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2021年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自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
2、舒适、文明的环境。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 西:南: 北:(物业项目座落位置: 市 区 街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套;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四)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六)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3、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一)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4、政府)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三)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五)资料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
5、关资料存档。第九条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共有权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第十一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一)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二)以每单元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三)以每幢楼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四)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代表。其中:住宅代表名,非住宅代表名。(五)(六)第
6、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7、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业主
8、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委托代理人应是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应有书面委托书。(三)(四)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本业主大会赋予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
9、则和管理规约修改草案;(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方案;(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七)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九)(十)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10、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八)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得超过 岁;(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单位法人的,应由单位法人指定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十二)(十三)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住宅物业业主名,非住宅物业业主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办法选举产生:(一)等额选举,按照委员设立人数直接确定候选人人数。(二)差额选举,以委员设立人数为基数,增加 人作为候选人。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1、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一)以(楼层/单元/幢)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候选人;(二)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候选人。其中:住宅名,非住宅名。(三)(四)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三)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12、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五)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组成换届工作小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换届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原业主委员会委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第二十五条原业主委员会在其任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 日内,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在业主委员会本届
13、候选人中递补产生;3、4、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欠物业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五)有犯罪行为的;(六)(七)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四)(五)第二十九条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
14、员会。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满未换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筹集和使用:(一)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 元;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3.
15、 。(二) 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3.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 ,费用 ;(2) ,费用 ;(三) 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日业主大会通过生效物业经理人: 篇2: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
16、经2021年9月27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2021年9 月27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无锡市梅满嘉园业主大会。本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为小区东门和北门橱窗。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筹备组)发布的任何公告,均应当在公告栏公告,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本
17、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为: 无锡市新区梅满嘉园 号 室 , 办公电话为: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含住宅和临街商业用房,其中住宅672户,商铺56户,商铺面积每户均在150平方米以内,共设楼号为: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等33栋,包括各楼号下的分号。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1.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
18、企业。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7. 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0.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其中上条款前3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业主书面投票决定。5
19、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某种形式进行表决:1.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0、3.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4. 业主代表携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开表决,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表决结果。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20%业主联名提议。2.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1.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
21、情况。2. 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3. 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的意见。4.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的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5. 通报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
2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1.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2.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 拟订选聘物业服
23、务机构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2.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3.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4.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5.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6.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公示小区橱窗7天,业主有异议的联合本楼栋50%的签名,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7.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24、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问。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吸收3-4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额时,直接从候补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
25、列规则召开:1.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2.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议。3. 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4.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5.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6.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4人的,应当在一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
26、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犯罪行为的。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8.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
27、专人保管。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1.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3. 有关人员津贴。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第二十七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1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篇3:东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稿)东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稿)业主大会
28、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东城国际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房屋超过100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
29、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
30、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副主任为:秘书为:.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
31、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
32、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
33、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业主代
34、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月
35、日和年末的月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10)发生重大
36、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2)制定
37、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
38、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二十三条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第二十四条业主
39、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40、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九条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三十条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第三十一条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优质文档27