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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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 林 财 经 大 学 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 责任主体 学院会 计 学 院 专业班级会计 1020 班 学生姓名宗源 学号 0301102052 指导教师张志远 职称讲师 二 一 四年四月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 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 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 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 摘要 上市公司和其管理当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直接责任人

2、员)以 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我国 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各自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又各 有不同,加强对不同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有效管理势在必行。笔者以这三种 责任主体承担的角色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现 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几点相应的改进建议,供企业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体;上市公司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Listed company and it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board of directors, board of super

3、visors, managers and other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re important parts of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eg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 in our country. But as they assume respective roles and different responsibilities, to strengthen the effective manageme

4、nt of different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illegal behavior is imperativ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ir roles,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current statu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our country legal regulatio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

5、re;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the listed company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以及其责任设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上市公司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会计人员以及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价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的设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基本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结束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 在证券法中,“公平、公开、公正”这三项基本原则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 披露而言, 是证券市场秩序稳定的基本要求,扮演着重要角色。 严格控制市场虚 假信息的流通,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历史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之一, 在证券法律监管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是保障企业股东、 管理者、投资者等其他 利益相关任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必要要求,是现在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 重要保障。 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中,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 其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或健全程度较低,这样势必上会对我国经济或证券市场 的稳定、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一

7、、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以及其责任设定 会计信息披露是保障企业股东、 管理者、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的必要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运营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会计信息 传输供应链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信息披露需要负责主体如下:从会计人员(会 计信息的加工)到董事、监事、经理等(会计信息的制定和监督),再到会计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然后是董 事会(财务报告的批准),接下来媒体(网络、报纸、新闻报道财务报告),最后 还有利益相关者利用信息(企业股东、管理者、投资者等)。由供给链可以看出,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有会计人员、公

8、司管理层、 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 所等相关角色。 (一)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将自己的财务经营状况、盈利状况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披露,是筹 集资金、 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和信誉的必要要求。 同时上市公司又是证券的发行者, 随着证券发行的结束, 其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会随之而完结,它会一直延续到公司 证券最后退出交易市场为止。 为了保障管理者、 经营者、 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以 及信息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的上市公司而言,严格 执行其责任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是证券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 若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则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法 律责任。 (

9、二)会计人员以及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 会计信息的最初处理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会计人员对基本的会计信息按 照公司要求进行整理与汇总, 并将加工后的会计信息交给上级主管进行审核,以 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之一,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经理层) 相关人员是在上市公司授权之后履行义务,当然,不同职位 要求的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也有所不同,同时对制定和监督会计信息的人员的责任 要求也有所不同。 如果因虚假信息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会计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 人员以及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则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 、会计事务所、律师

10、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价机构 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信息披 露的审核,能有效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正确、完整和及时,在保证会计信息真 实、完整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核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等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与 实践经验, 才可以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当然,若因提供或陈述虚假会 计信息而造成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则也要承担相对 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

11、责任的设定 但是这些相关者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责任各有不同,孰轻孰重是根据各 自的重要性决定的, 同时结合我国目前主要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公司 法 、 刑法 、 注册会计师法、 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我 国上市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主体的界定如下: 主体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 刑法:罚金公司法、 证券法: 30 万至 60 万罚款;会 计法 :5000 至 10 万元 罚款 证券法:给他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管理层(董 事、监事、 经理等) 刑法:对于违法披露 信息的行为,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 时给予 2 万至 20 万的

12、罚 款;公司法 、 证券 法 、 会计法:若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 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 证券法: 对于违法披露信息的行 为,处以 3 万至 30 万罚 款; 会计法:3000 至 5 万元罚款 证券法: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会计事务 所 注册会计师法 :若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 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 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 证券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 业; 注册会计师法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情节严重,暂停营 业

13、,或予以撤销 公司法、 证券法: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 法 :给委托人、其他利 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3 注册会计 师 刑法:处五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并 处 罚 金;公司法 、 证券 法 、 注册会计师法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公司法、 证券法: 吊销直接负责人的资格 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 :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暂停执行业务,或吊销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券法 :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基本评价 (一)国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分析 作为世界上

14、证券市场规模较大、证券交易量较高、 市场监管力度较强、 经济 方面法律法规较健全的国家, 美国关于信息披露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比于其 他国家则较详细。 美国迄今为止最基本的两部法律,就是在 1933年和 1934年颁 布的两部证券立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这两部法律也对信息披露方面 作了最重要规定: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说明,而 证券交易法 则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作了规定。另一个方面, 美 国设有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来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根据 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条例和内容,SEC发布了指南手册和 S一 X 、 S一 K 条例,设计了一系列用于不同的证券发

