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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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特征码 DbxMatfmHYqAmqDVZhvj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 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 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市农 第 2 页 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

2、 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 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 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 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 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 成年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试验设置 第七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

3、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 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 第 3 页 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 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 试验( 引种试验 ) 。 第八条 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 1 年,区域试验 2 年, 生产试验 1 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 10 个左右为宜;区域试 验每组一般不超过 8 个品种(不含对照) ;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 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 3 个(不含对照) 。参试品种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 预备试验全市安排 2 个左右试点,区域试

4、验每组安 排不少于 5 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 3 个试点。 第十一条 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 12 或 15 平 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 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 ,三次重复,小区面积 20 平方米,各组 设统一对照;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 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 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 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第十二条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 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指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和

5、品质分析 ; 第 4 页 第十三条 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 调整,由所在区 (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 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 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 5%以上;或产量与 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 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 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 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

6、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通过 2 年区试鉴定程序;第 1 年区域 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 2 年继续区域试验 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 1 个统一对照品种, 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 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 1 个辅助对照 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 第 5 页 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 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

7、品种, 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 填写“*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于每年区域试验、生 产试验前 2 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 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 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 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 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 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将 “*市

8、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 、 “*市主要农作物 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 第 6 页 记载表” (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 位。 第二十二条 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 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 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 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 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 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 有关专家和部分

9、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 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 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 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 应在受灾后 15 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 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 第 7 页 2

10、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第八章 推荐*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 2 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 水平的或增产达 5%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 3% 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性、 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 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 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 荐意见。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每 3 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 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 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 第 8 页 或生产试验资格。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 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 助费。 第三十五条 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 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 贴、区试年会开支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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