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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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食品药品监怦伸IW局 O/疗器械召呵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笫2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戻行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己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皆管理忌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7年1月25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割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陈狞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己上市医疗器械的“问及其监督管理话用木办法.第三条 木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侈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査、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前款所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第四条木办法所称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

3、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成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木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査、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帆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査、評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 制和收回缺陷产品。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箪

4、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 应当立即暂停销吿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 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責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

5、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匸作。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釆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 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査与评估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査和评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単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 査,并提供有关资

6、料。第十一条医疔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书件或者可能存在的 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三)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 能够解释伤告发生的原因:(四)伤告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吿程度:(六)伤吿发生的概率:(七)发生

7、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八)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第十三条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疔器械召回分为:(-)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級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縫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告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 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主动召回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木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实

8、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 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L亠 ,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 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帆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吿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

9、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 5个匸作日内将调査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召回事件报告表1个工作日内将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十七条调査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

10、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木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査评估结果:(四)召回分级。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生产企业所釆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其釆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

11、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医疔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在5年。对通过警示、检査、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

12、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 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评估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査,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 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咨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第四章责令召回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

13、调査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責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第二十五条食品药

14、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責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査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组织 实施。第二十条、笫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木办法笫十九条、进行召回医疗器械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 的后续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木

15、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査,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査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16、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W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二)违反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使用也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

17、医疗器械的:(四)违反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套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査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査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木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

18、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査、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

19、的:(三)应宣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責令召回措施的:(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笫二款規定,未能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效实施召回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第三十六条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吿的,患者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単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迫 偿。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召回 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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