15、行的注册表格,此外,SEC 还发布了会 计与审计实施公告、 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 、 会计系列公告、 专业会计公 告 、 会计研究公报、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 财务报告公告等等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基本评价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 发展相比于其他国家较快,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例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 1990 年成立,中国证监会自1992 年设立,全国股份制的试点发生在1993 年 等。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公司法 、 会计法、 证券法等为核心的 中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已逐渐朝着更加健康、完善的方

16、向成长。 鉴于 05 年修订的证券法内容,其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内容、范围 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是相关责任主体(上市公司、 会计人员、会计师、公司管理层、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 关者)进一步审核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真实性的依据,是进行会 计信息披露的基础。另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对信息披 露的有关内容 (如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以及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进 一步的规定。 但是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1)我国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健全性都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信息披露法律体系虽然取得了一

17、定的成就,但违法披露信息行为仍旧存在,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4 主要原因就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存在一定漏洞: 证券法 、 公司法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公司法中,有关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等)之间的利益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造成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 突和矛盾;在证券法中,对于民事处罚规定过于抽象或原则化,没有详细规 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难度,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 性。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存在异议。在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对其责任主体的具体划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其 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 没有统一

18、的规定或准则, 给会计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 的不便。例如,在责任主体管理当局中的董事会,这里的董事指的是在上市 公司拥有管理权的董事, 还是指的是在上市公司拥有投票决议权的董事,或者是 指拥有董事会出席权的董事们等等, 在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方面的 明确界定。关于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界定的规定,在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中虽 然有规定指出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因其虚假陈述信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对于信息披露中 的责任主体没有确认, 责任主体范围界定标准不明确, 给我国信息披露执行带来 了一定障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一定差异

19、。有上述表格可以看出, 在公司法 、 证券法中,对于违法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处以三十万至 六十万罚款,在会计法中,对于违法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则处以五千 至十万元罚款,公司法、 证券法处以30 万至 60 万罚款等,对于不同的责 任主体罚款不同, 而且不同的法律对于同一责任主体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 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却没有指出。 (2)行政处罚过多。已有的以公司法、 刑法 、 注册会计师法 、 证券法以及会计法为主体的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行 政责任都有一定的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管理者、 经营者、 投资者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 信息利用者的合法

20、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虚假信息的流通传播, 维护整 个证券市场的经济秩序和上市公司的社会信誉。但是属于行政责任、 适用行政处 罚的情况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利益相关者受损较小、 影响范围狭小、 承受的损失 较小、违法行为情节程度较轻等,针对这种违法行为,一般都是给予警告、批评 教育、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当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性,相关法律法规会对 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或民事处罚,但在我国由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不健全,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处罚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扮演着主要 角色,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就相对较少。 (3)刑事处罚执行力度不够。 刑事责任是维持证券市场稳定、安全秩序 的重要

21、保障, 是经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我国刑事处罚主要是在保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5 护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的同 时,对于严重违法者处以严惩,主要对违法行为起到防范和威慑的作用。目前, 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处罚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执行刑事处罚的案例 则相对较少。 据调查表明, 我国刑事处罚措施和执行力度不如国外,会计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力度和质量也不如国外,说明我国在虚假信息 披露这一方面的重视性不够,没有彻底认识到虚假信息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 性。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追究,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

22、 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势在必行,也是我国信息披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求。 (4)民事处罚制度不健全。 民事责任其实是杜绝虚假信息披露的最佳选 择,在美国,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最怕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民事赔偿可能会让他们 身无分文,面临倾家荡产的困境,几乎无翻身之地。但在中国,民事处罚制度却 欠缺:在我国颁布的证券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只是对在信 息披露时,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违反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对未及时 提供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从保护经营管理者、 投资者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 信息利用者等的合法权益, 以及维护证券经济市场的稳定秩序 和社会信誉的角度

23、来看, 我国立法的一个漏洞就是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民 事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一大原因。根据我国证券法 的规定,对于违法披露信息的责任主体,根据情节严重情况, 要承担不同程度的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但民事处罚制度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 于如何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怎样区分责任主体的违法程度, 适用什么样的法 律制度,怎样划分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详 细规定或针对性不强,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也许, 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欠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成功审结的案例不 多。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

