 提

36、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 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 态。 第二十一条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经办行不得 无理拒付。法定拒付理由为: (一)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 务; (二)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三)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 (四)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七)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八)票据未到期; (

37、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第二十二条发出提示付款(含逾期提示付款,下同)申请 持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发出提示 付款申请办理,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提示付款申请。持票人委托 银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 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 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 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经 主管审批后作提示付款申请处理。 (二)发送提示付款申请。 1. 单笔发送提示付款申请。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点击申请 提示付款, 输入电子票据号码,

38、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 息无误,根据申请表选择清算方式和代理申请标识,其中:若承 兑人的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核对票 据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 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关业务印章, 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 批量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客户申请同时发送多张商业汇 票提示付款申请的,经办行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选票,输入票 据号码查询勾选需相应票据信息,点击“导出到Excel ”, 生成 Excel 文件。发送提示付款申请。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依次点击申请 提示付款,

39、分别点击“浏览”、“读取 Excel 文 件”导入票据信息,然后比照上述(1)规定发送提示付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 示付款的,经办行可拒付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持票人在提 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 承兑行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 迟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 示付款的,在做出合理说明后,经办行不得拒绝受理。 1. 收取待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经办行应按照 “商业汇票 相关制度 ” 等规定,通过 ABIS 从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及出票

40、人存款 账户扣划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经办行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对同意付款且资金通过线上清 算的,应将扣划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转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 户”专用账户。 2. 回复提示付款申请。 回复提示付款申请实行录入、复核的 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业务, 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或逾期 提示付款回复待处理业务,审核提示付款信息,其中:线上清算 标记为“线上清算”的,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审 核信息无误,签收标记选择“同意签收”后提交。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业务,

41、 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复核或 逾期提示付款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进行复核无误后,点击“复核 通过”提交。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票据状态为“票据已 结清”。 3. 账务处理。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待处理 待处理账务,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方记账”进行记 账。交易成功,根据资金是否线上清算分别作以下处理: (1)资金选择线上清算的,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2)资金选择线下清算的,打印一式两份记账凭证,加盖 有关业务印章后,一份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 传票后保管;一份 经运营主管审批后,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

42、或同 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将票款划付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提示付 款人备注” 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 定办理。 4. 垫款及后续处理。 发生及收回承兑垫款时,由经办行按相 关规定通过 ABIS的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 1. 通知承兑人。 经办行收到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后,应按服务 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承兑人。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次日起第日(最后一日遇法定 节假日、 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 延)未应答的,经办行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 以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足够支付

43、票款, 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经办行应扣划承兑人账 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非营业日、 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 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回复。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不足以支付票款, 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经办行应在下一日 (遇 法定节假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 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回复。 2. 收取票款。 提示付款申请要求资金通过线上清算的,经办 行根据承兑人提交的申请表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的规 定,通过 ABIS 从承兑人账户扣划票款至本

44、行“贸易通资金划拨 中间户”专用账户。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3. 回复提示付款申请。 回复提示付款申请实行录入、复核的 双人操作模式, 相关操作由经办行录入操作员、复核操作员完成。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业务, 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或逾期 提示付款回复待处理业务,根据承兑人申请表或上述1 的规定审 核提示付款信息。 对同意付款且要求资金通过线上清算的,应核 实票款已扣划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大额支付 系统应为日间处理状态;核实提示付款信息无误,签收标记选择 “同意签收” 后提交。对拒付业务, 签收标记选择 “拒绝

45、签收” , 并选择拒付理由代码(如拒付理由代码选“其它”,还要进一步 注明具体拒付理由)后提交。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业务, 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复核或 逾期提示付款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根据客户申请表或上述1 的 规定进行复核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 误,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处理。 交易成功后,同意付款的,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拒 绝付款的, 系统根据当前的时间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 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 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绝(可拒付追

46、索,只能追出 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绝(可拒付 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绝(可拒付追索, 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4. 账务处理。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 理- 待处理账务,查询点击“提示付款回复方记账”或“逾期提 示付款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根据资金是否线上 清算分别作以下处理: (1)资金选择线上清算的,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2)资金选择线下清算的,系统不产生账务处理,下载交 易清单,根据承兑人要求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 或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从承

47、兑人账户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 载的或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具体操作 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票人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一)付款人同意付款的处理。 1. 资金通过线上清算的处理。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中点击待处理 待处理账务, 查询点击 “提示付款申请方记 账”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打印 一式两份记账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一份记账凭证附当日 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经运营主管审批后,通过ABIS 相关交易 将“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的资金转至客户账户。具 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2. 资金通过

48、线下清算的处理。 (1)经办行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或同城 票据交换等方式收到票款,将资金转入持票人账户;若持票人为 银行的。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2)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 处理账务,查询点击“提示付款申请方记账”下载交易清单,若 持票人为客户的,交易清单附入账交易凭证后保管。 (二)付款人拒付的处理。 经办行操作员应及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票面信息查 询,查询票据状态为 “提示付款已拒付 (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 款已拒绝 (可拒付追索, 只能追出票人, 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 “

49、逾期提示付款已拒绝(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逾期 提示付款已拒绝(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 人)”,若持票人为客户的,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若持 票人为银行的,应及时将查询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第七章贴现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 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状态下,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持票人可以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第二十六条贴现 (一)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按照“商 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二)贴现申请。持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 互联平台办理贴现申请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贴现申请 信息登记。 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贴现申请信息登记的,应向其开户 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 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贴现申请资料,分单笔、 批 量进行如下处理。 1. 单笔贴现。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 贴现,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输入贴现申请交 易信息,其中:贴入行为接入行,贴入行账号字段应输为“0”; 入账行行号与贴出人开户行为同一机构,不得选择线上清算。 输 入信息完毕,点击提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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