24、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措施 (1)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充实自我 作为世界上证券市场规模较大、证券交易量较高、 市场监管力度较强、 经济 方面法律法规较健全的国家, 美国关于信息披露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比于其 他国家则较详细,就是在“安然事件”的影响下,其证券市场也没有崩溃,而是 对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进行反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同 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除了报送SEC,还要在相关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随时关注网站并更新等 ,使得美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 美国 SEC 还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这部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

25、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6 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对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要求更加严格,必 须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上市公 司财务的经营状况以及盈利状况, 同时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也有了进一步的详 细规定。 为了防止“安然事件”类似案例的发生,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管理, 美国 SEC 还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审计过程监督、会计准则制定 等改革。例如:修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表的时间;扩展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的 范围;提高对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级机构等机构的等级要求,严 格审核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上市公司在向SEC

26、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还要在相关 网站公布其信息披露内容等, 以便经营者、 投资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上市 公司信息的全面了解, 保障上市公司的社会信誉。 相比较而言, 我国的信息披露 法律体系就存在很大的弊端, 成本高而效率低。 因此,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 成熟的信息披露法律和经验,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寻找适合我 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发展的道路势在必行。 (2)明确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定的目标 在证券市场, 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是以投资者为依靠,才得以健康可持续发 展,但是,前提是上市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维持公众对其的信 任。这是由于在证券市场上, 占据主导地位的

27、是证券发行人,对于市场信息具有 一定的的垄断可能性; 另一方面, 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对于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盈利状况等财务信息的完整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及时获得 也很难保障其真实性。 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是保障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的必要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质量越高, 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 的信任就会越深, 证券公司资金筹集也就更加顺利。明确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定 的目标,保障投资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信息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目标和责任的基本要求,在立法、执法中决不能 忽略。 (3)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信

28、息披露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财政部己经颁布了多个会计准则或标准,对于会计信息披露 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仍旧存在着不足: 在已经发布了会计准则或规范中,大多数 集中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的问题上,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略显不 足,对会计准则的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不便;由于会计准则种类较多, 在不同的 会计准则中, 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确 定标准也略有不同, 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标准。 总而言之, 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7 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是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和要求,根据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 现状,吸收国外先进成果和经验, 结合实际国

29、情, 加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实践性和 可操作性,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在实践中的重大作用。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增强处罚力度 由前面所述,我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警告、教育、批评、罚 款等为主,处罚力度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较轻,许多上市公司对这种处罚不痛不 痒,可以说是造成虚假信息披露或虚假陈述的一大原因。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 关,完善风险预防措施、加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事前、事中、事 后风险监管力度, 不定期进行稽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是证券 监管部门的责任所在,同时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再次违法者要加大惩处力度。 (5)加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30、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监管 机制 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以及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中,会计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必须加 强对他们管理的重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是否遵守职业准则、 是否维持中立态度、 是否有一定的诚信, 这些都在 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及时性造成一定影 响。因此,如何加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的监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尽可能的发挥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

31、。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 会 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监管既 是保障信息真实性、 客观性、完整性、及时性的重要屏障,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又是连接上市公司与其投资者、 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桥梁,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 管。加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 独立性,客观性,这是保障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严格对于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资 格审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信 誉等级、公司文化、信息监管制度、职业操守、道德修

32、养等都会对信息披露的监 管造成一定影响,必须严格审核中介机构的资格等级。 五、结束语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经济中, 其有效发展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的 有效监管,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是维持证券市场稳定秩序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 障,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 系历经了萌芽、成长阶段,目前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当然,在发展的同时我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8 国在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界定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行政处罚过多; 刑事处罚执行 力度不够; 民事处罚制度不健全;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很容易 让投机取巧者钻法律空子, 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 对上

33、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造 成一定损害。因此,我国必须明确法律设立的目标,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增强处 罚力度, 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 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充实自我,结合实际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锦霞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财经理论研究 .2013-05 2 唐翠华 .浅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财经界 (学术 版).2013-10 3 邹愈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的对策探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12-02 4 刘冬冬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知识经 济.2012-10 5 史保

34、林 .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山西经济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12-03 6 梁保国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之友 2011-15 7 李琴;李文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实证研究综述.财会通 讯.2011-12 8 郑爱贞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财经界 (学术 版).2011-10 9 杨和莎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会计之 友.2011-01 10Huron Consulting GrouP.A Study of Restatement Matters:For the Five Years Ended.2001(12) 2002(6) 注:J指期刊, M 指著作, N 指报刊, D 指学位论文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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